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鴨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雙鴨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雙鴨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9月1日,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了《雙鴨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鴨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雙鴨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制定經過,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制定經過

雙鴨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業經雙鴨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3年 5月24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 9 月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共治、全民參與、獎懲並舉的原則,形成文明建設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推進落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指導中心)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文明行為規範,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榮譽和民族團結,尊崇英雄烈士,維護公序良俗、維護社會公德、加強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八條 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規定:
(一)衣著得體整潔,禮貌待人,言行舉止文明;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共運輸工具內不大聲喧譁,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時,避免外放音量影響他人;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四)文明使用公共設施,不得侵占和損毀;
(五)文明開展廣場舞、健身鍛鍊、露天演唱、網路直播等活動,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控制音量,避免影響他人;
(六)文明飼養動(寵)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場所行為規範。
第九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公共場所及公共設施整潔,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瓶、塑膠袋等廢棄物,不亂倒污水;
(二)遵守控制吸菸有關規定,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區域吸菸時注意避開他人;
(三)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遵守無障礙衛生間、母嬰室使用規定;
(四)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應當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疾病傳播;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維護公共衛生的規定。
第十條 在文明交通出行方面,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及非機動車輛時,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秩序規定;
(二)駕駛機動車按規定使用燈光、喇叭,行經人行橫道、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防止噴濺,遇行人正在通過時停車讓行;
(三)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自覺排隊輪候,有序上下車,不得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主動為行動不便的乘客讓座,不躺臥、不占用他人座位;
(五)行人通過馬路時不得瀏覽手機等電子設備;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隨意橫穿道路和綠化帶、不跨越隔離欄等設施;
(七)在規定區域內規範有序停放機動車輛,不得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礙他人通行;
(八)文明使用和規範停放公共腳踏車、電動腳踏車等共享交通工具;
(九)公車、計程車駕駛人員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保持車輛乾淨整潔,上下客時規範停靠,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十)其他應遵守的交通出行規定。
第十一條 在維護社區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規定:
(一)鄰里之間團結友愛、和睦共處、互相幫助;
(二)室內外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維護社區容貌,愛護社區公共綠地,不占用公共空間。
(四)不違規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不私接管線;
(五)不占用、堵塞他人停車(庫)位和消防車通道;
(六)不高空拋物,防止擱置物、懸掛物掉落造成損害;
(七)不在小區內飼養家禽家畜;
(八)其他應當遵守的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維護鄉村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村規民約,樹立文明村風,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柴草等雜物;
(三)圈養家禽家畜,及時清理、處置畜禽糞污;
(四)按照規定妥善處理農藥包裝、農膜等廢棄物;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農村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家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敬長輩,贍養老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愛;
(三)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培育文明行為習慣;
(四)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扶持,不得遺棄、虐待;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家庭文明規範。
第十四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引導和管理,不實施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三)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四)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不得破壞和損毀,維護景區環境;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文明經營方面,遵守以下規定:
(一)誠信經營,禮貌服務;
(二)明碼標價、不得強制交易;
(三)保持門前整潔衛生,不得違規擺攤設點;
(四)不得未經同意收集、使用、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五)不使用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經商文明規範。
第十六條 在文明使用網路方面,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尊重他人隱私,不得非法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二)使用文明語言,不得侮辱、誹謗他人;
(三)不轉載、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傳播低俗、淫穢、暴力、恐怖等信息;
(四)尊重智慧財產權,不抄襲、剽竊他人作品;
(五)不沉溺網路,影響工作和生活;
(六)網際網路經營場所不得違反規定接納未成年人;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網路文明規範。
第十七條 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遵守下列規定:
(一)優先使用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產品,減少使用塑膠製品和一次性用品,節約資源、減少垃圾的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愛護花草樹木,不亂刻畫,不得擅自移栽、攀折、採摘;
(三)愛護野生動物,不得違法獵捕、買賣、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四)應當遵守的其他生態環境文明規範。
第十八條 在移風易俗方面,提倡下列行為:
(一)用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節約用餐,踐行“光碟行動”;
(二)不過度飲酒,不強行勸酒;
(三)喜事新辦簡辦,不鋪張浪費,不惡俗鬧婚;
(四)厚養薄葬,實施綠色生態殯葬,環保祭祀;
(五)不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有害氣功和非法宗教等活動;
(六)綠色出行,使用公共運輸工具;
(七)積極踐行其他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三章 鼓勵和促進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以合法、適當、安全的方式見義勇為。
第二十條 提倡守望相助、互相關愛,鼓勵公民為需要緊急救助的人員撥打專用救助電話呼救,並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參與扶貧、扶老、助殘、助學、賑災、疫情防控、環境保護等慈善公益活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鼓勵有關單位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保障和便利。
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自願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第二十三條 鼓勵關愛殘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等特殊群體。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遮風避寒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全民閱讀,倡導終生學習。加強公共圖書館等閱讀設施建設,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閱讀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對在精神文明創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見義勇為等先進人物。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和公共場所的廣告介質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刊播公益廣告,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積極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曝光不文明現象,發揮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公共運輸場站、道路、橋樑、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充電樁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容器、垃圾分類存放清運等公共環衛設施及其指示、標識牌;
(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和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六)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體育場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第二十九條 公民發現不文明行為,有權予以批評、勸阻。批評、勸阻時應當用語文明、舉止規範。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話、信件、網路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舉報,對相關部門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並對舉報人、投訴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行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通過馬路時瀏覽手機等電子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維護公共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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