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
(2015年11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3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1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2年6月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扶持與文化傳承
第三章 產地保護
第四章 質量安全監督
第五章 品牌建設與標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枸杞品質,傳承枸杞文化,促進枸杞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枸杞種植、生產、加工、銷售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枸杞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綠色發展、品牌引領、質量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促進枸杞產業發展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枸杞產業發展重大政策、重大項目實施,協調跨區域跨部門重大事項、重大問題,督促檢查枸杞產業發展工作落實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枸杞產業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科學技術、水利、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金融、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枸杞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枸杞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自治區枸杞產業發展規劃。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枸杞產業發展規劃。
枸杞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第七條 枸杞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開展行業交流,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依法為枸杞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枸杞產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扶持與文化傳承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枸杞產業的扶持,最佳化營商環境,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力度,支持枸杞生產經營者標準化、規模化、數位化生產,推動枸杞產業集群集聚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枸杞產業發展資金投入,重點支持枸杞標準體系、綠色防控體系、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溯源體系、信息平台建設,以及種質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與推廣、產區生態環境保護、枸杞文化傳承等。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枸杞產業發展,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枸杞產業項目支持。
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經營者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融資,增強發展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枸杞產業財政金融政策,發揮枸杞產業基金作用,健全融資擔保制度,強化財政獎補、專項扶持、貸款貼息等支持。
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經營者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險費由各級財政給予一定比例補貼。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枸杞生產經營者聯合建立科學技術創新研發平台,完善枸杞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推進枸杞科技交流合作和成果轉化方式方法創新。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枸杞種質資源保護與良種選育、先進耕作栽培、新型機具裝備等與枸杞有關的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推廣,支持枸杞生產經營者研發或者生產食品、飲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等枸杞精深加工產品,培育枸杞精深加工項目。
研發或者生產食品、飲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等枸杞精深加工產品的枸杞生產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培育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枸杞綠色防控、採摘服務、生產與設施制乾等專業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枸杞產業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引進和培養枸杞種植、生產、加工、研發、鑑定等職業技術人才。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枸杞及其製品集散中心建設,完善配套設施,拓展功能業態,鞏固提升市場競爭力、影響力和輻射力。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經營者開展商業模式創新,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枸杞及其製品現代行銷體系。
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經營者投資建設面向國際市場的枸杞種植、生產、加工基地,拓寬對外銷售渠道。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通過自治區級鑑定的枸杞生產、加工機械設備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範圍。
對購買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範圍的枸杞生產、加工機械設備的生產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優惠。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枸杞產業與文化、旅遊、康養等產業融合發展,科學引導建設枸杞展示中心、枸杞主題公園、枸杞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等,發展枸杞旅遊休閒項目,提升枸杞產業綜合效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挖掘整理枸杞文化資源,加強對枸杞文化遺產、枸杞傳統加工工藝等的保護和傳承。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枸杞文化的宣傳推廣和交流傳播,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與枸杞有關的文藝創作、舉辦枸杞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動。
第三章 產地保護
第二十二條 枸杞產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枸杞種植的集中區域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實行產地保護。
枸杞產地保護範圍應當設立標識標牌,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穩定枸杞種植面積,保持枸杞種植規模,促進枸杞產業高質量發展。
徵收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實行占用補償平衡。
枸杞種植更新的,應當原地更新或者易地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進行更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寧縣是枸杞核心產區。對核心產區的枸杞種植面積實行特殊保護。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禁止侵占或者損壞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的基礎設施。
因工程施工影響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的基礎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在施工結束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禁止向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排放、堆放或者處置廢棄物。
禁止在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周邊新建可能對土壤、水環境、大氣造成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污染項目,應當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搬遷。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經營者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依法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種植枸杞。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種植枸杞的,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枸杞生產經營者長期使用。
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種植枸杞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確權申請,並依法給予不動產登記。
