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為中國小幼稚園所規劃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 地點:呼和浩特市
  • 類型:條例
  • 範圍:城市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
簡介,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簡介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為中國小幼稚園所規劃建設。

條例

第一條為保證城市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和建設與城市發展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國小、幼稚園,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全日制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幼稚園。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和建設。
第四條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把中國小、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教育、規劃、發展改革、國土、財政、建設、房產和土地收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中國小、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第五條城市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應當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堅持統一規劃,優先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安全,配套建設的原則。
城市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應當優先設定蒙古語授課的中國小校和幼稚園。
第六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國土和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城市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市城市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規劃,編制本區中國小、幼稚園布局方案,確定中國小、幼稚園建設用地位置和界線。
城市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規劃因城市發展和人口變化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由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教育、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批新區開發、住宅小區規劃、城市舊區改造方案時,應當按照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規劃預留中國小、幼稚園建設用地。
第八條城市規劃設定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2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不低於36個班規模的中學建設用地;
(二)每1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不低於24個班規模的國小建設用地;
(三)每3000―5000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不低於6個班規模的幼稚園建設用地。
中國小、幼稚園班額人數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中國小、幼稚園的生均用地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區開發建設的中國小、幼稚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於20平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於15平方米,幼稚園生均用地不低於13平方米;
(二)舊城區改造建設的中國小、幼稚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於15平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於12平方米,幼稚園生均用地不低於10平方米;
(三)職業中學和寄宿制學校應當根據需要適當提高生均用地標準。
第十條現有中國小、幼稚園用地面積未達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在城市建設改造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國小、幼稚園建設的需要統籌預留學校用地。
第十一條政府舉辦的中國小、幼稚園,建設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籌措,列入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從收取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實際可用資金中分別提取百分之二十作為中國小、幼稚園建設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專戶儲存,全額用於中國小、幼稚園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各級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或者捐資建校,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中國小、幼稚園,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公益事業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城市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中國小、幼稚園。
第十四條城市新區開發時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中國小、幼稚園,應當與開發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征地、同時設計、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設改造確需拆遷或者占用中國小、幼稚園校園校舍的,應當按照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規劃和先建後拆的原則,就近按本條例規定的面積補建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教學工作;因布局規劃調整需要撤銷的中國小、幼稚園的處置所得款項應當全部納入中國小、幼稚園建設資金。
第十六條中國小、幼稚園應當對所使用的校園校舍進行妥善管理和維修,不得將教育用地和教學用房挪作他用。
在中國小、幼稚園現有用地內,不得興建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採取聯建或者其他方式在教育用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不得占用教育用地建設職工宿舍。
第十七條擅自變更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規劃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侵占中國小、幼稚園規劃用地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國小、幼稚園建設資金的,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擅自拆遷或者占用中國小、幼稚園校園校舍,或者雖經批准,但未按規定歸還和重建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對有關單位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
(一)將教育用地和教學用房挪作他用的;
(二)在中國小、幼稚園現有用地內興建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三)在教育用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的;
(四)占用教育用地建設職工宿舍的。
第二十二條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旗縣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城區人口的急劇增加,城區現有中國小校學額飽和、班級超員現象較為嚴重,市區國小和國中學生入學困難的矛盾比較突出,已經影響了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育質量的提高,並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主要問題一是城區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規劃不夠。作為首府城市,在城市發展中對全市城區中國小、幼稚園布局缺乏科學合理的規劃,致使中國小、幼稚園規劃滯後。二是中國小校總量不足。目前,呼和浩特市城區面積由2000年的83平方公里擴展到現在的159平方公里,城區人口由1998年的71.23萬增加到現在的150多萬,但是中國小的配套建設卻遠遠不能滿足人口急劇增長的需求。三是學校建設標準低。由於現有中國小基本上是八十年代前後建設的,設計標準本來就不高,加之校園被占用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很多中國小校的生均用地標準和生均建築面積不達標。四是投入政策和機制不健全、不完善,在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中按規範配套建設中國小、幼稚園的政策未能得到很好落實。
因此,為了滿足人民民眾的教育需求,建設和諧首府,使我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建設走上法制化軌道,就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和建設進行地方立法,已經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和依據
