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鞍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鞍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10月29日鞍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鞍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30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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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樹立社會文明風尚,提升公民文明素質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共建共享、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統籌推進。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確定責任部門和專門人員,推進工作落實。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不斷提升道德素質和文明素養。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先進模範人物以及其他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加強輿論引導,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十條 在踐行家庭美德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塑造家庭成員誠信品質,營造和諧家庭氛圍;
(二)尊敬長輩,贍養老人;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四)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五)家庭成員之間相互關愛,不虐待、遺棄;
(六)其他踐行家庭美德的規定。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得當;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三)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右側通行;
(四)不在禁菸場所吸菸;
(五)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六)不勸酒、不拼酒、不酒後滋事;
(七)不損壞公共設施;
(八)不攀折花草樹木,不踐踏草坪;
(九)在公共場所內保持安靜,輕聲接打電話;
(十)觀影觀賽或參加其他公共活動時,不隨意走動,不大聲喧譁,不喝倒彩;
(十一)慶典、行銷、娛樂、健身,不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十二)遇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盲目聚集、圍觀;
(十三)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規定。
第十二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菸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不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不亂棄動物屍體;
(四)不隨意張貼、噴塗、散發廣告傳單;
(五)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六)患有傳染病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
(七)不非法買賣、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八)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規定。
第十三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時,不違規變道、鳴笛、停靠、使用燈光,不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車窗拋物、觀看視頻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按照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主動避讓消防、救護等救援車輛;
(二)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到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禮讓;
(三)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低速通過積水路段;
(四)駕駛非機動車時,不違規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不逆行,不亂穿馬路,不違規載人、載物;
(五)行人遵守交通信號標誌和交通規則,不違規亂穿馬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六)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應當自覺排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不攜帶寵物,不食用、攜帶散發異味的物品,不得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
(七)停放車輛時,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無障礙停車位和消防、醫療急救等公共通道,臨時停車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八)公車和計程車駕駛人應當保持車輛整潔,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載;
(九)不得在車行道上乞討、散發廣告、兜售物品或作出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其他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規定。
第十四條 在維護社區管理秩序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占用或者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二)不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私搭亂建,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三)不在陽台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向室外或樓下拋撒物品;
(五)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六)控制裝修、裝飾及娛樂、鍛鍊等活動噪聲,不干擾他人;
(七)不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和寵物;攜犬出戶時,攜帶養犬登記證,用牽引帶牽領,及時清理糞便;
(八)不私搭靈棚,不吹喪送葬,不焚燒、不拋撒冥紙、冥鈔;
(九)其他維護社區管理秩序的規定。
第十五條 在維護旅遊管理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風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損害紀念英雄烈士的環境和氛圍;
(三)愛護文物古蹟,不在文物古蹟上刻劃、塗畫、張貼,不攀爬、觸摸文物,遵守景區關於拍照攝像的規定;
(四)配合景區景點管理,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
(五)其他維護旅遊管理秩序的規定。
第十六條 在維護網路文明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樹立國家觀念,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二)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惡意攻擊、騷擾他人;
(三)拒絕網路暴力,不侮辱、謾罵他人;
(四)相信歷史、敬畏歷史,不歪曲醜化褻瀆英雄烈士和歷史人物;
(五)抵制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六)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不侮辱、謾罵、威脅醫務人員;
(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全民閱讀,養成良好閱讀習慣。
第十九條 鼓勵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創建活動。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採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援助、保護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依法成立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對從事志願服務表現突出的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鼓勵扶老、助殘、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對從事慈善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遺體)組織及器官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獻血者和捐獻者,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低碳生活、綠色出行,節約油、水、電、氣等公共資源,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條 鼓勵節約用餐、科學分餐,提倡“光碟打包”和“公筷公勺”,少用或者不用一次性餐具。
第二十六條 鼓勵文明祭祀,提倡環保祭祀、網路祭祀。
第二十七條 鼓勵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破除陳規陋習。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在政府的組織下有序參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為需要救助的人員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120”急救醫療呼救電話,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第四章 職責與監督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通報工作情況。
第三十一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確定年度社會文明促進主題,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部門制定相應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大投入,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逐步完善下列設施:
(一)道路、橋樑、公共運輸工具、公交站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有分類標識的垃圾箱、垃圾存放清運等環衛設施和環衛工人臨時休息場所;
(四)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位設施;
(五)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廣告宣傳設施和文明標識標誌;
(六)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住建、文化和旅遊、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糾正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未成年人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三十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維護文明就醫秩序。
第三十六條 司法行政、市場監管、工信、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媒體、移動客戶端、戶外廣告設施等媒介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第三十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通過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等方式,引導公民實施文明行為,曝光不文明現象。
第三十八條 視窗服務行業、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依法制定相關文明行為規範,提升服務效能,樹立文明形象。
第三十九條 機場、車站等交通樞紐,醫院、商業綜合體、旅遊景區、娛樂場所、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立無障礙通道和殘疾人專用衛生間,配備必要的急救藥品、便民設備。符合相關標準條件的應當設定母嬰室。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對其中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執法管理部門,並協助取證。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依法進行勸阻、舉報。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檢查監督、教育指導、誠信激勵、失信懲戒、聯合執法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託“民心網(8890)民生問題大數據平台”,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四十三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的勸阻、依法制止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重點監管,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和時限內依法予以曝光,必要時可以向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部門應當開展社會文明程度監測工作,並對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進行考核。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不文明行為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予以處分:
(一)對有關設施、場所疏於規劃、建設、管理、維護,致使供給嚴重不足、設施嚴重殘缺或者喪失功能的;
(二)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或者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四)推進本轄區、本行業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明顯不力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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