第四章 質量安全監督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枸杞及其製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保障枸杞及其製品質量安全。
枸杞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枸杞種植信息登記備案制度和進貨檢查驗收、出廠檢驗、批發銷售記錄製度,並對登記、記錄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經營者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施設備,對生產、加工的枸杞及其製品質量安全實施全過程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枸杞及其製品溯源體系,實現枸杞及其製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
枸杞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枸杞及其製品追溯與查詢系統,如實記錄枸杞及其製品信息,並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科學技術、林業草原(枸杞)等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加強對枸杞種植的技術指導和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建立病蟲害綠色防控體系,推進病蟲害統防統治工作。
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和未依法登記的農藥,以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農業投入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枸杞種苗生產、運輸和使用管理,規範枸杞優良品種的繁育、示範和推廣。
枸杞種苗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和苗木檢疫合格證。苗木出圃和調運,應當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標籤。
第三十二條 枸杞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枸杞及其製品質量安全標準開展生產、加工。
鼓勵枸杞行業協會制定團體標準、枸杞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
第三十三條 生產、加工枸杞及其製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枸杞做原料,不得偽造枸杞原料的原始記錄、生產記錄和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
第三十四條 枸杞的制乾、加工、貯存、運輸以及使用的容器、設施設備、包裝材料、防腐劑、添加劑等,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技術規範。
第三十五條 預包裝枸杞及其製品、散裝枸杞的標籤標識,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鼓勵枸杞生產經營者在枸杞及其製品包裝上使用防偽查詢技術。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枸杞及其製品綜合信息發布平台,定期向社會發布信息,提供資訊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實施對枸杞及其製品的抽查檢驗,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處置不合格枸杞及其製品。
第三十八條 發生重大枸杞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枸杞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控制措施,召回問題枸杞及其製品。
第五章 品牌建設與標誌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枸杞區域公用品牌建設和宣傳,以品牌引領枸杞產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經營者開展品牌建設與宣傳,提升企業產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四十條 對註冊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等專用標誌和枸杞及其製品知名品牌,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註冊人應當建立健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制度,規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域保護範圍內種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可溯源的枸杞,可以申請使用“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使用“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枸杞生產經營者應當向商標註冊人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使用條件的,商標註冊人應當許可使用。
第四十三條 使用“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枸杞生產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十四條 獲準使用“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生產經營者,在種植、生產、加工的枸杞及其製品的包裝、標籤、說明書或者廣告上可以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
“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地域保護範圍外種植的枸杞,應當真實標明產區名稱。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印製“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
(二)擅自擴大“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確定的枸杞及其製品使用範圍;
(三)擅自改變“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表述方式、字型、圖案或者顏色等;
(四)仿冒、買賣、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轉讓“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標誌專用權造成損害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枸杞及其製品,不得實施侵犯“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以及其他枸杞及其製品品牌、註冊商標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以及其他枸杞及其製品品牌、註冊商標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寧夏枸杞”“中寧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以及其他枸杞及其製品品牌、註冊商標的保護,依法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標誌專用權以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推動開展跨區域執法協作和維權援助,維護枸杞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枸杞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執行枸杞種植信息登記備案制度或者進貨檢查驗收、出廠檢驗、批發銷售記錄製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和未依法登記的農藥,或者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農業投入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或者其他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枸杞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農藥或者其他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加工枸杞及其製品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枸杞做原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加工,沒收違法生產、加工的枸杞及其製品和不符合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枸杞原料,並處違法生產、加工的枸杞及其製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枸杞原料的原始記錄、生產記錄、產地,以及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加工的枸杞及其製品,並處違法生產、加工的枸杞及其製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二條 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標誌專用權造成損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和專用標誌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本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枸杞產業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9年3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四、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中的“林業(枸杞)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農牧、國土、環保、經信、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修改為“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
