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8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6/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推動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共治、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法治與德治、培育與治理、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四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自治州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日常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畫;指導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宣傳、表彰等活動。
第五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有關政策措施,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六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文明行為促進職責,加強文明鄉(鎮)、文明村(社區)建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依法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對不文明行為採用合法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所做的記錄,可以提交行政執法部門。
文明單位、文明家庭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公共場所服務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引導員等應當以文明形象引領社會風尚。
第八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接到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保密。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尊嚴和榮譽,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民族團結,相互尊重,自覺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著裝得體,舉止文明,不得高聲喧譁,不得說髒話粗話;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三)使用公共座位合理有序,不得搶占、霸占座位;
(四)禁止從建築物中向外拋擲物品;
(五)遇到突發事件,聽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
(六)組織廣場舞、文藝表演、體育鍛鍊、商業行銷等室內外活動時,合理選擇時間、場地和音響器材,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七)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愛護公共設施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損毀道路交通、文化體育、環境衛生、園林景觀等公共設施,不得踩踏公共座椅;
(二)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
(三)不得故意損毀電梯、燃氣管道等特種設備及消防設施;
(四)不得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管線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掛釘、塗寫、刻畫;
(五)不得攀爬或者跨越圍牆、柵欄、綠籬等設施,不得在城市園林綠地內攀折樹枝、採摘花果、踐踏草坪、聚餐、燒烤,損壞花壇綠籬;
(六)其他愛護公共設施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愛護公共環境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不得隨意棄置、焚燒;
(二)愛護市容環境,不得隨地吐痰、便溺;
(三)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將餐廚垃圾在公共場所裸露存放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溝渠、園林綠地等處;
(四)不得在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段和區域內焚燒祭奠;
(五)遵守控制吸菸有關規定,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
(六)不得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不得在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七)不得違反市容管理規定,擅自在公共場所、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設立廣告牌、廣告燈箱等;
(八)從事擺攤設點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影響行人安全通行,不得影響交通,不得擾亂市容環境秩序;
(九)履行傳染病防治相關義務,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以及應急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十一)其他愛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維護道路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二)駕駛車輛應當禮讓行人,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以及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優先通行車輛;
(三)駕駛車輛不得吸菸、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通訊工具、不得向車外拋撒物品,規範使用燈光、喇叭;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遵守乘車秩序,先下後上,不得外放電子設備聲音,不得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給需要關愛的老、弱、病、殘、孕等乘客讓座;
(五)規範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應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禁止停車區域和殘障車位;
(六)公車和計程車駕駛人用語文明、規範服務、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載;
(七)物流、餐飲配送企業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採取措施促進本企業相關人員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八)其他維護道路安全秩序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二)愛護英雄烈士以及歷史文化人物紀念設施,不得破壞、污損;
(三)保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等旅遊資源,遵守景區、景點規定,不得違規攀爬;
(四)尊重他人權利,文明合影,不得長期占用公共設施,尊重服務人員的勞動;
(五)維護景區安全,不得違規野外用火;
(六)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旅遊者提供有悖民族風俗習慣、有損人格尊嚴、有違社會公德的商品和服務項目,誠信經營,不得欺詐、強賣;
(七)旅行社應當在旅遊契約中規定文明旅遊的具體內容,導遊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維護職業形象,文明誠信服務;
(八)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維護網路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網路原創作品;
(二)不得發布、傳播低俗淫穢等不良信息;
(三)不得在網上從事其他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四)網咖經營者應當執行實名制規定,不得接納未成年人上網;
(五)其他文明使用網路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制定落實文明行醫規範;
(二)醫務人員應當遵守醫療服務行為規範,尊重患者,用語文明,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不得侵害患者合法權益;
(三)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理性處理醫療爭議,依法表達合理訴求,不得擾亂正常的醫療秩序;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建設文明村鎮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加強基層自治組織建設,依法制定完善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村規民約,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能力;
(二)積極開展環境綜合整治,保護村鎮自然、歷史、人文風貌;
(三)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傳承和保護優秀民族民間文化,豐富民眾文化生活;
(四)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
(五)倡導移風易俗,從簡從儉文明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六)其他建設文明村鎮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維護社區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得違法搭建,不侵占通道和綠地等公共空間;
(二)不得私接亂拉水、電、氣、通訊等線路;
(三)進行裝修裝飾、聚會聚餐、餐飲服務以及健身、歌舞等活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四)規範有序停放車輛,充電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五)飼養寵物按照規定辦證、檢疫,清理糞便,採取安全措施,避免妨礙、傷害他人;
(六)其他維護社區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建設文明單位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強化理想信念教育,提升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
(二)以人為本,引導行業職工增強文明服務意識,促進優質規範服務;
(三)組建志願服務隊伍,廣泛開展志願服務,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四)其他建設文明單位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建設文明校園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教育主管部門及其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建立健全校園文明公約;
