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涼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通過時間:2010年2月8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0年2月8日
  • 通過涼山彝族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 批准:2010年5月28日
總則,規劃保護,傳承,管理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條例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審查結果的報告,批准的決定,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弘揚優秀民族民間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世代相承的、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即民間文學;
(二)傳統表演藝術;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傳統手工藝技能;
(五)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六)與第(一)、(二)、(三)、(四)、(五)項相關的文化空間;
(七)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實物和場所;
(八)其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搶救保護、合理利用、傳承發展。
第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支持傳承人和傳承單位開展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
第六條自治州鼓勵、支持社會團體、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支持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動。
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得擾亂社會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行為,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

規劃保護

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確認、登記,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並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
第十二條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實行分級保護。縣(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經本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州、縣(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評定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制定。
第十三條公布為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項目,應當是具有傑出價值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的。
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自治州各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傑出價值;
(二)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民族特色;
(三)具有促進自治州各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見證自治州各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六)對維繫自治州各民族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十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經過科學認定列入本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制定科學、具體的保護措施,明確保護的責任主體,對其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有計畫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承活動。
第十五條對具有重大保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以及聯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第十六條州、縣(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瀕危的項目,核定公布該名錄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瀕危名單。
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搶救保護方案,並企業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
搶救性保護包括:
(一)對年事已高、掌握特殊傳統知識、技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工作、生活條件的改善;
(二)採用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對相關知識、技藝等進行真實、完整記錄、整理、保存;
(三)徵集、收購相關資料、實物,保存、保護相關建築物、場所等;
(四)其他可以依法實施的搶救措施。
徵集、收購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原則,合理作價,並標明出讓者的姓名。徵集、收購的資料、實物,由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涉及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應當建立數據檔案,並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採取有效措施,劃定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
標誌說明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名稱;級別;保護範圍;簡介;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存形態較完整、特色鮮明,有行之有效的傳承措施和廣泛民眾基礎的特定區域,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申報,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授予相應稱號。對授予稱號的特定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體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受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域,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撤銷相應稱號。
第十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審和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各門類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成員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聘請並頒發聘書。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在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等工作中,應當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建立專家諮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

傳承

第二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並應當為其建立檔案。
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經專家委員會評審認定後,應當在媒體上公示,並徵求意見。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無正當理由的,應當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並於確定和命名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並世代傳承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現形態或者技藝;
(二)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為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和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
(一)有掌握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態或者技藝的傳承人,並取得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研究成果;
(二)以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宗旨,並堅持開展相關傳習活動;
(三)保存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或者代表性實物。
第二十三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並取得報酬;
(二)向他人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資助。
第二十四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傳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築物、場所等;
(三)依法開展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做出重要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授予傑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稱號。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傑出傳承人稱號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予以獎勵。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傑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支持的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
(二)給予適當的資助;
(三)促進相關的交流;
(四)開展相應的宣傳;
(五)其他形式的幫助。
第二十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傑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進行評估,喪失命名條件的,撤銷其命名。
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傑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的評定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管理利用

