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引導文明行為,提高新時代公民文明素質,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白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全文,

發布信息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白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准《白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由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白山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
《白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經白山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2年10月27日審議通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4月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13日

全文

白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2年10月27日白山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引導文明行為,提高新時代公民文明素質,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法治與德治、教育與引導、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黨委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與社會各項事業相互協調、相互促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引導,推動將文明行為基本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和倡導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文明範例,營造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傳播文明行為典型事例,刊播公益廣告。
鼓勵自媒體刊發、傳播積極向上的文明用語、視頻等宣傳品。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拆和舉報。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和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一)言談舉止文明,不得大聲喧譁、言語粗俗;
(二)著裝乾淨整潔,遵守相關場所對著裝的要求;
(三)自覺遵守經營管理者設定的安全線等文明引導標識,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四)乘坐垂直電梯先下後上,搭乘自動扶梯站穩扶好,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不得擁擠、推搡、打鬧;
(五)開展露天表演、廣場舞等娛樂健身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不得干擾他人工作、生活和學習;
(六)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各類比賽時,遵守活動現場秩序,維護環境衛生;
(七)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得圍觀聚集;
(八)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守醫療秩序,不得實施辱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等擾亂正常診療秩序的行為;
(九)根據疫情防控規定,依法配合相關檢驗檢疫、隔離治療、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十)應當遵守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
(二)不得在禁菸場所吸菸,不得隨意丟棄菸蒂;
(三)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疾病時佩戴口罩;
(四)文明如廁,維護公共廁所衛生,愛護設施設備;
(五)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樹木、戶外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懸掛、張貼宣傳品;
(六)進行戶外踏青、出遊等活動,應當保護環境、愛護花草樹木,主動回收產生的垃圾;
(七)按照規定文明飼養寵物;
(八)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九)應當遵守的其他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社區居民公約、管理規約;
(二)鄰里之間和睦相處、互諒互助,構建和諧的鄰里關係;
(三)不得私搭亂建,不得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閒置物,不得占用公共綠地種菜;
(四)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規定私拉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五)裝修作業或者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合理安排時間,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按規定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共有道路通行,不得擅自占用他人停車位,不得堵塞他人車庫出入口,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時移離廢舊車輛;
(七)不得向室外拋物;
(八)應當遵守的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或者其他電子產品,按規定使用燈光、喇叭,不得強行變道,遇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正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應當主動讓行,經過積水路段時減速行駛,遇有人行橫道時應當禮讓行人;
(二)公共汽車、出租汽車駕駛人應當安全行駛、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保持車輛乾淨整潔,上下客時不得違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無故拒載,出租汽車駕駛人不得拒絕出具發票;
(三)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規定。行駛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等候交通信號燈時不得超越停止線;
(四)共享腳踏車使用者應當按規定停放車輛,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鼓勵運營企業採取措施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
(五)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
(六)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七)行人不得闖紅燈、亂穿馬路,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遇機動車禮讓時應當快速通過;
(八)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遵守乘車秩序,不得妨害駕駛人安全駕駛。鼓勵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九)應當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樹立文明鄉風,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庭院以及房前屋後衛生、整潔,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堆放柴草、雜物等;
(三)不得隨意丟棄農藥瓶、化肥包裝物及廢棄農用塑膠薄膜等農業廢棄物;
(四)飼養家禽家畜,應當保持衛生清潔,不得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五)禁止違反有關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物質;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一)弘揚孝德文化,尊敬長輩,贍養老人;
(二)家庭和睦,勤儉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培養其養成良好文明行為習慣;
(四)應當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景區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擾亂正常旅遊秩序,不得擅自進入未向遊人開放的區域;
(二)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三)保護旅遊資源,不得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景區的景觀,不得損壞景區內的公共設施;
(四)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五)愛護文物古蹟,不得違反規定攀爬、觸摸、刻畫文物或者違反規定對文物進行拍照攝像;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網路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上網,積極參與淨化網路環境,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
(二)使用文明語言,不得以網路發帖、評論等方式攻擊、謾罵他人;
(三)保守國家秘密、商業機密,不得利用網路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遵守網路秩序,不得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暴力、恐怖等違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及法律、法規禁止發布和傳播的信息;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網路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經營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經商、熱情服務、禮貌待客;
(二)誠信經營,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
(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發出噪聲等方式招攬顧客;
(四)落實門前包保責任制,不得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店外經營;
(五)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停車泊位,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場地上設定隔離樁、地鎖等設施;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經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餐飲文明行為規範:
(一)機關、學校、企業事業等集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餐管理規範和監督檢查制度,按用餐人數採購、配餐,減少浪費;
(二)餐飲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設計選單,提供小份菜和打包服務,提示消費者合理點餐;
(三)集中供餐單位、餐飲經營者等應當建立節約用餐提醒制度,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四)培養節約用餐消費習慣,適量點餐,剩餐打包,踐行“光碟行動”;
(五)講究餐桌禮儀,提倡使用公筷公勺;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餐飲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
第十八條 倡導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踐行下列文明行為:
(一)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使用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塑膠購物袋、一次性餐具;
(二)綠色出行,優先選擇騎行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三)移風易俗,文明辦理婚喪嫁娶事宜,喜事新辦、喪事簡辦;
(四)其他有益於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第二十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賑災、助學和環保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提倡守望相助、互相關愛,鼓勵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生活幫助。
鼓勵公民為需要幫助的人員撥打急救、報警等緊急服務電話呼救。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現場緊急救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所屬的體育健身設施、停車場、衛生間向公眾開放。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典型評選活動,並給予先進典型表揚激勵。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完善下列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道、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綠化園林、城市照明、公共停車泊位等市政公用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母嬰室等便利設施以及重點場所的急救設施、設備和藥品;
(四)公共廁所、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等環衛設施;
(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和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六)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設施完好可用、整潔有序,並設定顯著的文明提示。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有序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宣傳、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提出重點治理工作方案,經本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協調聯動等工作機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檢查監督、投訴舉報、教育指導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制止、處理不文明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不文明行為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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