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倡導和治理相結合、自律和他律相結合,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考評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網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指導、推動、督促本地各部門落實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職責。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推動將文明行為基本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文明創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公民應當樹立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維護國家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
公民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條 本省推動公民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各類文明行為規範,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維護公序良俗。
第十二條 在遵循公共場所文明禮儀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有禮;
(二)遵守公共秩序,有序禮讓;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
(四)愛護公共設施,不得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方式使用公共設施;
(五)在公共場所不得大聲喧譁,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產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擾他人;開展歌舞、健身等活動時,遵守環境噪音管理有關規定;
(六)參觀展覽會、博覽會和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遵守活動現場秩序,不得亂丟垃圾;成年人教育、引導隨行未成年人遵循參觀、觀看禮儀;
(七)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
(二)依法依規分類投放垃圾;
(三)遵守控制吸菸有關規定;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時佩戴口罩;
(五)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
(六)不得在禁止露天焚燒的區域焚燒秸桿、落葉、雜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七)不得在城市市區內違規飼養家禽家畜;
(八)其他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文明出行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行經人行橫道和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遵守讓行有關規定;
(三)駕駛機動車應當按規定鳴喇叭、使用燈光,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依次交替通行;
(四)駕駛機動車遇到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主動讓行,非緊急情況時不得占用應急車道;
(五)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或者道路兩側行駛,不逆行,不亂穿馬路;
(六)駕駛、乘坐機動車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七)在規定地點停放車輛,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車通道等,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八)計程車駕駛員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不拒載,不途中甩客,不故意繞道行駛;
(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有關道路優先通行權;
(十)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不得干擾駕駛人安全駕駛;
(十一)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維護城鄉社區公共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社區管理規約,配合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規開展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鄰里之間和睦相處,依法、友善處理矛盾糾紛;
(三)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四)不得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遵守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將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確保充電安全,不在建築物內的共用通道、電梯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和電動三輪車或者為其充電;
(六)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文化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時,遵守作業、作息時間和環境噪聲管理等有關規定;
(七)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傳統、民族習俗、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赴境外旅遊的還應當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和文明規範;
(二)服從景區引導和管理,愛護景區公共設施,保護生態環境;
(三)愛護文物古蹟以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風景名勝等文化旅遊資源,不得在文物古蹟上刻劃、塗畫、張貼,不得攀爬、損壞文物,不得違反規定拍照、錄像;
(四)旅行社和導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旅遊文明規範,講解旅遊目的地風俗習慣、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項,引導文明旅遊;
(五)其他文明旅遊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醫療機構有關就診、治療、檢查的規定,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
(二)患有傳染病或者與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的,依法配合相關檢驗檢疫、隔離治療、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尊重和理解醫護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擾亂醫療秩序;
(四)醫務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保護患者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五)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臨床診療技術規範以及醫學倫理規範,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六)其他醫療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維護學校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校園環境,愛護教學設施,遵守教學秩序,樹立尊師重教的良好社會風尚;
(二)教育工作者應當加強師德修養,文明教學,關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三)學生應當學習踐行文明禮儀禮節,尊重教師,友愛同學,自覺抵制校園欺凌行為;
(四)其他校園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文明上網、辦網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網路安全,遵守網路秩序;
(二)不得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或者違法信息;
(三)自覺抵制網路謠言、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四)尊重他人隱私,不得非法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五)使用文明語言,拒絕網路暴力;
(六)網路運營者應當營造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對未成年人參與網路遊戲的時長、內容及遊戲消費等制定具體限制措施;
(七)其他網路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家庭文明建設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互相扶持,自覺履行撫養、贍養、扶養義務;
(二)尊敬長輩,關心照料老年人,給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和約束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規和文明行為規範;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文明飼養寵物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管理好所養寵物,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依法為所養寵物接種疫苗;
(三)攜帶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擊性、恐嚇性的寵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主動避讓行人,即時清理動物糞便等排泄物;
(四)其他飼養寵物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在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方面,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行為:
(一)節約水、電、氣等資源;
(二)優先選擇乘坐、使用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非機動車出行;
(三)優先購買使用節能電器、節水器具等綠色產品;
(四)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愛惜糧食,合理點餐,節約用餐,操辦婚喪嫁娶等活動時,按照人數文明節儉安排餐飲,避免餐飲浪費;
(六)踐行綠色殯葬,採用符合節地生態要求的安葬方式;
(七)國家機關帶頭採購節能、節水、環保、再生等綠色產品,推進無紙化辦公;
(八)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弘揚社會正氣方面,支持和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等見義勇為行為;
(二)無償獻血和依法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三)參加扶老、助殘、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志願服務活動;
