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鹹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1年12月21日鹹寧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修訂信息,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倡導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畫、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考核表彰。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中國特色社促束籃會主義共同理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
第八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尊重、愛護和正確使用國旗、國徽,規範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為規範:
(一)舉止文明,用語禮貌,著裝得體,不在公共場所喧譁、粗言穢語、碑凳芝霉袒胸赤膊;
(二)購買商品、等候服務、使用公共設施自覺排隊,不插隊;
(三)上下樓梯靠右側行走,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使用自動扶梯依次有序;
(四)觀看電影、演出、比賽、展覽或者參加民眾性活動,服從管理,遵守秩序,保持現場整潔;
(五)開展健身、娛樂、集會、慶典、宣傳、經營等活動,合理選擇場地,控制時間和音量,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愛護公交站牌、充電樁、路燈、消防栓、宣傳欄、健身器材等公共設施;
(七)遵守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禮儀規範;
(八)遇到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聚集、圍觀、起鬨;
(九)其他公共秩序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衛生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文明如廁,維護公共廁所鍵拳榆衛生清潔;
(三)減少垃圾生成,實行分類投放,不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不露天焚燒垃圾、秸稈、落葉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不隨意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
(六歸墊嫌漿)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燃應葛精放煙花爆竹;
(七)不違反規定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
(八)不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塗寫;
(九)不隨意張掛、張貼、散發、噴塗廣告;
(十)不採摘花果、攀折樹木、損壞綠地;
(十一)咳嗽、打噴嚏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病或者呼吸道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採取佩戴口罩等防護措施;
(十二)其他公共環境衛生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安全秩序行為規範:
(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人行橫道時,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沒有交通信號燈的,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先下拜備後上,主動為行動不便的乘客讓座,不搶占、霸占座位,不妨礙安全駕駛;
(三)不向車外拋擲物品;
(四)車輛規範停放、停靠,不占用、堵塞通道和專用停車泊位,不妨礙通行和影響市容;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不非法攬客、無故拒載、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不搭載其他乘客;
(六)駕駛車輛行經路口、人行橫道和積水、泥濘、易產生揚塵的路段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時停車讓行;
(七)駕駛車輛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不撥打、接聽手機,不闖紅燈,不超速、逆行,不隨意穿插、掉頭、倒車;
(八)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右側行駛,不在機動車之間穿行;
(九煉尋您)駕駛和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佩戴安全頭盔;
(十)機車、電動腳踏車不加裝車篷;
(十一)不丟棄、侵占、損壞共享車輛;
(十二)其他交通安全秩序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區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團結友愛,和睦共處,互相幫助;
(二)從事房屋裝修或者戶外施工活動,避免噪聲、粉塵、污水等影響環境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違反規定將住宅、車庫改變為棋牌室、餐館等經營性用房;
(四)不擅自改裝、連線戶外管道或者線路;
(五)不占用、損壞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六)不在建築物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為電動車充電;
(七)不違反規定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八)不亂吊掛、晾曬、堆放物品;
(九)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十)不違反規定飼養動物和種植植物;
(十一)其他社區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鄉村行為規範:
(一)維護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後環境整潔;
(二)圈養家畜家禽,保持衛生清潔,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三)不占用道路打場曬糧;
(四)妥善處理農用薄膜、化肥和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防止污染環境;
(五)保護古民居、古橋、古樹名木等人文和自然資源;
(六)其他鄉村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家庭行為規範:
(一)孝老愛親,履行贍養義務,看望照料老人;
(二)夫妻和睦,勤儉節約,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注重家教,關愛未成年人成長,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四)家庭成員互敬互愛,互相扶持,不虐待、遺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
(五)其他家庭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文明養犬,按照規定定期為犬只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和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攜帶犬只出戶應當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鏈)牽引等安全措施,即時清除犬只糞便。養犬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尊重醫療衛生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依法解決醫療糾紛,不威脅、辱罵、傷害醫療衛生人員和在醫療場所聚眾滋事。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範,恪守醫德,關心愛護和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嚴和知情同意的權利,保護患者隱私,不過度診療和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理性表達,抵制網路謠言,不編造和傳播虛假、暴力、低俗、淫穢等違法信息,不利用網路進行賭博、詐欺,不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網路運營者應當依法辦網,強化網路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網路管理,淨化網路環境,傳播健康信息,維護網路安全和秩序。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服從景區管理,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和生態環境,不違反規定拍照、攝像和從事危及自身、他人安全的活動。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完善旅遊設施,維護旅遊秩序,規範經營服務行為,不從事虛假宣傳、強制消費、欺客宰客活動。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用餐,踐行“光碟行動”,按需適量點餐、取餐,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進食,不酗酒。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開展反食品浪費宣傳,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務,推行分餐制,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取餐。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不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時合理避讓他人。
