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巴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巴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4月2日巴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巴中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巴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06/17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巴中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堅持以人為本、德法兼治、正面引導、獎懲結合的原則,實行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分工負責、各方協同配合、公眾參與踐行的機制,形成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氛圍。
第四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投入,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要求,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具體落實。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實施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宣傳、引導文明行為。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勸阻、制止、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和接受意見、建議的方式。受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和答覆,不得泄露舉報人、投訴人、意見建議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可能對其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信息。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 每月最後一日為本市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日。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文明公約以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弘揚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倡導和鼓勵實施互幫互助、勤儉節約、移風易俗、扶弱濟困、見義勇為、無償捐獻、志願服務和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九條 在公共場所應當遵循文明禮儀、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衣著整潔得體,不大聲喧譁,不爭吵謾罵,不使用粗言穢語;
(二)等候服務有序排隊,乘坐升降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三)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以及參加其他民眾性活動時,遵守活動規定,服從現場管理;
(四)開展廣場舞、文藝表演、體育鍛鍊、商業促銷等露天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並控制音量,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五)合理使用公共設施,不霸占、躺臥公共座椅。
第十條 在生產生活中應當珍惜生態環境資源,維護公共環境整潔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亂扔菸蒂、紙屑、果皮、包裝物等廢棄物,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定點投放;
(二)不隨意排放、傾倒、潑灑污水;
(三)不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不在禁止區域、禁止時段露天燒烤、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在城鎮建(構)築物臨街外牆面晾曬、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
第十一條 在日常生活中應當養成健康生活習慣,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不隨地便溺;
(二)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三)就餐時使用公筷公勺,有條件的實行分餐制;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系統疾病時佩戴口罩,咳嗽、打噴嚏使用紙巾、手帕、肘袖等遮住口鼻並避免對著他人;
(五)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傳染病、攜帶或者可能攜帶有病原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觀察、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不違法獵捕野生動物,不違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濫食野生動物。
第十二條 在社區生活中應當遵守物業管理規定,維護社區公共秩序和環境整潔,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私拉亂接電力、通訊、燃氣等管線;
(二)不占用、阻塞消防通道;
(三)不在城鎮住宅區飼養家禽家畜;
(四)不從建(構)築物內向外或者其他高空處拋擲物品;
(五)裝飾裝修按照規定時間和規範要求作業,不干擾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三條 飼養寵物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不妨害他人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不影響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攜帶寵物進入禁止寵物進入的場所;
(二)攜帶寵物出戶須束鏈牽引並主動避讓他人;
(三)即時清除寵物在戶外的排泄物;
(四)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寵物妨礙他人休息或者生活的不利影響;
(五)不虐待、遺棄寵物。
第十四條 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先下後上,不搶座、不霸座,主動為老人、孕婦、殘疾人和身患疾病等有需要的人讓座,不向車外拋物、吐痰,不干擾駕駛人安全駕駛,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
駕駛機動車應當規範使用燈光、喇叭,不隨意變道搶行,行經積水路段、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主動避讓行人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規範有序停放機動車。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右行駛,不得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穿插行駛,不違規載人載物,規範有序停放非機動車。
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隨意穿插機動車道或者非機動車道,通過路口、橫過道路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鑽爬、跨越、倚坐道路交通隔離設施。
第十五條 祭祀祭掃活動應當摒棄陳規陋習,鼓勵採用家庭追思、鮮花祭奠、清掃墓碑、網上祭奠等形式祭祀祭拜,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居住小區等公共區域進行祭祀祭掃活動;
(二)不在山林、草地、風景區等野外焚燒或者燃放香蠟、紙錢、冥幣、煙花爆竹等祭祀物品;
(三)不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不焚燒樹木、雜草、垃圾等物品。
第十六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園(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瞻仰、祭掃、參觀時,應當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
第十七條 旅遊觀光應當服從景區景點管理人的引導和管理,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信仰和歷史文化名人,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和旅遊設施,不塗污、不刻劃。
第十八條 在醫療服務場所應當保持安靜,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不侮辱、謾罵、威脅醫務人員,不擾亂正常的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第十九條 使用網際網路應當遵守網路行為規範,保守國家秘密,不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不攻擊、謾罵、侮辱、誹謗他人,尊重他人隱私和人格,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
