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簡介
《涼山彝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3年11月7日通過,經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涼山彝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3年11月7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移風易俗工作及其相關活動,同時適用《涼山彝族自治州移風易俗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弘揚新風正氣、推進移風易俗、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法治與德治、倡導與治理、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形成全民參與、全域創建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自治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其辦事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具體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人物、先進模範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弘揚長征精神與脫貧攻堅精神,發揮會理市紅軍長征巧渡金沙江陳列館、冕寧縣彝海結盟紀念館、冕寧縣紅軍長征紀念館、涼山州脫貧攻堅展覽等紅色資源的作用。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國旗、國徽、國歌的尊嚴。
第七條 公民應當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八條 在愛護公共環境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不亂扔菸蒂、紙屑、果皮以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咳嗽打噴嚏要主動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病患者外出時自覺佩戴口罩;
(二)愛護公共財物,規範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不在建(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或者林木上刻寫文字圖案、改寫塗抹原有文字圖形或者擅自張貼宣傳物品,不在公共休息設施上躺臥;
(三)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或者使用產生煙霧的香菸替代品;
(四)開展野外露營、垂釣等戶外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森林草原防滅火、生態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五)其他愛護公共環境的行為。
第九條 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等候服務依次排隊,電梯以及通道出入口有序禮讓,遵守軍人優先、老人優先、殘疾人優先相關規定;
(二)自覺遵守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
(三)正確使用110、119、120、122、96119等特殊電話號碼;
(四)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符合國家規定,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五)不違規占用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以及從事經營性活動;
(六)自覺抵制高空拋物等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壞公共衛生的行為;
(七)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在維護公共運輸安全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文明駕駛,禮讓行人,按照交通信號規則通行,規範使用遠光燈,規範鳴笛,不向車外拋擲物品,行經積水路段時低速通行;機車、電動腳踏車駕駛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按照交通規則行駛;
(二)主動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其他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
(三)保持車輛整潔衛生,不違規改裝車輛;
(四)禁止車輛亂停亂放,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停車泊位,不得私自在人行道、公共場地上設定隔離樁、地鎖等設施,遵守公共場所的停車規定;
(五)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嚴格遵守交通信號燈規則通行,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路口,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六)文明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不干擾正常駕駛,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等特殊人群讓座;愛護共享車輛,規範有序使用和停放;
(七)不得在公路上放養家禽家畜,打穀曬糧,玩耍和追逐打鬧,不圍車兜售物品等影響公路暢通和交通安全;發現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者採取適當的方式預警;
(八)其他維護公共運輸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維護生態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保護金沙江、大渡河、雅礱江、安寧河幹流、支流,以及瀘沽湖、邛海、馬湖等原生態自然山水格局和原真性地域人文資源,不違規向河道、湖泊、濕地等水域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廢棄物,不違規占用堤岸、水域、灘涂;
(二)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和主動性,積極參與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態系統保護工作;
(三)自覺保護林草資源和防滅火設施設備;
(四)愛護城鎮綠地、公園、花草樹木,保護古樹名木;
(五)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以及棲息地,自覺抵制亂捕濫獵野生動物;
(六)不在禁漁區、禁漁期垂釣、捕撈,不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七)不在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其他維護生態文明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維護社區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團結友愛,和睦共處,互相幫助,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二)不私搭亂建彩鋼棚、陽光棚、樹脂瓦等違法違章建(構)築物,不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不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三)不占用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侵占公共綠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者在建(構)築物的屋頂、樓道等公共空間安裝、堆放、吊掛私人物品,不私拉亂接電源,不違規用電,不在樓道、樓梯間泊車充電;
(四)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或者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遵守相關規定,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
(六)積極參加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活動;
(七)其他維護社區文明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在維護鄉村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積極參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二)保持房前屋後、庭院內外和村莊道路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雜物;
(三)主動參與戶用衛生廁所建設和改造;
(四)飼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五)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六)積極參與傳統村落保護,依法舉報破壞行為;
(七)其他維護鄉村文明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促進綠色健康的文明生活方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倡導健康活動,鼓勵參與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愛國衛生活動;
(二)倡導生活簡約適度、綠色低碳,優先選擇步行、騎腳踏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環保出行方式;倡導移風易俗,文明祭掃,文明節儉操辦婚喪事宜,自覺抵制“黃賭毒”,不參加封建迷信或者其他低俗活動;
(三)倡導文明就餐,適量點餐、踐行“光碟行動”,厲行節約,不浪費食物,不酗酒;鼓勵聚餐時採用分餐方式或者使用公筷公勺;
(四)遵守垃圾分類要求,主動做好生活垃圾的源頭控制、分類投放,不隨地丟棄、堆放垃圾或者傾倒污水污物;
(五)文明如廁用廁,維護公共廁所衛生,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衛生設施;
(六)其他符合綠色健康生活方式的文明行為。
