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遂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遂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8月25日遂寧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制定機關: 遂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0/12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遂寧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構建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機構要求,做好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預算。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八條 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九條 倡導下列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積極參加扶貧濟困、助老助殘、社區服務、環境保護等活動;
(三)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和人體器官(組織);
(四)綠色出行,優先選擇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者步行、騎行;
(五)文明用餐,聚餐時使用公筷公勺,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六)積極參加全民閱讀,共建書香遂寧;
(七)樹立新風,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和其他禮儀活動;
(八)文明祭祀,以獻花、植樹、清掃墓碑、網上祭奠等方式寄託哀思;
(九)國家倡導的其他文明行為。
第十條 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下列規範:
(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
(二)輕聲接打電話,不高聲喧譁,不說粗話髒話;
(三)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四)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時尊重參演參賽人員和其他觀眾,服從管理,文明喝彩助威;
(六)文明旅遊,愛護旅遊資源,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遵守景區景點秩序;
(七)文明就醫,尊重醫護人員和其他就醫者,遵守醫療機構秩序,依法處理醫療糾紛;
(八)文明上網,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傳播虛假、淫穢、暴力等信息;
(九)遇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
(十)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範:
(一)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有序;
(三)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自覺避讓他人;
(四)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五)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時自覺佩戴口罩;
(六)發生重大疫情時,服從所在地鄉鎮、街道、居住小區和公共場所疫情防控責任單位的管理要求,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七)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八)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維護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規範: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各行其道,普通車輛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
(二)車輛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
(三)車輛通過積水、泥濘和易產生揚塵路段時減速慢行,避免妨礙他人;
(四)車輛上下乘客時規範停靠,乘客從右側上下車;
(五)公車、計程車、網約車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不甩客、欺客和拒載;
(六)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員安全駕駛,主動為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
(七)行人橫過道路時,及時安全通過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不翻越護欄;
(八)愛護共享交通工具,規範有序使用和停放;
(九)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維護社區和諧,遵守下列規範:
(一)愛護社區公共物業和其他公用設施設備;
(二)文明飼養寵物,避免寵物影響環境衛生、驚擾他人;
(三)規範有序停放車輛,電動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四)保持公共通道暢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區域;
(五)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維護商貿文明,遵守下列規範:
(一)誠實守信,維護市場秩序,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二)保證質量,不作虛假宣傳,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三)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及文明管理責任;
(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五)其他維護商貿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維護鄉村文明,遵守下列規範:
(一)保持房前屋後整潔,有序堆放農具、土石、柴草等雜物;
(二)保持廁所和圈舍衛生,按照規定做好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
(三)遵守交通安全規定,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
(四)科學處置農作物秸稈等廢棄物,不露天焚燒;
(五)其他維護鄉村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十六條 在公共環境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垃圾、亂倒污水;
(三)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
(四)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未設定禁止吸菸標識,對吸菸行為未予以勸阻或者未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景觀河道、湖泊內游泳、垂釣。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景觀河道、湖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或者未停車讓行;
(二)駕駛機動車接打手持電話、利用手持電話上網、查看與傳送信息或者觀看視頻;
(三)機動車違法臨時停車;
(四)非機動車和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燈規則通行;
(五)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在機動車道、綠道、綠地、隔離帶、無障礙設施等禁止停放的區域停放,妨礙車輛、行人通行或者妨礙市容。
第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二)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未牽引,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三)開展商業經營、集會和廣場舞等活動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四)在居民休息時間進行家庭室內裝飾裝修作業,或者從事文化、娛樂、健身等活動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居民休息時間,按照《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針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組織開展重點監管、聯合執法等工作。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率先垂範:
(一)在制定經濟社會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政策時,廣泛聽取意見,兼顧各方利益,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二)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在債務融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市場交易領域嚴格履行約定義務;
(三)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崗位培訓和任職培訓內容,教育幹部職工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言行舉止文明;
(四)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嚴格控制經費支出,勤儉辦公;規範公務接待活動,杜絕餐飲浪費。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貫穿文明村鎮(社區)、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全過程。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無障礙環境等公共服務設施,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十四條 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公用事業以及金融、郵政、通信、醫院、交通、賓館、商業零售等視窗服務行業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行業規範,最佳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組織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家庭應當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風涵育道德品行,家長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在依法組織制定的村(居)民公約、管理規約、協會章程中,應當對文明行為相關內容進行約定,督促全體成員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條 精神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徵集評選“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
公共場所、公共媒體、公共運輸工具廣告介質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組建文明行為勸導員隊伍。文明行為勸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勸導、制止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其區域範圍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依法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教育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確行使權利,自覺遵紀守法。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文明行為先進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表彰獎勵,並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一)見義勇為人員;
(二)表現突出的獻血者和遺體、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
(三)在慈善公益和志願服務活動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四)其他應當依法予以表彰獎勵和支持保障的文明行為先進單位和個人。
表彰獎勵和支持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精神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記錄單位和個人受到表彰的文明行為和受到處罰的不文明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的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游泳、垂釣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景觀河道、湖泊內游泳、垂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未設定禁止吸菸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對吸菸行為未予以勸阻,或者未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予以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未牽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在機動車道、綠道、綠地、隔離帶、無障礙設施等禁止停放的區域停放,妨礙車輛、行人通行或者妨礙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使用人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本行政區域內公職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存在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等問題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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