(二)將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的“枸杞產業主管部門”修改為“枸杞產業管理部門”。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企業和個人承包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種植枸杞,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林木、林地不動產登記。”
(四)將第十八條中的“農牧、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依據職責”。
(五)將第二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中的“林業(枸杞)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
(六)將第三十七條中的“農牧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
草案說明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枸杞產業是我區最具特色的農業傳統優勢產業。目前,全區枸杞種植面積已達85萬畝,約占全國枸杞種植面積的45%,枸杞乾果總產量約13萬噸,占全國總產量的55%,出口量占全國的60%以上,年產值超過50億元。
近年來,我區枸杞產業發展勢頭良好。自治區已將枸杞產業作為農業“四大”特色優勢產業之一重點推進。但產業發展中也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傳統優勢和市場地位受到較大衝擊;二是深度研發和精深加工等產業鏈發展相對滯後;三是市場秩序混亂,監管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尤其是隨著周邊省區枸杞產業的快速發展,外省區的枸杞藉助寧夏枸杞的影響力,大量流入市場,摻雜在寧夏枸杞中混合銷售、假冒寧夏枸杞品牌、侵犯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等侵權行為屢禁不止,使我區枸杞產業發展面臨諸多困難。
為了保護寧夏枸杞的市場競爭優勢,維護品牌信譽,規範市場行為,促進我區枸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出台《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在2013年自治區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上,陳建華等12名代表提出的“關於儘快制定中寧枸杞品質品牌保護條例的議案”被確定為大會議案,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王儒貴副主任帶領有關部門的同志在區內進行了廣泛深入地調研,提出了立法建議。主任會議決定將制定《自治區枸杞產區保護條例》列入五年立法規劃。
去年11月,王儒貴副主任又帶領常委會農工委、自治區林業廳的有關同志和提出議案的相關人大代表,赴福建、浙江兩省進行了立法調研,學習借鑑兩省關於茶產業方面的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出了安排,提出了具體要求。今年年初,主任會議決定,將該條例列入今年立法計畫並由人大主導,農工委具體負責。隨後,農工委多次與自治區林業廳溝通研究,確定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導原則、總體思路、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自治區林業廳於4月上旬提出了《條例(草案)》初稿。之後經過農工委兩個多月的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6月上旬,王儒貴副主任又分別主持召開了基層、專家學者、政府部門三個層次的座談會,聽取基層人大代表、幹部民眾、枸杞種植大戶、枸杞企業、專家學者和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在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又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討論稿,分別傳送五市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相關部門再一次徵求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經主任會議審定,現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四條,內容涉及產業發展、產區保護、質量控制與監管、品牌創建與維護、市場開拓與規範、法律責任等方面。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名稱。在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過程中,部分人大代表、常委會委員、政府相關部門和市縣的同志認為,如果僅針對枸杞產區保護進行地方立法,既不能覆蓋枸杞的全產業鏈,也不能很好地解決我區枸杞產業發展中諸多現實問題。因此,建議將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中確定的《自治區枸杞產區保護條例》,改為《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
(二)關於“寧夏枸杞”的界定。我區枸杞種植遍及全區所有市、縣(區)。如果沿用2008年國家質監總局批覆的、以經緯度劃分的《地理標誌產品﹒寧夏枸杞》原產地保護範圍,一些縣(區)沒有劃入,還有一些縣(區)的種植區僅僅因為“一線之隔”,只能部分劃入。這種劃分,既不科學,也不符合我區枸杞種植的實際,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屬性。為此,《條例(草案)》對“寧夏枸杞”作了明確界定,將產自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枸杞,統稱為“寧夏枸杞”。這樣規定,對已經獲準使用“寧夏枸杞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企業沒有任何影響,同時又為寧夏枸杞產地標誌的使用拓展了空間。《條例》通過後,全區所有市、縣(區)生產的枸杞,均可申請使用“寧夏枸杞”產地標誌。
(三)關於設立枸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枸杞產業發展,重點應在資金、土地、研發、融資、文化等方面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特別是在資金方面,不僅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枸杞種質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與示範,關鍵技術創新,產區環境保護,人才培養,質量監測體系與信息平台建設,枸杞文化宣傳等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枸杞產業項目。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也可以結合實際,發揮市場機制,設立專項基金,重點支持枸杞標準化、規模化示範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技術培訓,病蟲害統防統治,品牌創建,市場開發等方面,以使自治區、市、縣三級政府都能夠有所側重地加大對枸杞產業發展的資金投入。
(四)關於枸杞及其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枸杞及其產品的質量安全,不僅直接關係廣大消費者的身心健康,直接影響“寧夏枸杞”的市場信譽和品牌形象,也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枸杞產業發展的成敗。為此,《條例(草案)》把質量控制與監管單設一章,對枸杞種苗、種植、制乾、加工、貯存、運輸、包裝、銷售、檢驗檢測、信息公開等各個環節,均作了較為詳細的規範,使枸杞及其產品的質量安全追溯有了強制性規定。同時,對枸杞及其產品的網路交易、推廣使用二維碼等也作了相應規定。
(五)關於“寧夏枸杞”的品牌保護和市場規範。《條例(草案)》規定:獲準使用“寧夏枸杞”產地標誌的枸杞及其產品,其枸杞應當全部產自於寧夏枸杞產區;使用“寧夏枸杞”門牌標識的行銷點不得銷售非本產區枸杞;不得在“寧夏枸杞”中摻雜非本產區的枸杞銷售。對使用“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的產品也作了類似規定。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規範市場秩序,禁止濫用“寧夏枸杞”或“中寧枸杞”的標誌標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依法生產經營者的利益,為市場監管部門提供執法依據,同時也不排斥外省區枸杞在我區市場正常流通。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禁止性的規定,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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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枸杞產業規劃、扶持、品牌保護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融藥用營養食用健康綠色於一體的枸杞產業,是寧夏最具特色的農業傳統優勢產業。目前,自治區枸杞種植面積已達85萬畝,約占全國枸杞面積的45%,枸杞乾果總產量約13萬噸,占全國總產量的55%,出口量占全國的60%以上,年產值超過50億元。
為了保護枸杞產業的市場競爭優勢,維護品牌信譽,規範市場行為,促進寧夏枸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寧夏枸杞保護和促進產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迫在眉睫。
《條例》要求,自治區政府應當加大對枸杞產業發展的投入,枸杞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生物製藥、養生保健、化妝品等枸杞精深加工產品的,享受優惠政策。規定了枸杞生產企業在生產、加工、飲料食品、生物製藥、化妝保健等枸杞精深加工的產品,縣級政府都應該給予支持。
《條例》規定,自治區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枸杞質量標準體系;枸杞及其產品實行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產品追溯與查詢系統;枸杞生產經營者執行枸杞種植信息登記備案制度。凡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範圍內種植的枸杞可以申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寧夏枸杞核心產區種植的枸杞可以申請“中寧枸杞”證明商標;其他產區種植的枸杞應當註明產區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