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信息
2012年2月15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發文字號
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與利用,促進人文和諧,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是指會理縣歷史文化名城內的建築和街巷以及會理縣行政區域內代表會理歷史文化的文物、古蹟、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與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應當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分為重點保護區、環境風貌協調區和縣域歷史文化環境保護區。
(一)重點保護區,是指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護地段和建設控制區。
(二)環境風貌協調區,是指在重點保護區以外40米以內劃定的以保護自然地形地貌為主要內容的區域。
(三)縣域歷史文化環境保護區,是指二線九區。“二線”是指古南方絲綢之路和紅軍長征過會理的兩條線。“九區”是指皎平渡、鹿廠綠陶、黎溪銅礦、會理古城、小黑箐彝風、松坪關歷史文化環境區和龍肘山省級風景名勝區、太平喀斯特地貌景區、貝母山森林景區。
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會理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劃確定。
第五條
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指導和支持。
會理縣人民政府負責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與利用工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保護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捐助、民間資本投入。
第八條
會理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與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規劃與實施
第九條
會理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需要,制定的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或調整的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第十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按照保護為主、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編制。
第十一條
會理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對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的歷史傳統街區、巷道、古民居、古民居院落、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修繕規劃,並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會理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監督檢查規劃的實施。
保護與利用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是指:
(一)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風貌、傳統格局、歷史建築和空間尺度;
(二)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蹟和具有歷史傳統特色的街區、巷道、古建築、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樹名木、古井和具有歷史文化風貌的不可移動文物等;
(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四)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
第十四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利用應當嚴格執行防震抗震、消防以及其他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的歷史傳統街區、巷道、古民居、古民居院落、風景名勝區等保護區,應當採取建檔、掛牌等分類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的一切建設、開發和利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會理縣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
會理縣人民政府對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內居住的人口應當依法有計畫地疏解。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水、電、氣、交通、通訊、環衛、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逐步完善。
第十八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歷史傳統街區的整治,古建築、掛牌保護的古民居院落、名勝古蹟、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修繕,應當由縣人民政府確定修繕方案,經論證後按有關法律規定報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繕須經相關部門審批。
宗教活動場所的建設、修繕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並尊重宗教場所的建設風格,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的古民居、古建築及其中的門、窗、牌、匾、枋等建築、裝飾構件;不得對歷史建築物進行影響歷史風貌和傳統格局的改建和裝修。
第二十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的沿街廣告、店鋪招牌、標識、標誌應當與古城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標識、標誌。
第二十二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的古樹名木、古井實行統一建檔,掛牌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不得毀壞、填埋、砍伐和擅自遷移。
第二十三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重點保護區內禁止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核心保護地段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四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的街巷和公共場所不得敞放家禽、家畜和寵物;重點保護區內不得設定屠宰豬、牛、羊等牲畜的場所。
第二十五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工業企業和與古城建築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工業企業,應當予以改造、拆除或搬遷。
第二十六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重點保護區內應當推廣使用清潔能源,逐步取消使用原煤、柴禾;不得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七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開設產生噪聲、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環境的企業和加工作坊。
第二十八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重點保護區內應當嚴格控制機動車輛通行。
第二十九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重點保護區內開設的娛樂場所應當與古城傳統文化相協調。
第三十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建設控制區內一切建築應當與核心保護地段的建築風貌相協調。
建設控制區的建築群體布局、高度、形體、色彩風格,不得影響古城的傳統空間風貌,對妨礙走廊視線的多層、高層建築和破壞核心保護地段歷史環境的建築應當有計畫地予以降層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一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文物的保護和考古發掘應當遵循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會理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傳統文化、藝術、民俗和民族風情的保護、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三十三條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資源應當合理開發利用。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鼓勵經營或者開展下列項目和活動:
(一)歷史文化名城傳統文化研究;
(二)興建民俗客棧等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各類建築;
(三)傳統手工作坊、民間工藝及旅遊產品製作和經營;
(四)傳統飲食文化研究和開發經營;
(五)傳統娛樂業及民間藝術表演活動;
(六)民間工藝品開發、收藏、展示、交易活動;
(七)其它地方特色文化、產品的開發和經營。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會理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國家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會理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結合保護工作的實際,制定具體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現就《涼山彝族自治州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會理置縣於西漢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具有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蘊。會理是兩城相依的“船城”,有格局完整的街巷,具有“川滇鎖鑰”“蜀韻滇風”之美稱,古民居、古遺址、古墓葬等是我州擁有的寶貴財富,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和旅遊觀賞價值,被亞太旅遊聯合會、國際度假聯盟組織、中華生態旅遊促進會授予“中國最具投資價值旅遊縣”的殊榮。1992年被省政府命名為“省級歷史文化名城”,1993年被國務院公布為對外國人開放的城市,2001年獲省政府“文化先進縣”稱號,被涼山州委、州政府評為“文明縣城”,2007年被評為“四川省創建文明縣城工作先進縣”,2011年11月2日經國務院批准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因此,加強對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對於打造我州旅遊經濟圈,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會理縣域經濟乃至全州經濟社會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隨著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知名度的不斷提高,會理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採取了切實有效的措施,並借鑑外地經驗,在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等方面進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2002年3月16日會理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會理縣縣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7日會理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通過幾年的實踐,市政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市容市貌也有了較大改觀。但隨著基礎設施建設力度的加大,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人口不斷增加,濱河園林路建設、古城改造等一大批工程完成,仿古元天街的建成,現行的有關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會理城市發展的需要,把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法制化軌道刻不容緩。為了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合理、科學和永續利用好歷史文化遺產資源,增強全社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意識,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原則和依據