禁止吸菸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識,勸阻、制止吸菸行為。
第二十一條 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不占道經營、出店經營和違反規定擺攤設點,不銷售假冒偽劣、侵權商品,不擅自向他人撥打商業電話、傳送商業信息。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
第二十二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規範用語,在公共場合使用國語;
(二)熱愛學習,參與全民閱讀,建設“書香鹹寧”;
(三)講究衛生,養成健康生活習慣,預防疾病;
(四)反對浪費,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
(五)低碳生活,推廣使用可循環利用物品,拒絕過度包裝;
(六)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腳踏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七)崇尚科學,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八)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九)破除陋習,實行節地生態安葬和安全環保祭掃;
(十)其他應當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務、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扶老、救孤、助殘、優撫、恤病、助學、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障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見義勇為,依法及時確認見義勇為行為,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遺體,尊重捐獻者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捐獻者及其配偶等近親屬依法享受優待或者禮遇。
第二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發展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對志願服務活動依法予以保障和激勵。
第二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鼓勵公民為需要救助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支持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愛心服務點,為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水、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公共場所管理者、公共運輸工具經營者等利用自身資源刊播公益廣告,營造文明向上的社會氛圍。
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播以及科學、藝術普及活動。
第三十一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方面對道德模範、見義勇為人員、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予以優待。
第四章 保障與實施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交通出行、環境衛生、文化體育、休閒娛樂、公益宣傳等公共服務設施,加強日常檢查和維護管理,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 政務大廳、文體場館、醫院、車站、商場、公園、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母嬰室、第三衛生間、無障礙廁所或者廁位等便民設施,統一設施標識,設定醒目的導向標誌。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整合公共服務資源,建設覆蓋城鄉的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等平台,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文明品牌。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制定完善市民公約,並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支持、督促有關單位依法制定自律自治文明行為規範,動員公民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崗位培訓和考核內容,並在工作場所採取必要措施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樹立良好師德師風,提升學生文明素養,營造文明風氣。
第四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建立完善居(村)民議事制度,開展民間風氣評議,弘揚時代新風,遏制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一條 服務性行業視窗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創新服務理念,規範服務標準,最佳化服務環境,提供便捷高效優質服務,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
第四十二條 從事郵政、快遞、外賣、代駕等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從業人員交通安全教育和出行管理,督促其自覺遵守交通秩序。
第四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投訴、舉報制度。有關單位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反饋處理情況,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不文明行為查處制度和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依法公開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向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通報情況。
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不文明行為時,違法行為人應當如實提供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身份信息;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通知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拒絕、推諉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可以組建文明勸導隊伍,協助開展宣傳、引導服務,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記錄製度,對受到表彰獎勵的文明行為和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記錄,並依法納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持續報導文明行為先進事跡和依法公開不文明行為及查處情況。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傳播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對不文明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營造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八條 有關單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可以採取約談、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取消參加精神文明創建相關評選活動資格或者建議監察機關追責問責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駕駛車輛行經路口、人行橫道和積水、泥濘、易產生揚塵的路段時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駕駛機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駕駛電動腳踏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定期為犬只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部門委託動物診療機構等代為接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攜帶犬只出戶未採取系犬繩(鏈)牽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犬只;
