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涼山彝族自治州安寧河流域保護條例
(2023年9月5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五章 促進高質量發展
第六章 文化保護與傳承
第七章 區域協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寧河流域保護,最佳化水資源配置,強化耕地保護,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推進安寧河流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安寧河流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特殊區域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安寧河流域,是指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安寧河幹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具體範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安寧河流域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節約集約,統籌協調、科學規劃、系統治理,嚴守耕地紅線,保障糧食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寧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寧河流域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安寧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將安寧河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和落實河湖長制、林長制、田長制、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耕地保護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寧河流域保護目標,履行安寧河流域保護主體責任。
安寧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安寧河流域保護工作。
安寧河流域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安寧河流域保護工作。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同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寧河流域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安寧河流域保護中的重大事項,加強與相鄰同級人民政府在共建共治、生態補償、水資源開發、產業協作、文旅融合、應急聯動、聯合執法等方面的跨區域協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安寧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安寧河流域保護的決策部署,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安寧河流域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安寧河流域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監督指導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寧河流域水資源、河道、水域岸線和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根據職責做好安寧河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水生態修復、水土保持、河湖生態流量管理等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水資源、河道、水域岸線和水利設施等違法行為。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安寧河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和管理,指導流域畜禽、水產養殖的污染防治,管理化肥、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查處違法水產養殖、捕撈等行為。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安寧河流域森林、草原以及職責範圍內的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保護和生態修復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廣旅、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安寧河流域保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安寧河流域的水庫、自然保護地等管理單位依據職權做好管理範圍內安寧河流域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安寧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將相關經費依法納入本級預算。在安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農業、水利、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業等資金和項目時,適當向安寧河流域傾斜。
鼓勵創新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多渠道籌集安寧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資金。
鼓勵和支持安寧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
第八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加強安寧河流域洪澇乾旱、森林草原火災、地質災害、地震等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防禦、應急處置、轉移避險與恢復重建體系建設,提高防災、減災、抗災、救災能力。
第九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安寧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素質。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寧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教育,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安寧河流域生態環境的義務和依法勸阻、舉報以及控告破壞流域生態環境行為的權利。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安寧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資源合理開發和節約利用、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活動。
對在安寧河流域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寧河流域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相鄰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開展糧食安全和耕地、生態環境、水利工程、歷史文化等方面保護情況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保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在安寧河流域的貫徹實施。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安寧河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安寧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安寧河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二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長江流域規劃體系,結合流域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科學利用水利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防震減災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建立以發展規劃為統領,以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安寧河流域規劃體系,統籌發揮規劃對推進安寧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三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科學劃定並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落實耕地保護目標,最佳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統籌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發展,科學確定城鎮建設規模,推動城鎮緊湊發展和節約集約用地。鼓勵安寧河流域分散居民點(村莊)逐步遷移至規劃集中居住區或者城鎮區。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空間規劃,對安寧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安寧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並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安寧河流域耕地轉為建設用地或者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實施土地綜合整治等耕地提質增量工程,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禁止違反規定占用耕地開展綠化造林、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動。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制定開墾耕地計畫,在安寧河流域耕地開墾適宜區域組織實施開墾耕地,並建立管護機制,確保耕地長期穩定利用。
