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鐵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2年12月28日由鐵嶺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29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鐵嶺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鐵嶺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號)
《鐵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2年12月28日由鐵嶺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29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6日

檔案全文

鐵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文明行為倡導和鼓勵
第四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公民實施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獎懲並舉的原則,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倡導和治理相結合、自律和他律相結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畫、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以及精神文明建設聯席會議召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確定責任部門和專門人員,推進工作落實。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刊播公益廣告,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等方式,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營造促進文明行為的社會氛圍。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公共運輸工具以及建設工地圍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刊播、展示文明行為促進公益廣告。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固樹立國家觀念,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範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踐行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規範等文明行為規範,積極參與傳統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和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第十條 在踐行家庭美德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塑造家庭成員誠信品質,營造和諧家庭氛圍;
(二)尊敬長輩,贍養老人;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四)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五)家庭成員之間相互關愛,不虐待、遺棄;
(六)其他踐行家庭美德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舉止得體、著裝整潔,語言文明、不大聲喧譁;
(二)觀看電影、演出、展覽和比賽時,遵守禮儀規範和場館秩序,不影響他人觀看;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注意保持一米線安全距離;
(四)娛樂、健身時,合理選擇和使用場地、設施、設備,避免干擾他人;
(五)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外放音量;
(六)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七)愛護花草樹木和公共設施,不得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方式使用公共設施;
(八)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盲目聚集、圍觀;
(九)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二)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不在禁止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枯葉、垃圾等廢棄物;
(四)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主動將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類規範要求,分別投放到相應的分類收集容器內;
(五)維護市容村貌整潔,不在公共設施、樹木上亂塗、亂畫、亂刻,不隨意懸掛條幅和張貼、發放廣告傳單;
(六)移風易俗、文明祭祀,不在城市市區內搭設靈棚和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不在殯葬、弔唁場所之外播放哀樂;
(七)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八)不得在城市市區內違規飼養寵物、家禽家畜;
(九)攜犬出戶的,應當採取系犬繩等安全措施,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及時清理糞便;
(十)開展野外聚餐、宿營、垂釣等戶外活動時,自行清理垃圾;
(十一)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維護交通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按照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規範使用車燈、喇叭,不搶行,禮讓行人,避讓應急車輛,車內人員不向車外拋擲、拋灑物品;
(三)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行經人行橫道和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應當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五)駕駛電動車應當懸掛號牌,駕駛員、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並在規定道路行駛,不逆行,不亂穿馬路,不違規載人、載物;
(六)按規定停放車輛,不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礙他人通行,不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不在公共停車位私設障礙;
(七)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不違規亂穿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八)其他維護交通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二)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瞻仰、祭掃、參觀時,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不褻瀆英烈,不損害國家和民族尊嚴;
(三)出境旅遊應當展現中華美德,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行為;
(四)遵守邊境地區管理規定;
(五)服從景區引導和管理,愛護景區公共設施,保護生態環境;
(六)愛護文物古蹟,不得在文物古蹟上刻劃、塗畫、張貼,不得攀爬、損壞文物,不得違規拍照、錄像;
(七)旅行社和導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旅遊文明規範,講解旅遊目的地風俗習慣、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項,引導文明旅遊;
(八)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文明經營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經營、服務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二)不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三)農貿市場、早市、夜市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經營結束後做到人走攤淨;
(四)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經營者應當保證商品質量,明碼實價,不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計量失準,不強制交易;
(五)不違規排放油煙,不亂倒餐廚垃圾;
(六)不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持續反覆發出超標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七)計程車等營運車輛不拒載、甩客、故意繞道行駛以及利用對講設備談論與工作無關事宜;
(八)其他文明經營的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占用公共空間、公共設施;不亂搭亂建,不在公共走廊、樓梯間、陽台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
(二)不得侵占、損壞公共綠地;
(三)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和裝修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規範有序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電動車在指定位置充電;
(五)不從建築物向外拋擲、拋灑物品;
(六)與鄰里和睦相處,互幫互助,依法、友善處理矛盾糾紛;
(七)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醫療機構有關就診、治療、檢查的規定,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
(二)患有傳染病或者與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人員,依法配合相關檢驗檢疫、隔離治療、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尊重和理解醫護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擾亂醫療秩序;
