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4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4月16日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2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4月16日
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鞍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二、《鞍山市兵役工作條例》;
三、《鞍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四、《鞍山市禁毒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330(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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