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茂名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茂名市的地方性法規。

立法過程,條例全文,

立法過程

《茂名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經2022年4月25日茂名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經2022年7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茂名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2年4月25日茂名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與引導公民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職業道德建設,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和社會公序良俗,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區(縣級市)網信、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指導、推動、督促本地各部門落實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職責。市、區(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推動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六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加強茂名好心文化的研究,推動“好心茂名”文化品牌建設,展現茂名精神文明風貌。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敬業奉獻,維護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培育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積極傳承和弘揚茂名好心文化。
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各類文明行為規範,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維護公序良俗。
第九條 在遵循公共場所文明禮儀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使用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不踩踏、躺臥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三)乘坐廂式電梯先出後進,不在運行的自動扶梯出入口滯留或者逆行;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設施;
(五)遇到突發事件服從指揮;
(六)開展露天表演、廣場舞等娛樂、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噪聲管理有關規定;
(七)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在維護社區公共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居民公約、社區管理規約,共建文明社區;
(二)保護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古樹名木等;
(三)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文化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應當遵守作業、作息時間和噪聲管理等有關規定;
(四)不在小區公共綠地、公共樓道、公共樓頂或者天台飼養家禽家畜和堆放個人物品;
(五)遵守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將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充電時確保全全,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規定私拉電線(纜)、插座進行充電;
(六)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七)其他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在維護鄉村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護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支持創新活化鄉村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三)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不占用公共巷道擺放雜物;
(四)不得露天焚燒樹葉、木柴、秸稈、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按規定妥善處置農用薄膜、農藥包裝等農業固體廢棄物;
(六)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維護市容和公共環境衛生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公共防疫規範,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二)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應當佩戴口罩;
(三)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四)按規定分類投放垃圾,不亂丟垃圾、隨地吐痰和便溺;
(五)不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擅自張掛、張貼宣傳物品;
(六)自覺遵守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規定,保持建築物及其周邊容貌、環境衛生整潔;
(七)其他市容和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維護公共運輸安全和秩序、出行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駕駛車輛,主動禮讓行人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優先通行車輛,規範使用喇叭和燈光,不向車外拋擲物品;
(二)機動車駕駛人及乘客下車前,應當觀察車輛側方和後方通行狀況,避免開門時妨礙他人通行;
(三)駕駛非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內行駛,不並排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超速,不逆行;
(四)按規定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臨時停放機動車應當在明顯位置預留聯繫方式;
(五)在設有人行橫道和道路隔離設施的道路,行人應當從人行橫道有序通過,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六)其他出行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維護醫療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臨床診療技術規範以及醫學倫理規範,恪守醫德,不得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屬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三)其他醫療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文明經營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貿市場管理人應當科學設定攤檔、攤位,做到生熟分開、乾濕分離,引導農貿市場經營者進行誠信經營、文明經營;
(二)不得出售過期、變質、偽劣食品、藥品;
(三)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規收集、使用、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四)不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五)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六)不違反規定排放油煙,不亂倒餐廚垃圾;
(七)加強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內居住;
(八)其他經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視窗服務行業和單位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文明行為規範,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倡導微笑服務。
視窗服務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做到語言文明、服務熱情、工作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維護旅遊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遵守旅遊秩序,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
(二)愛護花草樹木、文物古蹟、自然景觀和旅遊設施;
(三)遵守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
(四)維護景區公共衛生,自覺清理野外宿營、就餐產生的廢棄物;
(五)遵守出國、出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和旅遊目的地有關規定;
(六)其他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文明飼養寵物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遵守疫病檢疫免疫規定,依法需要進行疫病強制免疫的動物,未經免疫不得攜帶外出;
(三)攜帶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擊性、恐嚇性的寵物外出,應當為寵物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牽引或者裝入籠內,主動避讓行人,即時清理動物糞便等排泄物;
(四)不虐待、遺棄寵物;
(五)其他飼養寵物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維護網路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傳播先進文化,抵制虛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剽竊他人作品;
(三)尊重他人隱私,不窺探、傳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抵制謾罵、侮辱、誹謗、恐嚇、人肉搜尋、惡意詆毀等網路暴力行為;
(五)其他網路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維護校園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堅持立德樹人,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好心茂名”文化教育實踐活動;
(二)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文明教學、關愛學生,不歧視、侮辱、體罰學生;
(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防止校園欺凌;
(四)尊師重教,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不擾亂教學秩序和危害師生人身安全;
(五)其他校園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維護家庭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傳承優良家風和家庭美德,爭創“好心茂名”家庭;
(二)孝敬長輩,關心老人;
(三)互相關愛,自覺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不實施家庭暴力;
(四)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培育文明行為習慣;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倡導下列基本文明行為:
(一)踐行社會互助,關愛獨居老人、孤兒、留守兒童、失獨家庭、孕婦、殘疾人、外來務工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等社會群體,爭做“好心茂名”人;
(二)採取綠色低碳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吸菸,不酗酒;
(三)參與全民閱讀和全民健身;
(四)尊重自然、愛護自然,保護生態環境,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
(五)破除陋習,節儉辦理年例、婚喪事宜,開展文明祭掃;
(六)法律、法規倡導的其他文明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和激勵機制,依法記錄志願服務、見義勇為、無償捐獻、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支持依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第二十六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公民無償獻血和依法自願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和遺體。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依法參加扶老、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
公民參加慈善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難時,慈善組織應當優先給予幫助。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按規定建立健全精神文明評選表彰制度,對在文明創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整合各級各類公共服務資源,加強文明實踐志願者隊伍建設,積極探索推動文明實踐積分超市等項目建設,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
第三十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列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一)城市內街、窄道以及鎮(街)主要街道內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標誌標線,市政消火栓、消防車通道等市政設施及指引標識;
(二)電動車輛充電設施;
(三)公交站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四)盲道、無障礙坡道、無障礙衛生間、第三衛生間等無障礙設施;
(五)電梯、公共廁所、母嬰室等便民設施;
(六)公共場所急救設施設備;
(七)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宣傳設施;
(八)好心書屋(吧)、好心綠道、好心主題公園等茂名好心文化公共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公共設施。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宣傳媒體開展文明行為和茂名好心文化的宣傳教育工作。
鼓勵新聞媒體刊播公益廣告,開辦文明行為專題宣傳欄目,宣傳先進典型,曝光不文明行為,加強輿論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違反用電安全規定私拉電線(纜)、插座進行充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而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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