第二十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進行徵集、收購。徵集、收購時,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合理作價,並可以向所有者頒發證書。
自治州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十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徵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屬國家所有,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實物、場所等,受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以下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項目:
(一)民族民間傳統工藝品、服飾、器皿、食品等;
(二)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民居、設施、場所;
(三)具有民族民間特色的民俗活動表演;
(四)民族民間原始經卷、典籍、文獻。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資源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濫用。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礦產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嚴禁亂采、濫挖或者盜賣。
第三十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傳統工藝以及其他藝術表現形式,屬於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執行;屬於商業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觀、考察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當地民族的民風民俗;未經同意的,不得攝影、攝像、錄音;不得從事有損非物質文化遺產經濟、文化價值和地方公共利益的行為。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財力水平和實際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專項用於: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活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的研究;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徵集和收購;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自治州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贈等方式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捐贈者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優惠。
第三十四條自治州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以開設相關課程等形式開展傳播、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
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寫民族民間文化常識讀本,作為中國小素質教育和繼承民族傳統文化教育的選用教材。
第三十五條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展示和傳播優秀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公共傳媒應當介紹、宣傳優秀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普及保護知識。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未採取及時、有效的搶救性保護措施的,由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導致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滅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徵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未妥善保管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損壞、被竊或者遺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國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中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實物和場所等,已被確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現就《涼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各族人民在漫長的社會歷史實踐中,發揮聰明才智創造並傳承下來的寶貴的精神文化財富,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發展的根基和力量源泉,也是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基石。保護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於培育和弘揚民族精神,增強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動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涼山是一個有彝、漢、藏、蒙、回、苗、傈僳、納西、布依、傣、白、壯、滿、土家14個世居民族,以彝族為自治民族的自治州,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涼山各民族形成了相互依承,共同發展的關係,創造了豐富多彩、特色鮮明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為豐富和發展中華民族文化作出了貢獻。儘管我州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中做了許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於認識不足、重視不夠、保護機制不完備、缺乏法制保障等諸多原因,我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主要表現為:1、許多傳統技能和民間藝術後繼乏人,面臨失傳危險;2、一些獨特的語言、文字和習俗已經或者正在消失;3、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實物和資料得不到妥善保護;4、珍貴實物、資料流失情況十分嚴重;5、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人員匱乏;6、保護經費不足。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遭受破壞,就將永遠消亡。因此,加強我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時搶救和有效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我州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增強民族團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進涼山與國內乃至國際的文化聯繫和經濟交流,實現民族文化資源大州向民族文化經濟強州的跨越,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起草經過
2008年初,州人大常委會根據州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代表提出的建議,在廣泛調查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將制定《條例》納入了《涼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2008—2012年立法規劃》。2008年4月,州人民政府按照立法規劃的要求,成立了《條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啟動了《條例》的調研和起草工作。
為了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條例》起草工作,充分借鑑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工作的成功經驗和成果,紮實推進我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工作,2008年7月,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布都帶領州文化局、州法制辦、州發改委、州語委等單位的負責同志和具體負責《條例》起草工作的人員,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宜昌市、浙江等地進行了學習考察。通過學習考察,並根據我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以及保護管理工作的現狀,形成了條例初稿。條例初稿形成後,召開了各方面專家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並根據修改意見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在徵求了起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意見並再次修改後,印發全州各縣市廣泛徵求了意見,形成了條例送審稿。經九屆州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條例(草案)》,並於2009年7月21日報送州人大常委會審議。州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第19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並按照有關立法程式的規定,報送省人大民宗委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以及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報送中共涼山州委進行了審查。2010年2月8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保護範圍
對那些具有民族民間特性的、具有較高的歷史、科學、文化和社會價值並流傳至今的無形文化遺產,國際上的稱呼各有不同。在我國長期以來也有著“民間文學藝術”、“民族民間文化”(或“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等多種約定俗成的概念或說法。雖然這些概念各異,但其對象的性質是一致的,就是指那些依附個人、群體存在的非物質形態化的文化遺產,如傳統口傳文學及語言、表演藝術、工藝技能、民俗節慶等等。這些文化遺產與世代傳承的民族民間文化的技藝者、表演者、知識者密切相關,它的最大特點就是不脫離特定民族、群體現存的特殊生活生產方式本身,是其生活生產方式的組成形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的活的顯現。隨著國務院《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的出台,“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已逐漸被廣泛接受,成為一個相對統一和權威性的概念。因此,《條例》的名稱使用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國務院《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中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對象範圍劃定了六大類: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主要指在民族民間流傳的口傳文學、詩歌、神話、故事、傳說、謠諺以及瀕危的語言等;2、傳統表演藝術:主要指在民族民間流傳的音樂、舞蹈、戲曲等;3、民俗活動、禮儀、節慶:主要指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習慣風俗的重要禮儀、節日、慶典活動、遊藝活動等;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醫藥等;5、傳統手工藝技能:主要指世代相傳、技藝精湛、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區特色的傳統工藝美術手工技藝,傳統生產、製作技藝等;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主要指集中體現或展現某種特定文化傳統的區域、場所如文化生態保護區等。從實際情況看,這些對象和表現形式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重要和主要的組成部分,特別是其中口傳文學及語言、傳統表演藝術、傳統手工藝及民俗禮儀節慶等,已為各界一致認可,也與國際上的基本認識相一致。因此,《條例》第二條按照國務院劃定的六大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作了規定。