(二)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尊重愛護學生;
(三)不得傳播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方針和對學生有不良影響的言論;
(四)預防學生欺凌,建設安全校園;
(五)其他建設文明校園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在建設文明家庭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培育尊老愛幼、互敬互愛、男女平等、勤儉持家、鄰里和睦等良好的家教家風;
(二)履行贍養義務,關心照料和看望問候老年人;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及依法應受到監護的其他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並依法履行撫養、教育義務,不得縱容子女不良行為;
(四)其他建設文明家庭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按規定辦證、領取犬牌、注射疫苗;
(二)攜犬只出行需隨身攜帶養犬登記證或犬牌,為犬只束犬鏈,小型犬犬鏈長度不得超過2米,大型犬、烈性犬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5米,並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三)攜犬只出行需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四)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
(五)不得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城市公共運輸工具,攜犬只乘坐客運出租汽車,須徵得駕駛人同意;
(六)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其他文明養犬的行為規範。
軍用、警用、搜救用、科研用等特殊犬只及盲人攜帶的導盲犬或者肢體重殘人攜帶的扶助犬除外。
第二十四條 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不得購買、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動物。
倡導節約用餐,提倡用餐實行分餐制,推廣使用公筷公勺。消費者按需點餐,爭做綠色節約消費的傳播者;餐飲企業要為消費者按需配餐、按量點餐提供便利。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關愛幫扶制度。
獲得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稱號或者文明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個人,應當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經費保障。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中國小圖書館、街道(鄉鎮)及村(社區)圖書室、流動站點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培養公民的閱讀習慣,促進公民文明素養的提升。
第二十八條 推動愛國主義教育融入貫穿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開展基本國情、歷史文化、民主法治、國家安全、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等教育,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紀念設施的建設、保護與利用。
教育行政部門、共青團、中國小校等要建立與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工作聯繫制度,組織制定教育活動計畫,重點培養青少年愛國主義情懷。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實施以下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緊急救助、無償獻血;
(二)自願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以及遺體;
(三)參與扶老救孤、助學助殘、濟困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四)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社會治理、文明勸導等志願服務活動;
(五)設立愛心服務點,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六)參與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的宣傳、保護工作;
(七)其他應當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三十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和規範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執法信息共享機制。
各類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引導會員文明誠信經營。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培訓內容,組織開展主題活動,設定文明提示標識。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依法批評、曝光不文明行為。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顯示屏、宣傳欄等,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
鼓勵在飛機、火車、長途客車等公共運輸工具上採取播放音視頻、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對文明行為規範進行宣傳。
第三十三條 網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路空間治理,淨化網路環境,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網路運營者應當依法辦網,傳播健康信息、維護網路安全,對網路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加強對網路用戶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信息的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並向網路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市容環境管理網路,合理設定便民張貼欄,加強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污水處理設施和公共廁所的建設,對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制止,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在開展治安防範、處置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加強法治教育,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完善道路監控系統,保持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加強文明出行宣傳,及時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車、計程車駕駛員的文明行為規範教育,提高從業者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交通志願者服務內容、服務地點、服務任務和服務時間進行量化,從而提升公民文明交通意識,減少不文明交通行為。
第三十七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醫療機構應當推進醫療衛生行業文明建設,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衛生管理工作規範,加強醫護人員醫德醫風建設,最佳化服務流程,促進醫患溝通,維護良好就醫環境。組織緊急現場救護知識培訓,提高公民實施救護能力。
第三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提升社區治理水平,推進文明社區建設;引導文明瞻仰、祭奠和祭掃活動。
第三十九條 生態環境保護、水利、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範圍,及時制止影響河道整潔、毀損綠化、污染大氣、水、土壤等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條 政務服務視窗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車站、機場、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旅遊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應當設定愛心座椅。
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所、廣場、旅遊景區、公園等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公共衛生間、無障礙衛生間、保持開放、整潔。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設定無障礙設施、母嬰室。
第四十一條 主辦、承辦各類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應保障措施,加強對參加人員的文明宣傳和教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牽領並且未採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未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和區域吸菸不聽勸阻的,由衛生健康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責令終止吸菸行為,處五十元罰款;拒不終止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六)項、第十九條(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燃放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物流、餐飲配送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對道路交通造成嚴重影響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將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七條 不文明行為人對舉報人、投訴人、勸阻人進行辱罵、推搡、威脅、打擊報復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依法處罰。
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惡意連續或者多次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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