項目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進行剝離,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復墾等。
第十五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依法定期組織開展耕地資源調查和日常監測,掌握耕地數量、質量、生態狀況以及利用變化狀況,並開展分析評價。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定期組織開展耕地後備資源調查,掌握耕地後備資源潛力。
第十六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建立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對本行政區耕地質量變化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耕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並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環境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十七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寧河流域河湖岸線保護,劃定安寧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範圍,並向社會公告,設立界樁和公告牌,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線。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安寧河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有關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安寧河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岸線修復規範和指標要求,制定並組織實施河湖岸線修復計畫,保障自然岸線比例,恢復河湖岸線生態功能。
第十八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寧河流域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除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並經科學論證、依法審批外,禁止在安寧河幹流和珍稀特有魚類洄游的主要支流進行水電開發等影響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設活動。
對安寧河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十九條 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並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告,禁止在安寧河流域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第二十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防震減災等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防震減災工作。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安寧河流域禁止下列行為:(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定攔河漁具;堆放、傾倒、掩埋、棄置、處理固體廢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三)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或者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等廢棄物;
(四)向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秸稈、農膜等農業廢棄物;
(五)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包裝物;
(六)使用禁用的農藥;
(七)在養殖業中使用禁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流域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建立和完善安寧河流域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強化安寧河流域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屬污染環境風險。
第二十三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安寧河流域生態功能區劃採取封山育林、植樹造林、種草等保護措施,增加林草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禁止在安寧河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經科學論證,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銜接國土空間規劃,依法編制安寧河流域防洪規劃和抗旱規劃。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快安寧河流域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推進具有調蓄防洪功能的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設與重要防禦工程建設,提升洪澇災害防禦工程標準,加強水工程聯合調度,開展河道水文監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防洪減災工程和非工程體系,提高防禦水旱災害的整體能力。
第二十五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的監督管理。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國家規定情形的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廣有機肥使用,實施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行動,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改造提升糞污處理設施,探索建立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激勵或者補償機制,促進農業全面綠色轉型。
第二十七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推動農業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安寧河流域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及時回收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並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鼓勵和支持對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未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填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置。
鼓勵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者其他組織開展合作,採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第二十八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環境質量管理,組織對安寧河流域內的水功能區水質不達標河段進行治理和生態修復,保障水質穩定達標。鼓勵採用適宜的生態修復技術提高水體自淨能力。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生產經營者的指導,耕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耕地。
第二十九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安寧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三十條 安寧河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一條 對磷礦、磷肥生產集中的乾支流,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總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總磷排放總量。
磷礦開採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製造等企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總磷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總磷監測,依法公開監測信息。
第三十二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建設,加強安寧河幹流、主要支流沿岸的城鎮、村莊、居民集中居住區廁所改造,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並保障其正常運行,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環境保護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
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污水處理費不能維持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貼。