2006年我市“兩會”期間,部分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規劃建設學校,滿足我市教育需求》的議案,建議對市區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進行地方立法。2006年3月條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06年立法計畫。隨後,市教育局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在大量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反覆進行論證,多方徵求意見,不斷修改完善,並學習、借鑑外省市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立法經驗,最終完成了起草工作。
2006年8月26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還將條例草案在《呼和浩特日報》和市人大網站予以全文發布,向全社會廣泛徵求意見。9月28日和10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會同教科委、法工委兩次召開座談會,請有關部門以及部分中國小、幼稚園負責人參加,認真聽取了他們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10月23日,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立法聽證會,就條例草案中若干重點問題直接聽取了社會各界代表的意見。10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2006年10月31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
制定該條例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同時參照了部分外省市的相關法規、政策規定。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共二十四條,需要說明的問題主要有:
(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建設工作涉及多個行政管理部門,由於管理職能不同,單單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一個部門難以承擔實施工作。所以條例將市和區人民政府確定為本條例的實施主體,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把中國小、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為強化條例實施的監督力度,同時規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條例實施情況進行日常監督”。
(二)要做好中國小、幼稚園建設用地的規劃保護工作,首先要做好全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的編制工作,這是實施本條例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因此,在條例第六條,對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的編製做出了規定。要求先由各區人民政府提出中國小、幼稚園布局方案,然後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國土、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各區人民政府提出的中國小、幼稚園布局方案,編制本市城市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規劃,確定中國小、幼稚園建設用地位置和界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為了保證中國小、幼稚園建設用地,條例第七條要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批新區開發、住宅小區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方案時,應當按照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規劃批准建設或者預留中國小、幼稚園建設用地。
(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範和我市的實際,條例第八條明確了城市規劃設定中國小、幼稚園的用地標準,條例第九條對生均用地標準作了規定。這兩項標準,是在綜合考慮了我市近年來規劃、教育管理工作的現狀,並參照了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定》、《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和外省市執行的若干具體指標的基礎上制定的,符合呼和浩特市實際,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四)在中國小、幼稚園建設中,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政府是主體,應當在學校建設、資金籌措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而且根據義務教育的公益性特點,也只有在政府專項資金保證的情況下,義務教育才能得到健康發展。據此,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政府舉辦的中國小、幼稚園,建設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籌措,列入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從收取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實際可用資金中分別提取百分之二十列入財政預算,作為中國小、幼稚園建設專項資金,並專戶儲存,全額用於中國小、幼稚園建設,不得挪作他用”。這一規定,經過了市政府常務會議的慎重研究,考慮了我市經濟發展的實際,同時也參考了一些外省市的做法。
(五)在規劃建設新學校的同時,保護好、利用好現有的學校、幼稚園也應當予以足夠重視。為此,條例第十四條要求,對現有中國小、幼稚園的拆遷、占用、撤銷,都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時,針對個別中國小、幼稚園將教育用地和教學用房挪作他用、在現有用地內興建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以及在教育用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占用教育用地建設職工宿舍等現象,設定了禁止性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2006年11月28日上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規範的內容很好,執法主體明確,部門職責清晰,規劃設定標準科學,資金籌措穩定可靠,保障措施得力到位,具有前瞻性和較強的可操作性,同意本次會議審議批准。組成人員同意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報告。同時對條例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了認真修改,現將審查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條例實施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的內容刪除。第二款“規劃”前加“教育”。
二、第五條“方便就學”修改為“安全就學”。第五條增加一款,內容為:“城市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應當優先設定蒙古語授課的中國小校和幼稚園”作為第二款。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城市規劃法》和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法》中都規定了先編制全市規劃,後編制分區規劃的程式,因此建議第六條前兩款修改為“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國土和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城市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市城市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規劃,編制本區中國小、幼稚園布局方案,確定中國小、幼稚園建設用地、位置和界線。”作為第一款。
四、刪除條例第七條“批准建設或者”的內容。同時將第一句中的第二個“和”字改為“、”號。
五、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小、幼稚園班額人數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
六、第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職業中學和寄宿制學校應當根據需要適當提高生均用地標準。”
七、第十條中“用地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修改為“用地面積未達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
八、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市人民政府從收取的城市建設配套費……不得挪作他用”的內容單設一款,作為第二款,該款中“列入財政預算”的內容移至“作為中國小、幼稚園建設專項資金”之後。
九、第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城市新區開發時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中國小、幼稚園,應當與開發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征地、同時設計、同時交付使用。”以後條文順序依次順延。
十、第十四條“就近按原面積補建或者易地重建”修改為“就近按本條例規定的面積補建或者易地重建。”
十一、第十五條第二款“教學”之前加“教育”的內容。
十二、第二十條中“對有關單位進行處理”後的內容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十三、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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