制定《條例》旨在加強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在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弘揚歷史文化,塑造當代會理形象,逐步把會理縣城建設成為布局合理、設施配套、功能齊全、管理有序、市容整潔、生態良好、環境和諧、獨具特色的歷史文化名城。
制定《條例》的基本原則是:法制統一的原則;因地制宜的原則;操作性、適用性和適當超前的原則;有序科學管理的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條例》的起草經過
按照州人大常委會2008年度立法計畫的要求,2008年5月,州人大常委會專題赴會理進行了視察、調研,並召開了《條例》起草座談會,確定由會理縣人大常委會牽頭組織《條例》的起草工作。為了將此項工作抓緊、抓落實,會理縣成立了以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為組長,縣政府縣長,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為副組長,其餘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為成員的《條例》起草領導小組,並確定由縣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縣規劃建設局負責《條例》起草的具體工作。起草過程中,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鑑國內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的經驗,結合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具體實際,先後形成了初稿、討論稿,印發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縣級各職能部門、鄉(鎮)廣泛徵求意見,召集社會各界人士座談討論,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
《條例(徵求意見稿)》形成後,州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專題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研究和修改,並送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州政府及州級部門廣泛徵求了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經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後,決定提交州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2008年10月9日,州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根據初審意見,州人大民法宗外僑委、州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有關方面和人員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的研究和修改,並按照有關立法程式的規定,報送省人大民宗委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報送中共涼山州委作了審查。2009年10月23日,州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對《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決定將《條例(草案)》提請代表大會審議。由於“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申請歷時兩年多至2011年11月2日才獲得國務院的批准,故2011年12月29日州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對《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決定提請州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2012年2月15日涼山州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保護的範圍和對象
《條例》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是指會理縣歷史文化名城內的建築和街巷以及會理縣行政區域內代表會理歷史文化的文物、古蹟、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保護區具體分為重點保護區、環境風貌協調區和縣域歷史文化環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由核心保護地段和建設控制區組成。核心保護地段是指沿南北街中軸線,由南門到小北門,以道路中心線為準兩側各40米的範圍;以小巷巷口為起點進深180米,沿道路中心線兩側各40米範圍;以科甲巷口為起點至城關三小門口,沿道路中心線兩側各40米範圍;沿東西關道路中心線兩側40米範圍;沿順城南路道路中心線左右各40米範圍;沿順城西路道路中心線左右各20米範圍;在順城東路的東關路口、東街路口、順城南街路口三處的東側,以道路交點為中心,南北延伸各40米,進深20米範圍。建設控制區是指重點保護區以外至明清古城牆之間的範圍。
(二)關於規劃
《條例》第九條規定:“會理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需要,制定的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或調整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會公布後實施”。《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已於2006年開始編制,2008年已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現會理縣人民政府正在按計畫實施。
(三)關於保護經費
《條例》第七條規定:“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捐助、民間資本投入”。縣人民政府將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把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財力的增長,逐步增加保護資金的投入,以確保經費來源。此外,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投入、提供技術服務或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工作。
(四)關於法律責任的設定
按照立法的完整性和法規的實施要求,《條例》設定了一系列禁止性條款,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本《條例》規範的法律責任涉及諸多上位法,如果本《條例》規定了具體的法律責任,可能在實施過程中,由於上位法的變化而產生本《條例》與上位法相衝突的情況。因此,為保障本《條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避免由於上位法變化引起的法律衝突,《條例》對法律責任一章所涉及的條款採用了概括、定性的規定,處罰也主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關於授權性規定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措施從總體上來分類主要包括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而法律的相對穩定性和行政管理的與時俱進性的衝突相伴。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既需要相對穩定的法律規範,也需要根據實際及時調整管理對象、管理方式等。為解決法律的穩定性與行政管理的與時俱進性的衝突,為增強保護、管理與利用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條例》第三十七條作出了授權性規定,即:會理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結合保護的實際工作,制定具體管理措施。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一併審議。
審查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涼山彝族自治州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涼山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涼山州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在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條例》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以下簡稱“民宗委”)已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辦事工作機構和省級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的意見,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審議,提出修改意見回復了涼山州人大常委會。
2012年5月14日,民宗委召開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查。民宗委認為,會理經國務院批准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後,涼山州為了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合理、科學和永續利用好歷史文化遺產資源,增強全社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意識,制定《條例》十分必要。多年來,涼山州及會理縣高度重視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並借鑑外地經驗,在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等方面進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在此基礎上,涼山州制定《條例》,對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利用作出了全面的規定。《條例》內容符合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涼山州及會理縣的實際。民宗委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對《條例》進行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