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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8日,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的決議。
檔案全文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2023年2月24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發展布局
第四章 合作交流與融合發展
第五章 安全管理與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自治州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全面打造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青海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促進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的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建設與發展布局、合作交流與融合發展、安全管理與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促進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涉及自治州自然保護地等管理區域的,從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促進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應當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拓展國際視野、突出地域特色,科學合理利用、深化融合創新,提高發展質量、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則,以生態塑造旅遊品質、以旅遊彰顯生態價值,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將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責任目標績效考評,制定和完善產業投資、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用地保障、人才引進、扶持引導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保障基礎設施建設、新業態項目實施、旅遊商品研發等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加強對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及時解決生態環保、安全經營、產業發展、市場管理等生態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參與利益共享機制,積極引導民眾參與生態旅遊建設、經營和服務,推動農牧區公共服務設施與生態旅遊景區同步建設、同步發展,社會、企業、居民、旅遊者共享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建設成果。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生態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和引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升服務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的意識,積極推介使用生態旅遊資源和產品。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旅遊者進入旅遊目的地,應當遵守安全、環保、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明旅遊公約,尊重民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環境和設施,自覺維護良好的旅遊秩序。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旅遊資源的義務,發現破壞生態旅遊資源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舉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
對在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主體責任,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維護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多樣性。積極推進生態旅遊資源保護工程建設,合理開發利用生態旅遊資源並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加強對旅遊景區和旅遊建設項目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有效防止旅遊開發項目和旅遊經營活動破壞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加大生態旅遊區域內生態系統容量和環境承載力的動態監控,推行國家綠色旅遊企業和綠色旅遊產品認證制度,建立調控、預警和應急制度,健全生態旅遊與生態保護相銜接的有償使用機制、補償機制、退出機制。
第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對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古蹟、文化遺產、野生動植物資源、地質遺蹟等生態旅遊資源進行普查、登記、評估,建立生態旅遊資源信息庫和生態建設項目庫,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實施分級保護,科學合理利用並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崑崙文化為重點,加強諾木洪文化、吐蕃吐谷渾文化、農墾文化、石油工業文化等文化資源的保護、傳承、發掘與利用,積極融入長江和黃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推進德都蒙古文化省級(海西)生態保護實驗區高質量發展,加快藏羌彝文化產業走廊和絲綢之路文化產業帶海西片區建設。
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發展布局
第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規劃。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制定與國際、國家、省、州相關標準相銜接的生態旅遊地方標準,推動生態旅遊規範化發展。
第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建立與國際標準相銜接的旅遊要素服務體系,加大生態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景區(點)、旅遊線路、交通、食宿、氣象、安全、醫療急救、服務價格等旅遊服務國際化、標準化、數位化。
在旅遊交通沿線、旅遊景區(點)、旅遊公共服務區等區域內設定標準化的標識牌、導示牌、安全警示牌等標識標牌。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增強旅遊服務質量意識,加強旅遊服務質量監管和提升工作,及時解決影響旅遊服務質量的突出問題。採取多種形式,在全社會營造關注、支持、參與、服務生態旅遊發展的良好氛圍,不斷提升遊客滿意度。
第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完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拓展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站和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等休閒旅遊空間,提升公共空間的旅遊服務功能。
第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依託崑崙山世界地質公園、青海湖國家公園試點區生態旅遊資源品牌及鹽湖湖泊、雅丹戈壁、花海草原、江河源地、高山冰川等自然生態資源和人文生態系統,打造崑崙、鹽湖、雅丹生態旅遊景區,開闢自然生態、民族風情、絲路文化、科普研學、康養度假、觀光體驗等生態旅遊精品線路,創辦國際生態旅遊節慶活動、高原體育賽事、會展論壇,構建內涵豐富的生態旅遊產品體系,提升“祖國聚寶盆·神奇柴達木”生態旅遊品牌知名度。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鼓勵旅遊經營者以精品旅遊路線、新興旅遊產品、優質旅遊服務為依託,打造定製游、高端游產品,提供個性化、專屬化高品質生態旅遊服務。
第二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培育吃住行游購娛、商養學閒情奇旅遊要素,提升景區、住宿、餐飲、交通、旅行社、娛樂購物等產品供給能力和服務水平,鼓勵和支持發展夜間旅遊經濟。