(四)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工作機制,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組織開展文明創建等實踐活動,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加強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規劃指導、協調督促。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文明城市創建,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完善城市文明建設基礎設施,保護城市歷史文化和特色風貌,維護美麗整潔的生活環境、規範有序的社會秩序,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促進城市文明和諧宜居。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村鎮創建,加強村鎮環境整治,保護村鎮自然、歷史、人文風貌;健全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開展文明鄉風教育,推動移風易俗,治理陳規陋習。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加強工作人員文明行為培訓,積極樹立行業新風,為社會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民政等主管部門積極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完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體系,樹立和宣傳文明家庭典範,關心幫助生活困難的家庭。
家庭培育、踐行和傳承良好的家風家訓,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
第二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文明校園創建的具體規劃,將文明校園創建納入學校目標考核和教育督導工作體系,組織實施文明校園創建活動。
學校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創建,做好下列工作:
(一)堅持立德樹人,加強學生理想信念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開展學生禮儀禮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制定防止校園欺凌的相關措施,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四)制定教師文明禮儀規範,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設計,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一)公共運輸場站、道路、橋樑、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充電樁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和無障礙坡道、電梯等設施以及公共聚集場所的急救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垃圾分類存放清運等公共環衛設施及其指示、標識牌;
(五)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誌、標識;
(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青少年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公園、廣場、社區、居民區等場所的休閒健身娛樂設施;
(八)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法治宣傳欄和公益廣告宣傳等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第三十一條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捷運站、客運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旅遊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無障礙通道及引導標識,合理規劃母嬰室、第三衛生間以及衛生間男女廁位比例,配備公共飲水設備、愛心座椅、輪椅、自動體外除顫儀、急救藥品等物品。
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前款規定的設施、設備和物品完好可用、整潔有序,並設定顯著的文明提示。
第三十二條 有關國家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落實便民措施,規範設定服務視窗,完善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套用,為服務對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和激勵機制,依法記錄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信息,鼓勵在教育培訓、就業創業、享受社會服務等方面給予激勵。
第三十四條 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民因實施見義勇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糾紛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援助。
第三十五條 對實施無償獻血的個人,依法保障其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權利。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普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全社會提高文明行為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曝光不文明現象,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創作、傳播有益於文明行為促進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等作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重點監管、聯合執法,重點治理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本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結合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工作周期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和治理方案,經本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提高全社會文明誠信意識。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並公示文明行為守則、公約,設定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引導、規範文明行為。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公共衛生文明治理活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加強對環境衛生重點治理區域的整治,組織全社會採取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病媒生物綜合預防控制措施,制止公共衛生方面的不文明行為,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
醫療衛生機構、公共廁所、垃圾處理場、下水道系統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應當完善和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文明出行法治宣傳和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務工作,加強對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交通不文明行為治理,及時糾正、查處駕駛機動車不禮讓行人和駕駛非機動車違規占用機動車道行駛、逆行、亂穿馬路等交通不文明行為。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和快遞、外賣配送等企業應當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制定本單位的文明交通行為守則,促進相關人員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第四十三條 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教育等主管部門推動網路文明建設,制定網際網路文明行為規範,加強網路空間治理,淨化網路環境;完善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管理機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預警和治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並對舉報人、投訴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實施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明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倡導和治理相結合、自律和他律相結合。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考評體系。
根據新時代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結合廣東省精神文明建設實際,《條例》明確公民樹立國家觀念和尊崇捍衛英雄烈士的義務,並通過概括加列舉的方式對公共場所、公共衛生、交通、城鄉社區、旅遊、醫療、校園、網路、家庭、飼養寵物等十個方面的文明行為進行規範。倡導綠色環保生活方式,倡導見義勇為、無償獻血以及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措施方面,《條例》規定了宣傳教育引導機制,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公共媒體的職責,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等創建為抓手,推動完善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公共服務保障措施,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和激勵機制,突出對見義勇為、無償獻血的保障和激勵。
為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治理與監督,《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工作機構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和治理方案,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重點監管、聯合執法,重點治理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
《條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對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違反《條例》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依法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
推動社會文明程度不斷得到新提高、達到新高度,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目標要求和重要保證,也是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的重大任務。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張永忠認為,《條例》的發布,將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廣東建設起到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