(二)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把握的幾個原則
《條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並參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了應當注意把握的幾個原則:一是搶救保護的原則,特別是強調了加強對原生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和保護;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以政府行為為主的原則,明確了各級政府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中的組織、管理、保障等職責,並強調要充分發揮政府以及政策的引導和促進作用;三是收集、整理、研究與展示相結合的原則,使保護工作與發展工作相互促進,相互推動;四是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的原則,強調在保護的基礎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合理有效的開發利用,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三)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標準
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標準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序化、規範化的前提和基礎。建立這一標準必須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特點、性質和我國的社會實際出發。1、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整個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文化遺產共有的性質和特點。因而它也適用於一般文化遺產的基本評定標準。在我國現行的文物保護法中,對文物的評定標準已有明確的規定,即“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所謂歷史價值,是指文化遺產是一定歷史時期人類社會活動的產物,是當時歷史的具體而真實的實物見證,是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所謂藝術價值,是指文化遺產所體現出來的人類的審美意識和藝術創造性,它反映了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化藝術傳統和歷史。只有在繼承和發展優秀的藝術成果的基礎上,才能保持文化藝術的綿綿不絕。所謂科學價值,是指文化遺產所反映出的科學、技術的水平。任何文化遺產都是人們在當時所掌握的技術條件下創造出來的,因而直接反映著文物創造者認識自然、利用自然的程度,反映著當時的科學技術與生產力發展的水平。因此,這三個標準也是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標準。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活”文化,其區別於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特點就是依附於特定民族、群體、區域或個體存在,並流傳至今。因此,它比物質文化遺產更具有脆弱性、瀕危性。它所體現出來的價值更多的是一種現存性,對體現本民族、群體的文化特徵具有真實的、承續的意義。因而它的認定標準應當與其保持、發展、傳承的特定對象和環境相聯繫。3、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於是特定民族、群體的“活”文化,具有“社會性”。這種“社會性”內容繁雜寬泛,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良莠交錯的問題。因此,宣傳、弘揚、傳承和振興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進步,應成為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標準的一個重要原則。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提出了六條具體標準。參照這些標準,《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了我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評審標準。
(四)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相比,在保護的手段、方式上既有相同之處,也有很大的差異性。對一切文化遺產而言,“保護”的首要意義就是“保存”,即採取各種措施有效地將其物質形態保存下來,使之永續存在。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依附於個體的人、群體或特定區域或空間而存在的基本特性,除了需要收集整理保存那些物質性的載體、或通過記錄等手段將其物質形態化外,更重要的是通過宣傳、弘揚、傳承等手段使之得以延續和發展。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整理建檔(包括研究),二是保存展示,三是傳承弘揚。而保存和傳承則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最根本的兩種方式。因此,《條例》突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並專章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作了規定。
(五)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經費保障和工作機制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重要職責。這項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不僅需要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並將其保護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外,還需要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的通力合作,並切實履行好各自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應承擔的職責,保護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因此,《條例》第四條、第三十二條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經費保障以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作了明確的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審查。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涼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涼山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涼山州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在涼山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以下簡稱“民宗委”)已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辦事工作機構和省級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的意見,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審議,提出修改意見回復了涼山州人大常委會。
2010年4月20日,民宗委召開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再次審議。民宗委認為,涼山州是一個有彝、漢、藏、蒙、回、苗等14個世居民族,以彝族為主體的民族自治州,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在這個全國最大的彝族聚居區內,各民族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關係,創造了豐富多彩、特色鮮明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為豐富和發展中華民族文化作出了貢獻。近年來,涼山州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中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使保護工作規範化、法制化,涼山州在總結過去成功做法的同時,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面臨著傳統特色手工藝技能消失、民間藝術後繼乏人、有的民族特色漸趨消亡、珍貴實物資料流失情況嚴重、保護經費不足等問題和困難,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自治性法律規範十分必要。《條例》既符合自治州的實際,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民宗委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對《條例》進行審議後予以批准。
民宗委建議對《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條例》中的“自治州、縣人民政府”統一修改為“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並將第四條“自治州、縣(含縣級市,下同)”中的“(含縣級市,下同)”刪除;
2、將第十二條中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修改為“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於5月26日下午對涼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涼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和民宗委的審查意見均表示贊同,並對《條例》個別條款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見。5月26日下午,民宗委召開會議,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民宗委認為,《條例》已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批准。經徵求涼山州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建議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修改後的《條例》請一併審議。

批准的決定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涼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由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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