第三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公共設施:
(一)道路(橋樑、隧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交站台、交通標誌標線、停車泊位等交通設施;
(二)道路、街道、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等公共區域的照明設施;
(三)公共廁所、垃圾收集清運、污水收集等環境衛生設施,以及環衛工人臨時休息設施;
(四)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位設施;
(五)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六)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其他設施。
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功能完好、運行正常、整潔有序、乾淨衛生。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場、食堂、廁所、文化體育和科教等內部設施。
鼓勵臨街賓館、飯店等經營場所的廁所對外免費開放。
第二十一條 在城鄉建設活動中應當進行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改造。
政務大廳、機場、車站、醫院、景區、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建設(設定)無障礙衛生間、母嬰室;公共衛生間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兒童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廁位。
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證無障礙設施功能完好、安全可靠、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禁止吸菸公共場所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禁止吸菸標識,勸阻吸菸行為。不聽勸阻的,可以要求吸菸行為人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倡導文明用餐,提醒顧客適度點餐,主動設定公筷公勺,引導用餐人員使用公筷公勺。
第二十三條 居民社區、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和管理區域的安全巡查、清掃保潔,保持小區整潔有序,引導社區文明行為,及時發現和制止不文明行為;對實施不文明行為不聽勸阻的,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執法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規劃、設定電動車集中充電點。已建成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者規範設定電動車集中充電點。
鼓勵居住小區安裝電子門禁、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加強小區人員、車輛管理服務,對高空拋物、亂扔垃圾、張貼小廣告等不文明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第二十四條 網際網路租賃車輛運營者應當有序投放車輛,科學調度車輛,採用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引導車輛租賃人規範停放車輛,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能使用的車輛,維護車輛乾淨整潔。
第二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宣傳引導文明行醫、文明就醫,維護公平有序、方便快捷的就醫環境。
鼓勵醫療機構面向社會無償開展應急救護技能培訓,提升公民應急救護能力。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文明行為教育,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入職培訓、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列入教育教學內容,開展文明校園建設活動,鼓勵和表揚文明行為,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二十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公益宣傳內容,定期刊播文明行為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對不文明行為實施輿論監督,營造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社會氛圍。
公共場所、公共汽車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文明行為公益廣告。公共廣場、公園、景區景點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或者其他文明行為公益廣告景觀小品。
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在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依法公開曝光。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揚、獎勵、扶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予以優先幫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參加或者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文明行為先進模範評選活動,對本單位人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揚、獎勵。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文明市民、見義勇為人員、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獲得或者複查中保持稱號的各級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基層自治組織建立“鄉村道德銀行”“城市文明銀行”等文明行為激勵回饋制度,對文明行為進行記錄,實行積分制管理,文明行為積分用於兌換物資或者服務。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或者物資支持;機關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或者服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捐贈或者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教育、民政、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單位依託全國志願服務系統,建立完善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註冊、記錄、評價以及保障激勵機制。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保障。城市社區、政務大廳、機場、車站、醫院、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建設(設定)志願服務站(點),配備必要的急救藥品、設備和便民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條 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推進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
行政機關和相關單位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公民、組織依法採取優先辦理、簡化程式、重點扶持等激勵措施;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應當加強日常監管,依法實施約束懲戒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不聽公共場所管理人員勸阻的,由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一)在公共場所赤膊;
(二)在公共場所爭吵謾罵;
(三)在應當保持安靜的場所大聲喧譁;
(四)在公共場所等候服務強行插隊;
(五)霸占、躺臥公共座椅;
(六)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霸占他人座位。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影響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隨地便溺;
(二)亂扔菸蒂、紙屑、果皮、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在建(構)築物臨街外牆面晾曬、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
(四)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居住小區等公共區域焚燒香蠟、紙錢、冥幣等祭祀物品。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免予繳納罰款。
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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