第十五條 在文明養犬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對飼養的犬只按照規定接種疫苗、及時進行病害診治;
(二)攜帶飼養的犬只出戶,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鏈)牽領或者使用籠具裝載並佩戴犬牌,主動避讓路人,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及時清理寵物糞便;
(三)不攜帶犬只進入明示禁止的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
(四)不在禁養區內飼養犬只,不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得遺棄飼養犬只;
(五)其他文明飼養犬只的行為。
軍警犬、盲人攜帶的導盲犬和肢殘人士攜帶的輔助犬的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
(二)愛護旅遊服務設施和紅色文化、文物古蹟、自然風貌等旅遊資源;
(三)自覺遵守各景區、景點管理制度,服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
(四)文明觀演、觀賽,愛護公共文化場館設施,遵守關於錄音、錄像、拍照等規定,服從現場管理;
(五)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做到誠信經營、公平交易、宣傳真實、明碼標價,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兩、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嚴禁欺騙、誘導、強制旅遊者消費等不文明商業活動;
(六)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維護網路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依法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傳播健康文明信息,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發布、傳播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的圖文、視頻,嚴禁利用網路直播等方式發布地域歧視、民族歧視,以及利用弱勢群體博取流量,進行假慈善活動等信息;
(二)尊重他人合法權益,誠信友好上網,拒絕攻擊、謾罵、侮辱、誹謗、恐嚇、欺詐、惡意詆毀等網路暴力行為;
(三)自覺維護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侵犯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四)積極傳播良好的社會風尚,自覺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網路內容;
(五)不得利用網路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網路欺凌等行為,引導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網際網路,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六)其他文明使用網路的行為。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八條 弘揚見義勇為精神,鼓勵和支持公民參與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見義勇為。按照相關規定表彰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其合法權益,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因見義勇為受到人身傷害,確有困難需要救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或者不聽勸阻的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扶老、助殘、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和醫療機構、紅十字會組織應當積極開展社會化救護培訓,提升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
鼓勵和支持具備急救能力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並及時撥打急救電話。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志願服務工作指導機構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自治州、縣(市)民政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活動和依法成立志願服務組織,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並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公用事業以及金融、郵政、通信、醫院、交通、賓館、商業零售等視窗服務行業提高服務質量,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第二十四條 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揚、獎勵、扶助制度,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和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四章 職責與保障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建設完善下列公共服務設施:
(一)公交站亭、停車位、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等交通設施;
(二)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過街通道、充電樁、綠化照明等市政設施;
(三)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的服務設施;
(四)公共廁所、分類垃圾桶以及垃圾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五)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六)觀景平台、旅遊廁所等旅遊服務設施;
(七)公園、廣場等場所的休閒娛樂設施;
(八)公共宣傳屏(欄)等公益宣傳設施;
(九)盲道、緣石坡道、直升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十)道路、居住小區、樓宇、門牌等地名指位設施;
(十一)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機場、車站、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母嬰室,設定無障礙設施,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二十七條 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民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糾正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進一步最佳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態度,加強醫患溝通,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組織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培養學生文明習慣;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教育教學行為,弘揚尊師重教社會風尚;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效預防和處置校園欺凌事件,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家庭應當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風涵育道德品行,家長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學生應當遵守學生守則和校規校紀,勤奮學習,相互關愛,加強自我約束管理,不得有霸凌、欺凌行為。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
第三十一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將文明行為規範依法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規約、行業規範,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
第三十二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共媒體應當宣傳和倡導文明行為、文明禮儀,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功能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活動,培養公民的文明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宣傳。
第三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和各類宣傳欄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公益宣傳內容,定期刊播文明行為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對不文明行為實施輿論監督。
街道、廣場、公園、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共運輸工具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文明行為公益廣告,宣傳文明行為。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城市建設、鄉村振興總體工作布局。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並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未規定法律責任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行為人予以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