安寧河流域鄉(鎮)、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用電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安寧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明確排污口相應排污單位,明確入河湖排污口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入河湖排污口監測整治、規範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安寧河幹流、支流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設定排污口。不符合排污口設定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應當限期完成整改。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風險管控、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完善應急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儲備應急物資,定期組織演練。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救援和恢復工作。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在處理生產安全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三十五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草原資源保護和修復,嚴禁非法占用和破壞林地、草地資源,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提升森林草原質量,因地制宜開展防火隔離帶建設,增強森林草原生態系統穩定性和防災減災能力。加強林業草原基礎設施建設,套用先進適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草原防滅火、林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草原管護能力。組織林業和草原、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做好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和科學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在建和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的監督管理,督促採礦權人切實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履行邊開採、邊修復義務。
採礦權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專項用於礦山生態修復工作。
第三十七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地質災害防治經費。
在安寧河流域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十八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強化源頭準入,嚴格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有效防範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三十九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和建設引調水工程、調蓄儲能工程應當遵循確有需要、生態安全、可以持續的原則,與自然河湖、地下水共同構建系統完備、綠色安全、集約高效的水網體系,保障生態安全,增強水資源戰略儲備、統籌調配和供水保障能力。
第四十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大橋水庫、米市水庫樞紐工程等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水利工程,維護水利工程運行秩序,保護水生態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處破壞水利工程的各種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安寧河流域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遵循節水優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則,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要求,依法實行水資源取水許可、用途管理、有償使用制度和統一調度管理。推進小型泵站建設,因地制宜發展高效節水灌溉。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用水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分解任務以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年度調度計畫。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水資源調度方案等,編制水資源年度調度計畫。水資源年度調度計畫應當包括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調水工程年度供水計畫。
第四十二條 安寧河幹流水利水電工程應當落實生態下泄管理措施、工程措施、監控措施,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保證河湖生態流量。安寧河乾支流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四十三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節水優先、總量控制、保障發展、兼顧需求、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探索建立水權交易制度。水權交易不得影響公共利益,不得擠占城鄉居民生活、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合理用水,不得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並組織實施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合理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和養殖密度;強化水產養殖投入品管理,指導和規範水產養殖、增殖活動,推進水產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
安寧河流域畜禽養殖場應當配套建設集中式畜禽糞污綜合利用設施、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對畜禽屍體、糞便、廢水等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同時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措施,防止畜禽養殖廢水、糞污滲漏、溢流、散落對環境造成污染。
鼓勵流域內畜禽養殖散養戶採取種植養殖相結合的方式,就近就地消納利用畜禽糞便、污水等養殖廢棄物。
第四十五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建立節約用水工作聯動機制,統籌推進和協調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縣域節水型社會建設。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教育和體育、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鼓勵企業推廣先進節水技術、工藝,加快節水改造升級,最佳化工業用水結構和管理方式,提升工業用水效率和效益。
第五章 促進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六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高質量發展理念,按照安寧河流域相關規劃要求合理布局產業和建設項目,推進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會同攀枝花市共同建設國家戰略資源創新開發試驗區、全國重要清潔能源基地、“天府第二糧倉”。
第四十七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因地制宜發展鄉村特色產業,培育鄉村新產業新業態,整體籌劃城鎮和鄉村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安寧河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四十八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保護和安全保障,推進流域城市群生態環境共建共保,促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暢通南向開放大走廊,推進節水型城市、海綿城市建設,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布局,推動有條件有需求的村編制村莊規劃,實施舊村改造,完善基礎設施建設,補齊公共服務短板。因地制宜布局建設農村商超、農超市場,提升鄉村生活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九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制定糧食生產發展規劃,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提高農機裝備水平,實施種業振興行動,加強良種和良田配套,提升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建設現代優質高效農業示範區。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民種糧收益保障機制,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強化閒置荒蕪耕地監管,確保良田糧用。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儲備體系,推廣節糧減損新技術新裝備、改善糧食儲存條件,加強糧食質量監管,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第五十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品種試驗、育種理論與方法研究、種子生產、加工倉儲、種子儲備和新品種展示、示範推廣、育種平台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支持種業企業改善科研育種條件,開展引種育種攻關,有序推進生物育種產業化運用,引進、創製新材料、新技術。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種業,促進現代種業發展,助力發展現代優質高效農業。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農作物種子科研和生產基地,實行嚴格保護制度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礦山企業節能減排、降塵降噪、資源綜合利用、生態修復、礦山數位化等措施,依法推行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鼓勵新建礦山企業編制綠色礦山建設方案,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建設。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國家戰略資源創新開發試驗區,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和資源型產業轉型升級,依託優勢資源,因地制宜發展釩鈦稀土、有色金屬、裝備製造、先進材料、生物醫藥、農產品加工等特色產業,加快綠色低碳優勢產業集聚發展,構建以國家戰略資源綜合利用為主體的現代化綠色工業產業體系。
