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山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山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9月8日由山南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山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山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9/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道德素養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領新時代文明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系統推進,引導、鼓勵、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設長效機制,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畫、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評估通報。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對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給予經費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社區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鼓勵村(居)、社區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共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醫務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先進模範人物、視窗服務人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和戶外廣告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刊登、播出公益廣告,開辦文明行為宣傳節目。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參與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旗幟鮮明反對分裂,爭做神聖國土守護者、幸福家園建設者,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邊境穩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堅守職業道德,培育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個人品德,繼承和弘揚“老西藏精神”“兩路精神”。
第十二條遵守下列文明行為:
(一)自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之間交往交流交融,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學習、相互幫助;
(二)尊重公序良俗、優良文化傳統;
(三)誠實守信、熱愛生活、勤勞樸素、愛崗敬業、熱心服務、奉獻社會;
(四)熱愛學習,崇尚科學,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五)學習宣傳時代楷模、道德模範等先進事跡;
(六)注重親職教育,養成良好家風,建設文明家庭;
(七)構建和諧鄰里關係,團結友善,和睦相處;
(八)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九)患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檢疫、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十)節約使用水、電、油、氣等公共資源,科學利用能源,杜絕浪費;
(十一)綠色低碳出行,優先選擇公共運輸工具。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遵守乘車秩序,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十二)文明如廁,愛護環境衛生;
(十三)人畜分區、牲畜入圈,及時清理鄉村道路和房前屋後的畜(禽)糞便;
(十四)科學放生,保護當地生態環境平衡;
(十五)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
第十三條 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參與賑災捐贈、無償獻血、扶貧濟困等公益活動;
(三)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四)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遺失物;
(六)其他應當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十四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注重公共行為,遵守公共禮儀,衣著得體,用語禮貌,不大聲喧譁,不影響他人;
(二)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三)節約糧食、文明用餐,合理消費、適量點餐,踐行“光碟行動”,並在集體用餐時使用公筷公勺;
(四)遵守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學生守則、行業規範以及其他行為準則;
(五)文明旅遊,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六)愛惜公共設施設備;
(七)愛護公共綠地,不踩踏草坪、採摘花果、損壞樹木等;
(八)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九)文明節慶、文明婚喪、文明祭掃;
(十)理性、文明煨桑;
(十一)文明上網,遵守網路文明公約;
(十二)其他應當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開展廣場舞等健身娛樂活動,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
(二)每日十三時至十五時、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裝飾作業;
(三)隨地吐痰、便溺或者違反規定傾倒、丟棄果皮、紙屑、菸蒂等垃圾;
(四)從建(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五)違反規定在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損毀、侵占市政公用設施設備;
(七)在網際網路等媒體上發布和傳播違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八)其他不符合維護公共秩序要求的行為。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飼養犬只等寵物,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不辦理許可登記手續,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寵物;
(二)影響環境衛生,不及時清理所攜犬只等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
(三)攜帶犬只外出時,不採用牽引繩牽引等方式約束;
(四)攜帶犬只等寵物進入辦公、生產、經營等公共場所,導盲犬、助殘犬、警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的行為。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維護交通秩序,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停靠、插隊和鳴笛,不規範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二)駕駛非機動車時違反交通信號通行,在機動車道行駛,逆行,亂穿馬路;
(三)行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
(五)向車外拋灑物品;
(六)其他影響交通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二)在公共區域或者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小廣告等;
(三)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四)向江河、湖泊、水庫等自然水體和景觀水體丟棄廢棄物或者實施污染水體的其他行為;
(五)在禁止區域焚燒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六)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七)其他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政、交通、體育、文化、治安、衛生健康、大數據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
機場、車站、商場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公共衛生間等便民設施,設定“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公民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和唯物論、無神論,淡化宗教消極影響。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深入推進人居環境整治、“廁所革命”和牲畜圈舍改造工程,打造乾淨整潔、環境優美的城鎮、鄉村。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街道及社區)、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將文明行為各項要求列入校紀、校規,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學生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防止校園欺凌。
第二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有效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或護送其至救助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公民有權勸阻和制止不文明行為,有權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和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工作人員,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活動,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通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表現情況作為評選標準和推選條件。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其工作人員、成員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表現突出的,予以鼓勵、表彰。
第二十八條 獲得市級以上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稱號的,可以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改進執法方式,規範執法行為,推進文明執法。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代表視察等方式,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開展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從建(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損毀、侵占市政公用設施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區域或者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小廣告,燃放煙花爆竹,向江河、湖泊、水庫等自然水體和景觀水體丟棄廢棄物或者實施污染水體的其他行為,在禁止區域焚燒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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