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產業促進條例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產業促進條例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產業促進條例》旨在為精河枸杞產業發展提供遵循、指引、約束和保障,明確了州、縣兩級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職責和任務,進一步規範產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產業促進條例
  • 實施地點: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9月2日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扶持
第三章種植與加工
第四章質量監管
第五章品牌保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精河枸杞產業高質量發展,保護“中國枸杞之鄉”品牌,推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精河枸杞種植、加工、經營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精河枸杞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綠色發展,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品牌引領、產業融合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精河枸杞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精河枸杞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政策體系,安排精河枸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精河枸杞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精河枸杞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自治州林業和草原部門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精河枸杞產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精河枸杞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精河枸杞產業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有關縣(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體廣旅、衛生健康、鄉村振興、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精河枸杞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精河枸杞產業標準化建設,會同標準化行政有關部門依法完善種植、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等全產業鏈技術規程,指導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按照標準開展生產經營,提高產業整體質量。
鼓勵和支持精河枸杞產業行業協會以及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七條精河枸杞產業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服務、協調作用,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誠信建設,規範行業行為,依法為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提供品質評價、技術成果評價、智慧財產權保護、品牌推介、職業培訓等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規劃與扶持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編制精河枸杞產業發展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精河枸杞產業發展方案應當包括發展目標、具體措施、扶持政策等內容,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的要求。
第九條 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精河枸杞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下列活動:
㈠建立種業技術創新體系,培育枸杞新品種;
㈡ 研發、引進和推廣適用於枸杞種植、田間管理、採摘、加工等環節的先進技術和機具設備;
㈢ 開展產品質量認證、品牌培育、市場行銷等;
㈣ 組織枸杞生產務工,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精河枸杞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強精河枸杞產業項目信貸支持;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精河枸杞種植保險服務。
第十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同建立技術研究機構、公共科研平台、專家工作站等,促進精河枸杞產業關鍵技術、設備、產品的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
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精河枸杞產業技術推廣,建立健全技術推廣體系,推進精河枸杞產業科技成果套用。
第十一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精河枸杞產業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精河枸杞種植、生產、加工、研發、鑑定等職業技術人才。
第十二條 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精河枸杞專業市場、貿易集散中心、電子交易平台等機構和場所的建設、運營,引導完善倉儲、物流、質量監測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支持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現代行銷體系,創新商業模式,拓寬銷售渠道。
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舉辦或者支持舉辦精河枸杞產品展示展銷活動,組織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參加國內外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為其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市場行銷提供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
第十四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精河枸杞產業與歷史文化、民族風情、特色旅遊、健康養生、觀光體驗等融合發展,提升精河枸杞產業綜合效益。
第十五條 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精河枸杞產業發展風險防範機制,加強風險評估、預測和風險提示,採取措施幫助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抵禦因自然災害、市場波動等原因造成的產業發展風險。
第十六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營商環境,做好招商引資信息諮詢、政策指導、項目推介等服務,積極引進投資者從事精河枸杞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壯大自主創新能力強、生產加工水平高、示範引領效果顯著的精河枸杞產業龍頭企業。對促進精河枸杞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種植與加工
第十八條自治州和精河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尊重歷史、因地制宜、農民受益、產業振興的原則,依法對精河枸杞種植進行科學合理布局,促進精河枸杞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九條 精河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精河枸杞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建立優良品種資源圃,完善良種繁育體系,推廣精河枸杞良種良法種植。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及個人依法建立精河枸杞優質品種資源繁育基地,開展品種資源科學研究。
第二十條精河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指導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建設標準化種植基地,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災害防治設施,創新經營管理模式,提升綠色生產能力。
精河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政策,支持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建設有機枸杞基地,推動實現全域有機種植。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和精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地保護,保持精河枸杞種植規模。經劃定的精河枸杞保護範圍應當設立標識標牌。
禁止違反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精河枸杞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和精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將精河枸杞灌溉設施建設納入水利設施建設規劃,建立精河枸杞種植配水制度,推廣節水抗旱種植技術,保障灌溉用水。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和精河縣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水利等有關部門完善精河枸杞農業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網路,健全以大風、低溫、沙塵、冰雹等氣象災害為重點的防控體系,提升災害防禦能力。
第二十四條精河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精河枸杞種植過程中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推廣使用生物有機肥和病蟲害綠色綜合防控技術,促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增效,保障精河枸杞質量安全。
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不得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以及國家禁止使用的其他農藥,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超劑量、超範圍使用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五條精河枸杞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種植管理台賬,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㈠ 枸杞的品種、數量、來源;
㈡ 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㈢ 有害生物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種植管理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禁止偽造、變造種植管理台賬。
第二十六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精河枸杞加工的指導和服務,支持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工藝提升,開展專業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
鼓勵和支持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開展精深加工技術和產品研發,提高精河枸杞附加值。
第二十七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精河枸杞產地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培育壯大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延伸產業鏈,做強做優做大精河枸杞加工業。
第四章質量監管
第二十八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負責精河枸杞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精河枸杞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協調配合和執法銜接,及時通報和共享精河枸杞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並按照職責許可權,發布有關精河枸杞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建立精河枸杞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指導生產經營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將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錄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實現種植、加工、貯存、運輸、銷售全產業鏈信息可追溯。
第三十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制定精河枸杞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畫,開展精河枸杞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第三十一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信用記錄,記載行政處罰等信息,推進精河枸杞質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套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企業申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認證以及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提升精河枸杞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條精河枸杞種苗生產、檢疫、運輸和使用管理,精河枸杞的制乾、加工、貯存、運輸以及使用的容器、設備、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
第三十四條精河枸杞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質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託檢測機構對精河枸杞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精河枸杞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銷售。
第五章品牌保護
第三十五條 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精河枸杞品牌運營管理制度,完善精河枸杞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培育、推介、保護機制,增強品牌市場競爭力。
第三十六條 精河枸杞區域公用品牌持有者應當嚴格執行準入管理規範,提升產品外在形態、內在品質、包裝標識的統一性,定期評估授權對象的品牌使用情況,並對授權對象進行動態調整。
鼓勵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申請使用精河枸杞區域公用品牌。禁止未經授權或者違反管理規範使用精河枸杞區域公用品牌。
第三十七條獲準使用精河枸杞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範和使用管理規則等的要求進行生產、加工,保證產品質量。
第三十八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精河枸杞品牌建設,對獲得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權、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等食品農產品認證的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給予補助或者獎勵。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㈠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精河枸杞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㈡ 獲準使用精河枸杞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但未按照相應標準、管理規範或者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
㈢ 在標註精河枸杞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或者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枸杞中摻雜非本產區枸杞;
㈣ 偽造、變造、冒用或者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轉讓精河枸杞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㈤ 擅自更改精河枸杞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名稱的表述方式或者專用標誌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型、圖文比例、色值等;
㈥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精河枸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商品商標和枸杞區域公用品牌的保護,依法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標誌專用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推動開展跨區域執法協作和維權援助,維護精河枸杞市場秩序。
第四十一條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挖掘整理精河枸杞文化資源,加強對精河枸杞文化遺產、傳統加工工藝等的保護和傳承;加大宣傳力度,對外展示推介精河枸杞產品、品牌、文化,提升消費者對精河枸杞品牌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賴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精河枸杞產業發展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精河枸杞生產經營主體,是指從事精河枸杞種植、加工、經營以及相關服務的組織和個人,包括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企業等。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精河枸杞,是指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精河縣行政區域內種植,包括托里鎮、大河沿子鎮、八家戶農場、阿合其農場、茫丁鄉、托托鎮六個鄉鎮的五十六個中心村種植的枸杞。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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