第二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積極爭取項目、資金,加大優勢企業、龍頭企業培育力度,鼓勵和支持創辦本地文化旅遊企業,引進國際國內生態文化旅遊品牌企業,保護各種所有制企業的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第二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引導設立生態旅遊產業投資發展基金,建立生態旅遊產業孵化平台,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生態旅遊業及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生態旅遊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將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規劃中的重大旅遊項目、重要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列為重大產業推進項目、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優先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在產業扶持及資金安排時,應當對生態旅遊融合發展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引導社會資本加大生態旅遊產業投資,鼓勵各類市場主體通過資源整合、改制重組、收購兼併、線上線下融合等方式投資生態旅遊業,促進生態旅遊產業投資主體多元化,培育和引進旅遊骨幹企業和大型旅遊集團,帶動生態旅遊規模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加強旅遊智慧化建設,建立功能完善的智慧旅遊綜合服務平台,形成旅遊要素服務功能齊全的生態旅遊大數據和智慧文旅體系,增加生態旅遊科技內涵。
第二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依託航空、公路、鐵路為基礎的立體交通網路服務體系,最佳化生態旅遊自駕游精品線路,增加景區(點)停車位數量,建設具備住宿、露營、越野、休閒、餐飲、娛樂、度假、戶外運動、信息服務、醫療、救援、汽車保養與維護、租賃等複合功能的生態旅遊自駕游驛站和主題營地,完善自駕游服務體系。
第四章 合作交流與融合發展
第二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依法加強與國際文化旅遊組織、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友好城市等的合作交流,推進與省內市州、周邊省份、國內外生態旅遊協作區之間的合作關係,通過宣傳行銷、交流學習、旅遊活動等方式,促進大區域合作和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推動生態旅遊與紅色革命遺址、新型工業化、城鎮特色化、農牧業現代化深度融合,促進生態旅遊產品創新升級,打造紅色旅遊經典景區,拓展生態康養、休閒度假、體育賽事、極限挑戰、星空探秘等旅遊新業態,推進國際星空旅遊勝地、中國西部生態康養旅遊目的地、中國自駕與賽事運動旅遊目的地建設。
第二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企業文化和旅遊、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依託特色小鎮、傳統村落、美麗鄉村建設,統籌推進鄉村生態旅遊發展,開發特色農畜產品和文化旅遊商品,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託文化遺產、歷史遺蹟、紅色文化、民族特色文化等資源,編創精品文藝作品,開展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旅遊活動,推進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研發蒙藏繡服飾、鹽雕、奇石、手工藝等文化創意產品。
鼓勵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文藝團體、文化活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創意產品進景區,豐富生態旅遊產品內涵。
第三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支持“天文科幻+文化旅遊”的新興業態發展,打造天文科技、科普教育、科幻採風等旅遊產品,運用生態場景、互動體驗、現代科技等方式傳播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生態旅遊與天文科普、天文研學融合發展。
第三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推動發展冬季旅遊,支持舉辦傳統民族體育、自駕越野、登山徒步、冰雪賽事等活動,鼓勵體育場館、健身設施向旅遊者開放共享,促進生態旅遊全域、全季、全時發展。
第五章 安全管理與服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安全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文化旅遊、食品安全、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投訴受理、執法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綜合監管機制,構建信用記錄、信息公示、套用評價、分級分類監管等制度在內的信用體系,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救援保障及輿情動態處置機制,維護生態旅遊市場秩序。
景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生態旅遊景區內依法設立警務室、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建立健全旅遊糾紛矛盾化解機制,確保旅遊景區安全、有序、文明。
第三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核定、公告旅遊景區接待旅遊者最大承載量,並監督旅遊景區管理機構執行最大承載量控制規定。
景區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景區最大承載量時,應當及時發布信息,採取相關措施,並向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生態旅遊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形時,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突發事件報告義務,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準確地向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發布旅遊安全警示信息,必要時可以要求旅遊經營者調整、暫停或者終止旅遊活動。
第三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經營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設施設備,定期對遊樂設施、設備及服務開展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組織開展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和服務措施。
第三十七條 禁止遊客違反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遊客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境或者危險狀態需要救援的,相關組織和機構應當按照先救援後追償、有償救援與公共救援相結合、教育與警示相結合的原則完成救援後,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的救援費用。
第三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導遊導覽服務隊伍的管理和培訓,嚴格審定導遊詞,確保導遊詞規範、準確。
第三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旅遊發展人才保障機制,建立政府、行業、企業、高校協作培養人才模式,培養旅遊策劃行銷、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實用人才,引進高端、緊缺文化和旅遊人才,推動生態旅遊人才本土化、專業化、國際化。
鼓勵和支持志願者在宣傳推介、信息諮詢、翻譯接待、秩序維護、應急救援、文明督導、嚮導指引等方面提供志願服務。
第四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加強城鎮、交通沿線、景區(點)等的旅遊廁所建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規劃廁所布局、類別、數量等,加強日常管理維護,不斷提升旅遊廁所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建立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與金融等部門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信用評價結果互認機制,開展文化和旅遊中小微企業信用培植工作,推動文旅企業信用示範企業創建工作。
第四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應當鼓勵並協調生態旅遊景區實施多景點聯票制、單個景點一票制。旅遊景區(點)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實行門票減免政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促進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遊客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的,由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旅遊開發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旅遊從業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在生態旅遊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破壞旅遊資源活動的;
(二)在旅遊景區內堆放、貯存、處置廢棄物和危險物品的;
(三)未依法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發生旅遊安全事故的;
(四)未依法公開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的;
(五)擾亂旅遊市場秩序,存在不正當競爭等違法經營行為的;
(六)泄露在旅遊經營活動中獲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七)其他擾亂旅遊市場秩序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