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19年9月11日肇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1/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規範公民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我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規範、促進和保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人為本、獎懲結合的原則,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加強日常巡查管理,及時制止糾正不文明行為。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文明鄉村、文明社區創建活動,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九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制定行業規範、團體章程、村規民約、學生守則等,應當對文明行為予以具體約定。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媒體等應當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的宣傳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對不文明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實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提高行政效能,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全市各級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的視窗單位應當制定服務標準,落實便民措施,公開服務承諾,明示辦事程式,提供文明優質服務。
行政機關及其政務服務視窗、公共服務視窗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當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規範,服務熱情周到。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一)言行得體,不大聲喧譁、嬉鬧。
(二)減少吸菸,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或者區域吸菸,不隨意丟棄菸頭。
(三)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丟紙屑、果皮等廢棄物。
(四)乘坐廂式電梯時先出後進,乘坐扶手電梯時依次有序站立。
(五)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娛樂活動時,控制音量,減少噪聲,禁止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不得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六)參加、觀看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文體活動,應當遵守活動現場秩序,維護活動場所環境衛生。
(七)倡導文明、安全、環保祭祀,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拋灑、焚燒、擺放祭奠物品。
(八)公民應遵守的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自覺排隊輪候,先下後上或者先出後進,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馬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有序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時不得滯留、嬉鬧,遇機動車禮讓時應當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快速通過;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三)車輛駕駛員應當按照交通標識指示和信號行駛,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喇叭;遇有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等候,不強行變道加塞;行經人行橫道或者積水路段應當減速,遇行人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車輛,不亂停亂放。
(四)車輛和行人應當主動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行。
(五)公民應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生態環境保護文明行為規範:
(一)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與工作方式。
(二)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位置。
(三)節約水、電、燃油、燃氣等資源,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廢棄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保護環境與節約資源的產品。
(四)自覺減少一次性產品的使用,減少日常生活廢棄物
(五)文明用餐,反對鋪張浪費。
(六)自覺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在公共園林不隨意採摘花果、攀折樹木、踩踏綠地。
(七)減少污染產生,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樹葉、垃圾等雜物和露天燒烤食品。
(八)愛護自然生態,不在禁止游泳、垂釣等活動的水域內從事相關活動。保護野生動植物,拒食依法受保護的珍稀野生動植物。
(九)公民應遵守的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旅遊場所管理規定,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和旅遊設施,不亂塗亂畫,不違反規定拍照、錄像。
(二)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文化傳統,尊重歷史文化名人。
(三)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在參觀遊覽英雄烈士紀念場所時,不得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四)公民應遵守的其他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上網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上網,積極參與淨化網路環境,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
(二)不得通過網路發帖、評論等方式攻擊、謾罵他人。
(三)不得利用網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不得利用網路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暴力、恐怖等違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發布和傳播的信息。
(五)公民應遵守的其他上網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最佳化工作流程,落實便民措施,加強醫患溝通,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就醫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二)公民與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發生糾紛時,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不得在醫療衛生場所聚眾鬧事。
(三)公民應遵守的其他就醫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從事商業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語言文明、熱情服務、禮貌待客。
(二)文明經商,誠信經營,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
(三)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攬顧客。
(四)公民應遵守的其他經商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養犬文明行為規範:
(一)攜犬只出戶時應當由成年人以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等方式對其進行約束,並注意避讓他人。
(二)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三)除攜帶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及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
(四)公民應遵守的其他養犬文明行為規範。
為動物開設的專門服務場所和區域不受前款第三項規定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裝修房屋應當控制噪聲、粉塵和污水等,按照規定時間施工,減少對小區環境和他人生活的影響。
(二)愛護、合理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不在公共空間堆放雜物,不在樓道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三)愛護公共環境,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綠化、美化活動,不得亂搭亂建。
(四)自覺將車輛停放在劃定的車位、車庫區域內,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未經允許,不得占用他人車位。不得以設定障礙物等形式侵占公共停車位。
(五)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灑物品。
(六)公民應遵守的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範,推進文明校園創建工作,營造文明養成教育氛圍,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設,保障學生全面、健康成長。
(一)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加強中華優秀文化傳承教育,加強學生文明行為養成教育、禮儀禮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禁止侮辱、謾罵、體罰學生。
(四)完善校園文化設施,開展形式多樣的校園文化活動,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五)淨化綠化美化校園環境,建設美麗校園。
(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建設安全文明校園。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一)弘揚孝德文化,尊敬長輩,時常關心、看望、照料老年人。
(二)家庭和睦、互敬互愛、勤儉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與鄰居誠心相待,和睦相處,互幫互助,構建
和諧的鄰里關係。
(五)公民應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採取適當、有效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表彰或者獎勵、經濟補助和法律援助等機制,依法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及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和器官的行為。
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依法享有臨床用血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參加扶貧濟困、救孤賑災、助殘優撫、助學恤病、義演義診、保護生態環境等慈善公益活動。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或者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
鼓勵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為志願服務工作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登記註冊、記錄評價、關係轉接以及嘉獎激勵等制度,推進志願服務項目常態化。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全社會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貧困戶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體。
第二十九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所屬的體育健身設施、沿街單位所屬的廁所向公眾開放。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機構停車場向外開放。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站點,為戶外作業工人或者其他有需要幫助的人提供飲用水、應急藥品、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三十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對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員予以表揚獎勵:
(一)從事慈善公益活動成效顯著的。
(二)參加志願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三)積極參加無償獻血或者對無償獻血事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
(四)見義勇為或者樂於助人表現突出的。
(五)其他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優異的。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實施文明行為或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受到縣級以上表彰或者獎勵的信息,按照自願原則,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依法給予聯合激勵。個人信用記錄按照規定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對因文明行為或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受到縣級以上表彰或者獎勵的公民在信用查詢、公共服務、創新創業、民生保障、生活服務和評先評優等方面實施聯合激勵。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縣城)、文明村鎮(社區)、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建立健全評比制度,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困難幫扶制度,對因文明行為或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受到縣級以上表彰或者獎勵的公民在就業、住房、貸款、醫療、教育等方面的實際困難採取措施優先解決,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和母嬰室等便利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等環衛設施。
(五)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六)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有序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宣傳、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鄉風文明,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一)加強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持續改善農村基礎設施條件。
(二)弘揚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對鄉土文化、古村落、古民居和鄉村自然風貌採取有效措施保護。
(三)健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豐富鄉村文化生活。
(四)指導村規民約的制定,建立健全村規民約監督和獎懲機制。
(五)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推進移風易俗,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開展文明行為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建立完善日常檢查監督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
街道辦事處、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阻、糾正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投訴舉報平台,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及時查處、反饋結果,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一條 對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公民進行毆打、威脅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肇慶高新技術開發區、肇慶新區、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等開發區、工業園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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