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是1994年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發布單位: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是1994年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規定。
《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是1994年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規定。【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4-05-26【生效日期】1994-05-26【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鞍山...
1989年5月30日鞍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4年3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同時廢止。
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分送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實施日期是1996年1月1日,地點是鞍山市。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權,保證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保證全國、省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貫徹...
地方性法規(類別)20140327(批准時間)條例說明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的統一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鞍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製定《鞍山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為了使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工作進一步科學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省人民...
第一條 為了使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工作進一步科學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以下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 鞍山市實施《保持法》規定 一、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 1.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為...
第二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與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提案人應當予以說明並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應當同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規相關規定的議案。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遼寧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程式規定 (2001年2月24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 第一節 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 第...
對於被認定為工業遺產的,工業遺產所有權人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保護利用;尚未被認定為工業遺產的,在認定之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隨意拆除。第十七條 市、縣(市)...
經2007年11月19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行政立法工作效能,提高政府規制建設質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
起草說明應當對制定法規草案、規章的必要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及協調情況等作出說明。第十八條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一)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定,是否與其他地方性法規、規章相銜接;(二...
第十九條 鼓勵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創建活動。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採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
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法規草案, 由省政府辦公廳以省政府議案形式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需要事先列入省人大常委會議議題的,由省政府辦公廳根據省政府意見與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商定。第二十二條 法規、規章草案在省政府...
2010年11月26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0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00年11月28日遼寧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0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關於立法許可權的規定,鑒於科技進步工作屬於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特別重大事項,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予以重新制定。重新制定這件地方性法規,對於深入貫徹我市第十一...
第十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節能技術政策,採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舊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第十一條 生產用能較高的產品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擬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若干規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遼政發〔1986〕104號文發布)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本級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論證程式規定》(市政府令第152號)同時廢止。內容解讀 《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鞍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經1991 年10月10日鞍山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5月29日遼寧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批准的《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鞍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委有關依法治國、依法治省和依法治市精神,進一步提升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科學化和法制化水平,市人大常委會決定重新制定《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決策法制化水平,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加速建設法治政府進程,根據《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的合法性論證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七條法制部門在編制規章年度立法計畫草案時,應當同時徵集由省政府作為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第四十八條 省政府作為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規的立項,由法制部門統一負責與省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省人大)有關專門...
第一條 為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經1999年12月1日鞍山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2000年1月27日遼寧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准,2000年2月21日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條例》分總則、拆遷管理、拆遷補償、拆遷安置、法律責任...
、《鞍山市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鞍山市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等3部地方性法規的廢止案。根據國家關於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對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的精神,決定廢止這3部地方性法規。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02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