(三)攜帶犬只出戶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者有行政處罰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予以清除,可以並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吸菸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未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識,或者未勸阻、制止吸菸行為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制止人、投訴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公民實施見義勇為、緊急現場救護等救助行為,被救助人及其他人員故意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企圖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同意並完成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實施不文明行為屢教不改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1年12月21日鹹寧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其他公共秩序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衛生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文明如廁,維護公共廁所衛生清潔;
(三)減少垃圾生成,實行分類投放,不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不露天焚燒垃圾、秸稈、落葉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不隨意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
(六)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燃放煙花爆竹;
(七)不違反規定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
(八)不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塗寫;
(九)不隨意張掛、張貼、散發、噴塗廣告;
(十)不採摘花果、攀折樹木、損壞綠地;
(十一)咳嗽、打噴嚏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病或者呼吸道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採取佩戴口罩等防護措施;
(十二)其他公共環境衛生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安全秩序行為規範:
(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人行橫道時,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沒有交通信號燈的,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先下後上,主動為行動不便的乘客讓座,不搶占、霸占座位,不妨礙安全駕駛;
(三)不向車外拋擲物品;
(四)車輛規範停放、停靠,不占用、堵塞通道和專用停車泊位,不妨礙通行和影響市容;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不非法攬客、無故拒載、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不搭載其他乘客;
(六)駕駛車輛行經路口、人行橫道和積水、泥濘、易產生揚塵的路段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時停車讓行;
(七)駕駛車輛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不撥打、接聽手機,不闖紅燈,不超速、逆行,不隨意穿插、掉頭、倒車;
(八)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右側行駛,不在機動車之間穿行;
(九)駕駛和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佩戴安全頭盔;
(十)機車、電動腳踏車不加裝車篷;
(十一)不丟棄、侵占、損壞共享車輛;
(十二)其他交通安全秩序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區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團結友愛,和睦共處,互相幫助;
(二)從事房屋裝修或者戶外施工活動,避免噪聲、粉塵、污水等影響環境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違反規定將住宅、車庫改變為棋牌室、餐館等經營性用房;
(四)不擅自改裝、連線戶外管道或者線路;
(五)不占用、損壞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六)不在建築物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為電動車充電;
(七)不違反規定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八)不亂吊掛、晾曬、堆放物品;
(九)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十)不違反規定飼養動物和種植植物;
(十一)其他社區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鄉村行為規範:
(一)維護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後環境整潔;
(二)圈養家畜家禽,保持衛生清潔,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三)不占用道路打場曬糧;
(四)妥善處理農用薄膜、化肥和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防止污染環境;
(五)保護古民居、古橋、古樹名木等人文和自然資源;
(六)其他鄉村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家庭行為規範:
(一)孝老愛親,履行贍養義務,看望照料老人;
(二)夫妻和睦,勤儉節約,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注重家教,關愛未成年人成長,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四)家庭成員互敬互愛,互相扶持,不虐待、遺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
(五)其他家庭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文明養犬,按照規定定期為犬只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和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攜帶犬只出戶應當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鏈)牽引等安全措施,即時清除犬只糞便。養犬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尊重醫療衛生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依法解決醫療糾紛,不威脅、辱罵、傷害醫療衛生人員和在醫療場所聚眾滋事。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範,恪守醫德,關心愛護和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嚴和知情同意的權利,保護患者隱私,不過度診療和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理性表達,抵制網路謠言,不編造和傳播虛假、暴力、低俗、淫穢等違法信息,不利用網路進行賭博、詐欺,不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網路運營者應當依法辦網,強化網路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網路管理,淨化網路環境,傳播健康信息,維護網路安全和秩序。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服從景區管理,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和生態環境,不違反規定拍照、攝像和從事危及自身、他人安全的活動。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完善旅遊設施,維護旅遊秩序,規範經營服務行為,不從事虛假宣傳、強制消費、欺客宰客活動。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用餐,踐行“光碟行動”,按需適量點餐、取餐,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進食,不酗酒。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開展反食品浪費宣傳,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務,推行分餐制,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取餐。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不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時合理避讓他人。
禁止吸菸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識,勸阻、制止吸菸行為。
第二十一條 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不占道經營、出店經營和違反規定擺攤設點,不銷售假冒偽劣、侵權商品,不擅自向他人撥打商業電話、傳送商業信息。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
第二十二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規範用語,在公共場合使用國語;
(二)熱愛學習,參與全民閱讀,建設“書香鹹寧”;
(三)講究衛生,養成健康生活習慣,預防疾病;
