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枸杞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枸杞種植、加工、經營以及為枸杞產業提供服務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枸杞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生態保護、規範發展、綠色高效、質量監管、品牌引領的原則,增強核心競爭力,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應當將促進枸杞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促進枸杞產業發展和示範帶動機制。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農牧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枸杞產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林業主管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枸杞產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枸杞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枸杞產業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積極發揮管理、協調作用,依法依規為枸杞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扶持
第六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州枸杞種植區域與規模、產業結構與布局、市場規劃與建設的枸杞產業發展總體規劃。
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根據全州枸杞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地區枸杞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枸杞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區域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適應。
第七條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應當制定促進枸杞產業發展政策,通過財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加強種植基地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種質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良種推廣、科技創新、生態環境保護、質量監管、品牌建設等工作,促進枸杞產業良性循環發展。
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應當建立枸杞產業發展資金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適合促進枸杞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服務項目和專業信貸擔保;鼓勵和支持創建枸杞產業發展融資平台,引導枸杞生產加工企業以物權、智慧財產權和股權抵押、出讓等方式融資,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和支持國外、省外企業投資枸杞產業。
第九條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應當建立和完善枸杞市場風險防範機制,加強風險預測和風險提示,鼓勵和支持枸杞種植經營主體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
第十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枸杞企業信用制度建設,促進枸杞生產經營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建立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社等部門加強枸杞產業專業人才和經紀人隊伍建設,引進和培養種植、加工、研發、質檢等專業技術人才和勞務、市場等經紀人。
第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建設專業市場、貿易集散中心和電子交易平台。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設枸杞交易市場,完善倉儲、運輸、質量檢測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務,建立嚴格的市場監管機制。
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經營企業和個人利用網際網路、電商等現代信息化技術開拓國內外市場。
第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應當鼓勵和支持:
(一)科研機構、院校、企業和個人開展枸杞及其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研發枸杞新產品、新技術;
(二)推廣套用枸杞及其產品標準化生產、高效節水、先進機械裝備和質量安全管理等現代農業技術;
(三)開辦生產生鮮果品、食品飲料、生物製藥、養生保健、化妝製品等枸杞精深加工企業;
(四)參與食品餐飲、醫療保健、休閒康養、美容養生、觀光旅遊和民俗文化等相結合的枸杞產品銷售市場建設;
(五)發展枸杞產業文化,保護枸杞傳統加工工藝,挖掘、整理、傳播枸杞文化,推動枸杞文化與枸杞產業融合發展;
(六)大力發展有機枸杞,擴大有機枸杞種植規模,推廣柴達木枸杞系列品種,申報有機枸杞標準化基地認定和產品認證;
(七)鼓勵枸杞企業、合作社、種植大戶通過聯合、兼併、重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增強綜合實力,實現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產業化發展。
第三章 產地保護
第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或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可以在枸杞種植集中的區域劃定保護範圍,實行產地保護。產地的土壤、水源和大氣等環境應當符合種植要求。
經認定的有機枸杞基地,應當登記造冊、設立標識標牌。劃定的保護範圍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應當加強枸杞產地的長期保護,穩定枸杞種植面積。
第十六條 枸杞基地保護範圍內調整產業種植結構的,應當徵得當地農牧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居民建房用地,不得占用保護範圍內的枸杞基地。
第十七條 禁止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機枸杞基地保護範圍內的標識標牌。
因工程施工影響枸杞基地保護範圍內基礎設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並在施工結束時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禁止在枸杞基地保護範圍內排放、堆置、處置廢棄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禁止在有機枸杞基地保護範圍周邊3公里及主導風向5公里內新建對土壤、水質、大氣造成污染的項目。已經建成的污染項目,應當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搬遷。
第四章 質量監管
第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制定枸杞標準化生產加工的規範、規程等技術標準。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企業、個人實行標準化生產,科學使用化學農藥、肥料,建立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
第二十條 州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枸杞種苗生產、檢疫、運輸和使用管理,規範枸杞優良品種繁育、示範和推廣。
枸杞種苗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苗木出圃和調運,應當具有苗木檢驗證、苗木檢疫證和苗木產地標籤。
第二十一條 有機枸杞種植者應當建立有機枸杞種植檔案登記備案制度,如實記錄種植者、基地情況、投入品使用、田間管理等信息;有機枸杞種植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第二十二條 生產、加工和經營枸杞及其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安全標準,鼓勵枸杞生產企業建立枸杞質量標準體系。
枸杞加工者應當建立枸杞及其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檢驗制度,建立枸杞加工檔案登記備案、進貨查驗記錄、產品出廠檢驗記錄等制度,如實記錄法定記錄事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銷售票據;檔案、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二十三條 生產、加工枸杞及其產品過程中,除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外,還禁止使用焦亞硫酸鈉及其替代品。
第二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對枸杞生產加工、質量安全和市場流通實施監督管理,建立枸杞及其產品綜合信息發布平台,定期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第五章 品牌建設與保護
第二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鼓勵和支持企業、個人創建有機枸杞品牌和柴達木枸杞區域公用品牌;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枸杞企業和社會各界宣傳柴達木枸杞區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柴達木枸杞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以及枸杞品牌商標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支持州域內的企業、個人申請使用柴達木枸杞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申請使用柴達木枸杞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企業、個人,由海西州柴達木枸杞產業協會組織申報,向州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獲準使用柴達木枸杞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企業、個人,在其種植、生產的枸杞及其產品的標識、標籤、說明書或者廣告上,可以註明產品專用標誌。
第二十九條 獲準使用柴達木枸杞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企業、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產品專用標誌確定的枸杞及其產品使用範圍,不得摻雜非本產區枸杞。
第三十條 禁止偽造、轉讓、出租、出借或者買賣柴達木枸杞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禁止改變柴達木枸杞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表述方式、標識字型、圖案顏色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調整產業種植結構的,由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農牧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按調整畝數處每畝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機枸杞基地保護範圍內標識標牌的,由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農牧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枸杞種苗,或者未取得苗木檢驗證、苗木檢疫證和苗木產地標籤而出圃調運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林業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苗;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機枸杞種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農牧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有機枸杞種植檔案登記備案制度的;
(二)未如實記錄種植者、基地情況、投入品使用、田間管理等信息的;
(三)偽造有機枸杞種植檔案的;
(四)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有機枸杞種植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枸杞加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農牧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枸杞及其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檢驗制度的;
(二)未建立枸杞加工檔案登記備案、進貨查驗記錄、產品出廠檢驗記錄等制度的;
(三)未如實記錄法定記錄事項的;
(四)偽造枸杞加工檔案、進貨查驗記錄檔案、產品出廠檢驗記錄檔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檔案、票據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加工生產枸杞及其產品過程中,使用焦亞硫酸鈉及其替代品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農牧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枸杞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擴大柴達木枸杞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確定的枸杞及其產品使用範圍,偽造、轉讓、出租、出借或者買賣柴達木枸杞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改變柴達木枸杞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表述方式、標識字型、圖案顏色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枸杞及其產品;違法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標註柴達木枸杞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枸杞中摻雜非本產區枸杞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枸杞產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行委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權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