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吉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吉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9月4日吉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公布日期: 2020/10/20
  • 制定機關: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弘揚新風正氣、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共建、全民參與、德治與法治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結合實際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以及向城市管理、公安、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弘揚跨越時空的井岡山精神,傳承和發展廬陵文化。
第八條 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公共禮儀,著裝得體,舉止文明,相互禮讓,有序通行;
(二)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時,尊重演職人員、參賽選手,遵守場館秩序,服從現場管理;
(三)乘坐封閉式電梯、公共運輸工具時控制說話音量和手機音量;
(四)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指揮,配合應急處置;
(五)不得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六)不得違規私拉亂接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第九條 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不得隨地吐痰;咳嗽、打噴嚏時,應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應當佩戴口罩。
(二)患有傳染病時,應當配合落實相關檢驗、集中醫學觀察、流行病學調查、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或者報告有關情況。
(三)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做好個人防護,配合落實公共衛生管理等措施。
第十條 維護城鄉環境,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不得踐踏公共綠地、攀折樹木、採摘花果;
(二)按照有關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三)開展廣場舞、露天表演、商業促銷等活動,遵守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場所晾曬穀物、堆放雜物和廢品;
(六)不得違反規定在城鎮公共區域內種植蔬菜、飼養家畜家禽;
(七)不得高空拋物,不得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第十一條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應當主動禮讓行人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等優先通行車輛,不得違反規定鳴喇叭、使用遠光燈;
(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或者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路遇擁堵或者排隊等候時依次交替通行,不得強行變道加塞,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三)駕駛機車、輕便機車和電動腳踏車時佩戴安全頭盔,按照規定車道行駛,不得逆行、闖紅燈,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得加裝遮陽篷(傘);
(四)車輛按照規定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醫療急救等公共通道;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下,不得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不得搶占座位,主動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孕婦等有需求的乘客讓座;
(六)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七)愛護公共腳踏車、公共電動腳踏車,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
(八)行人不得在機動車道內攔車、停留、乞討或者從事散發廣告、兜售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文明旅遊,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
(二)禮貌友善對待外地遊客,熱情回答問詢;
(三)遵守景區安全管理規定,不得從事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活動。
第十三條 維護網路文明,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不得利用網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三)不得利用網路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十四條 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規定:
(一)全面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採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
(三)合理使用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防止土壤污染;
(四)不得在禁止區域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物質;
(五)不得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地點傾倒、堆放、存貯固體廢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五條 文明健康生活,遵守下列規定:
(一)移風易俗、摒棄陋習;
(二)文明用餐,杜絕餐飲浪費,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節約水、電、油、氣、紙等資源,減少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推廣使用可循環利用物品;
(四)喜事簡辦,禁止索要高價彩禮、反對高額禮金;
(五)厚養薄葬,綠色環保祭祀,不得在禁止區域焚燒祭品、燃放鞭炮、沿街游喪;
(六)不得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等活動。
第十六條 弘揚家庭美德,傳承良好家風,遵守下列規定:
(一)家庭成員間平等相待,相互扶持,和睦相處;
(二)孝敬父母,尊敬長輩;
(三)關愛未成年人成長,培育文明行為習慣;
(四)鄰裡間團結互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條 文明養犬,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城市限養區飼養烈性犬;
(二)攜犬只出戶時應當以牽引帶牽領等方式進行約束,主動避讓他人;
(三)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四)不得攜工作犬、導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機關、醫院、商場、餐館、體育場館、教育教學等場所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識的區域;
(五)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驅使、放任犬只傷害、恐嚇他人。
限養區範圍以及烈性犬的標準、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八條 文明經營,誠實守信,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二)公車、計程車、網約車等客運服務提供者應當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保持車輛乾淨整潔,上下客時有序停靠,不得拉客甩客、欺客宰客和拒載;
(三)不得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者消費;
(四)不得以次充好、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公用事業以及金融、郵政、通信、醫院、交通等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的視窗單位應當根據服務範圍和規模,規範設定服務視窗,明示辦事流程和所需材料,簡化辦事程式,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套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視窗行業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語言文明、服務熱情、工作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二十條 鼓勵公民採取適當的、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公民,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援助和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生活有困難的應當予以救助。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合法權益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條 鼓勵無償獻血,無償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依法保護捐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鼓勵扶老救孤、助學助殘、濟困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依法保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鼓勵開展和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倡導創新志願服務項目,促進志願服務常態化開展。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個人通過提供志願服務、舉辦公益性宣傳教育活動等方式,參與廬陵文化等的宣傳、保護和傳承工作。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完善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制度,組織和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根據有關規定,建立見義勇為、公益慈善、志願服務活動的權益保障和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個人做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新時代好少年等先進典型,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生活有困難的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市政公用、公共運輸、環境衛生、公共文化體育、無障礙設施、旅遊等基礎設施,根據需要合理設定新能源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和電動車充電設施。
鼓勵機場、車站、商場、醫療機構、景區景點等人員密集的單位或者場所,配備母嬰室,設定引導標識,建立志願服務站點。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有需求的人員提供便利。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非工作日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停車場、運動場所和廁所;鼓勵沿街賓館、飯店等經營性場所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廁所。
第二十七條 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商務、民政、教體和文廣新旅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制度,發現、制止和查處不文明行為。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和查處制度,公布舉報、投訴的途徑和方式,及時受理、查處舉報、投訴的問題,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最佳化人居環境,完善基層公共服務,加強矛盾糾紛調解,並指導所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文明行為規範與倡導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成立村(居)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禁賭禁毒會等組織。
鼓勵業主通過共同制定管理規約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區域內文明行為規範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共同遵守。
第二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制定文明行為守則,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三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刊播公益廣告,傳播褒揚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車站、影劇院、商場、公園、廣場、公交站台、建築工地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的廣告介質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
鼓勵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在公共場所設定文明行為提示牌。
第三十一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三十二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對住宅小區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導;對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關於文明養犬行為規範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自行處理;逾期不處理的,沒收犬只,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西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廬陵新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文明行為促進管理職責。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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