(四)醫護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保護患者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五)醫護人員應當遵守臨床診療技術規範以及醫學倫理規範,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六)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維護網路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路暴力;
(三)抵制網路謠言,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不發表不當言論;
(四)不利用網路、社交平台傳播低級媚俗信息和淫穢、色情信息;
(五)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維護校園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維護校園環境,愛護教學設施,遵守教學秩序,樹立尊師重教的良好社會風尚;
(二)教育工作者應當加強師德修養,文明教學,關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三)學生應當學習踐行文明禮儀禮節,尊重教師,友愛同學,自覺抵制校園欺凌行為;
(四)其他維護校園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文明行為倡導和鼓勵
第二十條 倡導健康文明生活,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
(二)適量點餐、厲行節約,杜絕浪費;
(三)用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四)避免過度包裝,減少塑膠製品和一次性餐具使用;
(五)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六)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七)其他健康文明生活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弘揚社會正氣、參與社會公益方面,鼓勵和支持下列文明行為:
(一)參加搶險救災、依法制止違法犯罪等見義勇為行為;
(二)無償獻血和依法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三)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四)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五)參加扶老、助殘、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
(六)參加全民閱讀活動;
(七)參加志願者活動;
(八)具備條件的單位、組織向社會開放自有停車場、運動場和衛生間等內部設施;
(九)其他弘揚社會正氣、參與社會公益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文明行為表彰激勵機制:
(一)志願服務激勵機制。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予以表彰、獎勵;
(二)慈善公益激勵機制。對從事慈善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三)見義勇為激勵機制。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保護、優待、撫恤補助政策,尊重、保護、幫助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表彰激勵機制。
第四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辦事機構應當定期會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單位對重點不文明行為進行治理,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和查處不文明行為,並適時向社會公開治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不按順序排隊、插隊;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蒂、紙屑等廢棄物,隨意傾倒垃圾、污水,隨意焚燒垃圾;
(三)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內吸菸;
(四)從建築物或者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
(五)在公共綠地攀折花木,損壞花壇、草坪,刻劃樹木;
(六)在建築物、樓道和人行道、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市政設施亂塗亂畫或者非法張貼、掛置、發放商業性廣告;
(七)城市市區內飼養雞、鴨、鵝、豬、羊等家禽家畜;
(八)攜犬只外出時不系犬繩,不及時清理糞便;
(九)駕駛機動車不系安全帶、不禮讓行人、強行超車、隨意變道、急轉、急停;行經人行橫道或積水路段不減速行駛、不避讓行人;機動車隨意停放,阻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十)駕駛、乘坐電動車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駕駛電動車不懸掛號牌、闖紅燈、逆行、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一)計程車駕駛員非法攬客、拒載、甩客、加價、故意繞道行駛;行車時,使用手機、對講機等通訊設備,妨礙安全駕駛;
(十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滋擾駕駛員、乘務人員及其他乘客;
(十三)行人過馬路不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交通隔離設施;
(十四)在建築物內外公共區域堆放物品,搭建建築物,妨礙正常通行;強占公共停車位,占用消防通道或公用道路,妨礙車輛通行;
(十五)在禁止區域內擺攤設點妨礙公共運輸;擅自占用公共綠地種植果樹、蔬菜;
(十六)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
(十七)在居民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娛樂、體育運動、商業經營等活動時產生超標噪聲或者嚴重阻礙通行,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
(十八)城市市區內搭設靈棚,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焚燒冥紙、冥鈔和在出殯途中拋撒紙錢、紙花;
(十九)在禁放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十)利用網路和社交平台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暴力信息和不當言論,攻擊、謾罵他人,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精神文明建設辦事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動態管理考核和文明單位評選內容,督促檢查、定期評估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施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社區、街道)、文明校園、文明家庭創建活動;組織開展道德模範、時代楷模、最美人物、“鐵嶺好人”等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促進文明行為活動建設需要的基礎設施的投入,加強其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有關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損害市容環境、市政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城鄉綠化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勸阻並有效制止;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有效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
(三)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應當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制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文明經營行為;
(四)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登記註冊、服務記錄等機制,倡導文明祭掃和節地生態安葬,推動婚喪禮俗改革;
(五)文化旅遊廣電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規範文化市場秩序,加強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規範管理,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和旅遊市場監督檢查;
(六)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最佳化服務流程,加強醫患溝通,維護良好的就醫環境;
(七)教育主管部門以及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提升師生文明素養,預防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
(八)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管,淨化網路環境,倡導文明上網,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九)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定文明引導標識,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無障礙衛生間等便民設施和必要的急救設備;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引導和規範文明行為;
(十)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立展示和紀念設施,宣傳道德模範、鐵嶺好人、見義勇為人員、優秀志願者等模範人物。建立幫扶禮遇模範人物制度,為其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不文明行為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約談、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有關設施、場所疏於規劃、建設、管理、維護,致使供給嚴重不足、設施嚴重殘缺或者喪失功能的;
(二)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或者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四)推進本轄區、本行業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明顯不力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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