第五十二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安寧河流域豐富的水、風、光資源,積極發展氫能、儲能產業,統籌開發流域清潔能源,延伸清潔能源產業鏈,打造全國重要的清潔能源基地。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沼氣、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建設管理,支持農村能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服務體系建設,合理利用秸稈、垃圾等開發生物質能,開展種養循環綜合利用,探索農村地區清潔用能模式,有序發展生物質發電。積極推進“氣化涼山”,加快天然氣輸氣管道建設,構建供應穩定、安全可靠的輸氣系統。推進地熱資源勘探開發,因地制宜開展地熱資源綜合利用。
第五十三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地域特色,加強中醫藥健康服務業與養老服務、旅遊、文化等產業融合發展,構建全域、全時陽光康養發展新格局,打造陽光康養旅遊目的地。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廣旅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和旅遊市場以及旅遊者需求,採取政策扶持、宣傳推介、協調指導等措施,鼓勵開發具有本地特色的鄉村旅遊項目,規範發展觀光、民俗、休閒等鄉村旅遊業。
第五十四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尊重自然、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的原則,依託水源保護地和自然保護地等重要生態區域,建立和完善有機串聯的生態廊道和生態網路。
第六章 文化保護與傳承
第五十五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根據流域文化遺產特色和優勢,編制並實施安寧河流域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加強對紅色文化、農耕文化等文化的遺產保護,增強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繼承和弘揚優秀特色文化。
第五十六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和利用本地紅色資源優勢,將紅色文化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依託會理市紅軍長征巧渡金沙江陳列館、冕寧縣彝海結盟紀念館、冕寧縣紅軍長征紀念館等場館開展紅色文化教育和紅色旅遊服務,促進紅色文化資源合理利用。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傳統民族文化節慶活動作為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內容,依託民族團結進步月等,集中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五十七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安寧河谷大石墓等安寧河流域文化遺產的調查、整理、保護和利用,做好彝族漆器髹飾技藝、傈僳族火草織布技藝、邛都洞經音樂、藏族趕馬調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工作。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科學研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依法設立具有安寧河流域特色的博物館、陳列館、傳習所(基地)。
第五十八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勒俄特依等民間文學和會理苴卻硯雕刻、綠釉陶瓷品製作、冕寧挑花、彝族燕麥酒古法釀造等傳統技藝的宣傳推介、傳承和弘揚;鼓勵、支持安寧河流域題材文藝作品創作,舉辦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動。
第五十九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旅產業與工業、農業、水利、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的深度融合。實施精品景區帶動、旅遊品牌打造、農文旅融合發展等工程,依託建川博物館聚落、建昌古城、會理古城、大石板古村等項目推動文化遺產保護與旅遊產業、鄉村振興等協同發展,促進文化遺產活化利用。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資本依託安寧河流域自然風貌、傳統村落和天府旅遊名村、特色工業園區、特色文化資源等打造精品旅遊業態、產品、線路。
第七章 區域協作
第六十條 安寧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同級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安寧河流域保護的有關事項;協商不一致的,報請自治州人民政府處理或者會同相鄰同級人民政府處理。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涉及安寧河流域的產業、交通、能源、水利、環保、市政、公共服務等方面專項規劃時,應當加強與相鄰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商,做好相關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和規劃措施的相互銜接,進一步加強片區規劃統籌。
第六十一條 鼓勵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與相鄰同級人民政府建立安寧河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長效機制。
鼓勵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安寧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基金,鼓勵相關主體之間採取自願協商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共同推進綠色低碳發展。
第六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安寧河流域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時,應當加強與相鄰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在立項、起草、調研、論證和實施等各個環節的溝通與協作。
第六十三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相鄰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健全安寧河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等監測網路體系和信息共享系統,加強水質、水量等監測,提高特徵污染物等監測能力,實現信息共享,開展安寧河流域保護和治理情況聯合巡查,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協調推進安寧河流域保護相關重點工作。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鄰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寧河流域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污染、生態系統損害等方面的行政執法聯動回響與協作,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統一執法程式、裁量基準、處罰標準,協同做好安寧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大氣污染等的防治。
第六十四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同級人民政府在安寧河流域建立自然災害等監測預警、防禦、應急處置與恢復重建協同機制,健全安寧河流域水旱災害防禦聯防聯控機制,完善信息共享、聯合會商機制,加強水旱災害防禦、應急救援、防災減災、森林草原防滅火等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區域救援隊伍聯訓聯演聯戰,提高自然災害預警預報、抗禦能力和應對水平。
第六十五條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同級人民政府加強在森林草原火災的科學預防、信息共享、組織撲救、應急處置和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銜接等方面的協同。
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應當與相鄰同級有關機構建立森林草原火災預防、撲救和處置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協調聯動和過程監管,套用先進適用的科學手段,將生態保護、環境空氣品質保護與火災預防有機結合,合理確定計畫燒除實施方案並有序組織實施,有效降低計畫燒除對環境空氣品質、水土流失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第六十六條 自治州、安寧河流域縣(市)司法機關應當與相鄰同級司法機關協同建立健全安寧河流域保護司法工作協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完善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支持和推動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共同預防和懲治安寧河流域破壞生態環境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安寧河幹流和珍稀特有魚類洄游的主要支流進行水電開發等影響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設活動的,由安寧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相關設施,恢復原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