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銅陵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銅陵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5月6日銅陵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銅陵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7/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循社會主義道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有益於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參與、獎懲結合、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和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精神文明建設、促進文明行為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辦事機構應當做好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紀守法、明禮尚德,遵循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友善。
第八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秩序:
(一)著裝整潔、言行文明;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主動禮讓老、弱、病、殘、孕、幼;
(三)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遵守場館秩序;
(四)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館活動不大聲喧譁,不干擾影響他人;
(五)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正常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和程式處理醫療糾紛;
(六)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保護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
(七)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八)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環境: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不亂倒污水;
(二)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遮掩口鼻,有感冒等症狀外出時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
(三)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
(四)不破壞、侵占公共綠地,不攀折、偷盜花木;
(五)不在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樹木、戶外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懸掛、張貼宣傳品;
(六)不在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和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水域內游泳、洗車、洗衣、洗滌污物、捕撈魚蝦、垂釣、網箱養殖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體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七)禁止在城區從事產生煙塵污染的露天燒烤以及其他產生煙塵污染的焚燒行為;
(八)不得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九)組織廣場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娛樂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像器材,不干擾影響他人;
(十)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自覺文明出行:
(一)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劃分人行道的應當靠路邊行走;通過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闖紅燈、亂穿馬路、翻越隔離設施;
(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不搶占座位,不妨礙駕駛員安全行車;
(三)駕駛非機動車不違規載人、逆向行駛,不在非機動車上違規加裝遮陽棚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設施;
(四)駕駛車輛不撥打、接聽手持電話;
(五)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穿插、借道超車或者加塞;直行車輛不占用右拐彎車道;
(六)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遇行人正在通過應當停車讓行;
(七)駕駛機動車應當規範使用燈光,在城市夜間照明條件較好的情況下不啟用遠光燈;在非禁鳴時段,通過非禁鳴區域的居民小區、醫院、學校時,不鳴笛或者少鳴笛;
(八)駕駛人和乘客不向車外拋物;
(九)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共享腳踏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整齊停放,不占用盲道及其他無障礙設施,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十)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明出行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社區秩序:
(一)遵守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管理規約;
(二)鄰里之間和睦共處,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三)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
(四)不違反規定搭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不私拉電線為助力車充電,不在公共設施上晾曬衣物,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
(五)不侵占、損壞小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不占用綠地種菜,不在公共樓道內堆放雜物;
(六)不在消防通道、他人車位車庫和妨礙小區道路通行的地方停車;
(七)裝修房屋應當遵守規定採取措施控制噪聲,不干擾他人生活;
(八)不違反規定在小區內飼養家禽家畜;
(九)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區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攜帶犬只外出,應當使用束鏈等安全裝置,及時清理糞便;除導盲犬外,不攜帶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
養犬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營者應當自覺文明經營:
(一)誠信經營、公平競爭,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二)保持門前清潔衛生,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出店經營;
(三)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不違反規定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音的方式招攬顧客;
(四)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明經營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使用者應當文明辦網、文明上網:
(一)依法辦網、管理網路信息內容、傳播健康信息,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二)恪守網路道德,規範和遵守網路秩序,不發布、散布侵權或者違法信息;
(三)監督防範網路隱患,維護網路安全,不泄露他人隱私;
(四)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五)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明辦網、文明上網行為規範。
第三章 鼓勵和倡導的行為
第十五條 鼓勵公民見義勇為。
鼓勵公民在他人出現傷病或者其他人身危險時,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救助。
第十六條 鼓勵公民參與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遺體)組織及器官的行為。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財產和提供服務等方式開展慈善活動。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優先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群體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九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和睦家庭,敬老愛幼,重視親職教育,樹立良好家風;
(二)節約糧食、水電氣等資源;
(三)合理消費,不鋪張浪費;
(四)文明就餐,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低碳生活,綠色出行,儘量乘坐、使用公共運輸工具;
(六)學習先進人物,崇尚英雄,捍衛烈士榮譽;
(七)尊崇科學、崇尚勞動,愛崗敬業,勤勞奉獻;
(八)節簡操辦婚慶、節慶等喜慶活動,人情往來合理節制;
(九)簡樸辦理喪事,綠色環保祭祀;
(十)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積極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為保障殘障人士、老年人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符合條件的車站、醫院、商場、景點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
鼓勵沿街單位的車位和廁所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一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踐行文明行為以及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可以給予幫扶。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一)見義勇為或者緊急救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無償獻血者和造血幹細胞、人體(遺體)組織及器官捐獻者;
(三)慈善公益活動中表現突出的;
(四)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其他應當予以表彰、獎勵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按照規定給予優待。
開展志願服務的單位、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志願者志願服務激勵回饋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市和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推選活動,引導公民參與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
第二十五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獲得表彰的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宣傳和倡導文明行為規範和文明禮儀。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和刊登、播出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教育。
第五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育指導、檢查監督、投訴舉報、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學校法治和德育教育範圍;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第三十條 鼓勵建立文明督導員制度。有關單位可以組織文明督導員在車站、碼頭、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文明行為監督、引導工作。
第三十一條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及時制止、處理相關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可以組織將文明行為相關內容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管理規約,由成員共同遵守。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投訴、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以及不履行工作職責的部門和單位。
負責處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答覆,並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在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樹木、戶外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懸掛、張貼宣傳品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裝修房屋未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措施控制噪聲,嚴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採取暴力威脅、侮辱等方式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的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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