(四)反對浪費,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
(五)低碳生活,推廣使用可循環利用物品,拒絕過度包裝;
(六)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腳踏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七)崇尚科學,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八)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九)破除陋習,實行節地生態安葬和安全環保祭掃;
(十)其他應當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務、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扶老、救孤、助殘、優撫、恤病、助學、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障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見義勇為,依法及時確認見義勇為行為,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遺體,尊重捐獻者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捐獻者及其配偶等近親屬依法享受優待或者禮遇。
第二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發展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對志願服務活動依法予以保障和激勵。
第二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鼓勵公民為需要救助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支持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愛心服務點,為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水、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公共場所管理者、公共運輸工具經營者等利用自身資源刊播公益廣告,營造文明向上的社會氛圍。
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播以及科學、藝術普及活動。
第三十一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方面對道德模範、見義勇為人員、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予以優待。
第四章 保障與實施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交通出行、環境衛生、文化體育、休閒娛樂、公益宣傳等公共服務設施,加強日常檢查和維護管理,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 政務大廳、文體場館、醫院、車站、商場、公園、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母嬰室、第三衛生間、無障礙廁所或者廁位等便民設施,統一設施標識,設定醒目的導向標誌。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整合公共服務資源,建設覆蓋城鄉的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等平台,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文明品牌。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制定完善市民公約,並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支持、督促有關單位依法制定自律自治文明行為規範,動員公民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崗位培訓和考核內容,並在工作場所採取必要措施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樹立良好師德師風,提升學生文明素養,營造文明風氣。
第四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建立完善居(村)民議事制度,開展民間風氣評議,弘揚時代新風,遏制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一條 服務性行業視窗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創新服務理念,規範服務標準,最佳化服務環境,提供便捷高效優質服務,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
第四十二條 從事郵政、快遞、外賣、代駕等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從業人員交通安全教育和出行管理,督促其自覺遵守交通秩序。
第四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投訴、舉報制度。有關單位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反饋處理情況,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不文明行為查處制度和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依法公開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向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通報情況。
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不文明行為時,違法行為人應當如實提供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身份信息;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通知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拒絕、推諉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可以組建文明勸導隊伍,協助開展宣傳、引導服務,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記錄製度,對受到表彰獎勵的文明行為和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記錄,並依法納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持續報導文明行為先進事跡和依法公開不文明行為及查處情況。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傳播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對不文明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營造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八條 有關單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可以採取約談、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取消參加精神文明創建相關評選活動資格或者建議監察機關追責問責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駕駛車輛行經路口、人行橫道和積水、泥濘、易產生揚塵的路段時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駕駛機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駕駛電動腳踏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定期為犬只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部門委託動物診療機構等代為接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攜帶犬只出戶未採取系犬繩(鏈)牽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犬只;
(三)攜帶犬只出戶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者有行政處罰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予以清除,可以並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吸菸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未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識,或者未勸阻、制止吸菸行為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制止人、投訴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公民實施見義勇為、緊急現場救護等救助行為,被救助人及其他人員故意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企圖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同意並完成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實施不文明行為屢教不改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1年12月21日鹹寧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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