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眉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眉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6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眉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08/07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保障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和愛國主義教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眉山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規範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依法設立的城市新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學生守則以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尊重公序良俗,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
第九條 鼓勵下列行為:
(一)為東坡文化節等重大節慶活動以及本市承辦的國際國內會議、賽事提供志願服務,為開放發展的城市形象增光添彩。
(二)參加文明創建、社區共治共享、環境保護、社會治理等各類志願服務活動。
(三)參加慈善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扶老、助學、助醫等公益活動。
(四)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
(五)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六)參加無償獻血,依法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等活動。
第十條 倡導下列行為:
(一)文明舉止。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規範,衣著得體、言行得當;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坐電梯先出後進;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二)文明施教和尊師重教。學校應當堅持立德樹人,注重師德師風,培育優良校風,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傳承以東坡文化和忠孝文化為代表的本土優秀文化,加強學生文明行為習慣養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設安全文明校園;學生應當學習尊師禮儀,遵守課堂秩序,虛心接受老師教育引導,弘揚尊師重教的傳統美德。
(三)文明行醫就醫。醫院及其醫護工作者應當弘揚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醫德醫風,為患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患者及家屬應當遵守醫院相關規定,配合診療活動,理性表達訴求,依法處理醫療糾紛。
(四)文明出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依次排隊、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以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五)文明婚俗。婚事新辦,不攀比鋪張,推動移風易俗,抵制陳規陋習。
(六)文明祭祀。喪事簡辦,生態安葬;以鮮花、植樹、清掃墓碑等方式祭祀。
(七)文明就餐。遵守就餐禮儀,合理消費、實行分餐制或者使用公筷公勺,愛惜食物,不酗酒喧譁。
(八)文明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尊敬長輩、孝敬父母、家庭和睦、教子有方、勤儉節約、鄰里友善,保持室內外整潔,爭創文明家庭。
(九)文明旅遊。遵守旅遊規範,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愛護景區景點的公共設施、花草樹木,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
(十)文明上網。抵制虛假信息、低俗淫穢暴力信息;文明理性發表言論,弘揚真善美,引領新風尚,傳播正能量。
(十一)文明觀看演出、比賽。遵守場館管理規定,注重觀看禮儀,離場自覺帶走垃圾。
(十二)文明綠色生活。尊重自然、愛護自然,增強生態環保意識,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優先選擇步行、騎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方式出行;節約使用水、電、氣等資源。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在城市、集鎮建成區開展廣場舞、打陀螺等健身娛樂活動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不得發出超出國家標準的噪聲,不得影響正常公共秩序。
(二)遵守學校、醫院、圖書館等噪音敏感建築物相關環境秩序規定,控制音量、保持安靜。
(三)商鋪、攤販等商業活動經營者應當遵守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保持經營場所、攤點衛生、整潔,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四)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五)遵守物業管理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規範車輛停放,不得在綠地、樓道、走廊等公共區域堆放物品。
(六)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在小區內使用電動車充電裝置,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安全防範,避免火災事故。
(七)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及時消除蒼蠅、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止傳染病發生。
(八)按照規定圈養家禽家畜,及時清理畜禽糞便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九)遵守森林防火規定,積極參加植樹造林活動,保護森林資源。
(十)遵守禁止吸菸的規定。
(十一)農村居民應當傳承和發揚農村優秀傳統文化,遵守村規民約,樹立文明鄉風,建設美麗宜居鄉村。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菸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
(二)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
(三)在建(構)築物、樹木、桿管線、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設施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設定廣告、標語、海報、展板等宣傳品。
(四)從車輛內或者建(構)築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
(五)在城市、集鎮建成區公共區域搭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冥幣、紙錢、紙紮物等祭祀用品。
(六)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變道、超車,違反規定使用燈光、喇叭,行經人行橫道不減速或者不停車讓行,騎乘機車不佩戴安全頭盔。
(七)駕駛非機動車不按道路標識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逆行,闖紅燈。
(八)行人過馬路不走人行橫道,翻越交通隔離護欄,跨越綠化帶,闖紅燈。
(九)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十)違反園林綠化管理規定,踐踏草坪,損毀花草樹木。
(十一)謾罵、侮辱、毆打醫務人員和教職工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等方式干擾醫院、學校正常診療、教學秩序。
(十二)在禁止燃放的時段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十三)非法交易、濫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租賃車輛經營者應當遵守政府主管部門管理規定,做好車輛日常維護,保持車輛乾淨整潔,對故障、報廢車輛進行維修更換,及時清理亂停車輛。
公民應當愛惜網際網路租賃車輛,使用完畢應當停放到劃定的停車區域。
第十四條 電動三輪車、四輪車應當按照規定依法進行登記,取得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行駛時應當遵守交通規則。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三輪車、四輪車交通安全管理,及時查處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車輛,禁止無牌無證車輛上道路行駛。
第十五條 在城市、集鎮建成區內攜帶犬只出戶應當束犬鏈(繩)或者裝入犬袋、犬籠,採取措施清除犬只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機構應當推廣配備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務。
商務部門應當指導餐飲行業協會制定配備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務的行業公約,引導餐飲服務機構共同遵守。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配備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務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檢查,督促餐飲服務機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文化旅遊部門應當組織、督促星級飯店、綠色飯店、特色文化主題酒店配備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務。
第三章 保障與促進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設備:
(一)公交站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消防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及無障礙衛生間。
(五)垃圾分類箱等環衛設施。
(六)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宣傳設施。
(七)行政區劃、城鎮街巷、居民區、樓、院、自然村等地名標誌設施。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志願服務、慈善公益、醫學捐獻、見義勇為等文明行為的促進保障和激勵機制,依法落實相關待遇、政策。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紀念設施建設保護利用,發揮公共文化場館、市內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作用,打造榮譽展示、道德宣傳教育活動基地。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和行業文明行為標準,並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實踐活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引導教師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最佳化服務流程,提升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改善就醫環境。
政務服務中心等視窗單位應當文明服務,保持衛生整潔、秩序規範。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等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公約、行業協會章程中納入文明行為相關內容,引導全體成員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指導建立和完善本市新時代文明實踐組織體系,整合各級各類公共服務資源。區縣、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建立完善文明實踐陣地和志願服務站點,發展文明實踐志願者隊伍,全面開展文明實踐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行為規範、禮儀的宣傳工作,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新聞媒體應當開辦專題宣傳欄目和節目,刊播公益廣告,加強正面引導,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協助取證。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渠道,收到投訴、舉報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崗位文明執法規範,加強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規範執法行為。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規範用語,文明執法。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公開違法不文明行為的行政執法信息。
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新聞媒體以及其他適當途徑依法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作為評選標準和推薦條件。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對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職工、會員予以表揚獎勵。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激勵約束機制。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結合實際,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的記錄,可以作為獎勵或者享有相應時長公益服務的依據。
因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納入信用信息檔案管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信用修復,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焚燒冥幣、紙錢、紙紮物等祭祀用品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攜帶犬只出戶不束犬鏈(繩)或者未裝入犬袋、犬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因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主動申請參加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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