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草案)

為了促進枸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枸杞種植、加工、經營以及為其提供相關服務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草案)
  • 實施時間:2015年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枸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枸杞產業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枸杞產業,是指包括枸杞種植、加工、經營以及為其提供的相關服務。
第三條 產自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枸杞為寧夏枸杞。
中寧縣是寧夏枸杞的核心產區,其生產的枸杞為中寧枸杞。
第四條 枸杞產區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綠色發展、產業規範、注重品質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枸杞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升產業發展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枸杞)行政管理部門為枸杞產業的主管部門。
農牧、國土、環保、經信、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促進枸杞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枸杞產業發展規劃。
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枸杞產業發展規劃。
枸杞產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自治區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枸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枸杞種質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與示範,關鍵技術創新,產區環境保護,人才培養,質量監測體系與信息平台建設,枸杞文化宣傳等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枸杞產業項目。
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枸杞產業發展基金。重點支持枸杞標準化、規模化示範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技術培訓,病蟲害統防統治,品牌創建,市場開發等枸杞產業項目。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枸杞產業發展優惠政策,並對促進枸杞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完善枸杞種植基地道路、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對綠色、環保、節水的枸杞標準化、規模化示範基地建設,在項目資金上給予支持。
枸杞生產、加工企業建設用地,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予以審批。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通過自治區級鑑定的枸杞生產、加工機械產品,列入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對購買目錄產品的企業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補貼。
第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場導向、企業主體、產學研結合的枸杞產業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機制,提升產業科技水平。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枸杞企業聯合建立科技研發與推廣機構,開展枸杞優良品種選育、先進耕作栽培技術、新型機具、精深加工等科技研發與示範推廣。
枸杞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引進精深加工先進成套設備,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枸杞產業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開展枸杞產業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提升產業發展的人力資源水平。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枸杞產業各類社團組織的監督管理,引導、鼓勵和支持其依法開展相關活動。
枸杞產業各類社團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規範行業行為,為枸杞生產經營者依法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制定枸杞產業發展規劃或者行業標準時,應當聽取枸杞產業各類社團組織的意見。
第十四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枸杞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強對枸杞產業的金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金融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枸杞企業通過掛牌上市、發行債券、融資擔保、金融票據等多種方式進行市場融資,增強其發展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方式,建立健全枸杞種植保險制度。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和個人承包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從事枸杞種植,並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林權登記申請,由同級人民政府依法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
依法取得的林權可以作為抵押進行貸款。原辦理林權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林業、旅遊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枸杞文化的宣傳,深入挖掘、整理、傳播枸杞文化,開發推廣枸杞文化旅遊產品,推進枸杞文化與枸杞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成立各類枸杞文化促進組織,支持社會組織和枸杞企業設立枸杞文化場所,開展枸杞文化相關活動。
第三章 產區保護
第十七條枸杞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在枸杞種植相對集中的區域,劃設保護範圍,統一登記造冊,實行產地保護。
禁止在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從事與枸杞產業無直接關係的其他活動。
第十八條 禁止非法侵占或者損壞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的基礎設施。
建設單位因施工影響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基礎設施正常功能發揮的,應當採取相應的輔助措施,並在施工結束時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 禁止向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排放、堆置或處理廢棄物。
禁止在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周邊三公里內興建對土壤、水質、大氣造成污染的項目。已經建成的有污染的項目,應當採取措施限期治理;無法治理的,應當予以搬遷。
第二十條 徵收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應當堅持先補後征,保持枸杞種植面積穩定。
第二十一條 寧夏枸杞核心產區應當實行長期保護。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中寧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枸杞珍稀種質資源、傳統加工工藝、枸杞文化遺產等保護。有必要的可以統一設定保護標誌。
第四章 質量控制與監管
第二十二條 枸杞及其產品實行質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自治區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寧夏枸杞”、“中寧枸杞”質量標準體系。
第二十三條 枸杞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枸杞種植信息登記備案制度,進貨查驗、出廠檢驗、批發銷售記錄製度,保證枸杞及其產品質量信息可追溯,並對其各項登記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鼓勵枸杞生產加工企業建立線上監控網路,實現對其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枸杞種苗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苗木生產許可證、苗木經營許可證和苗木產地檢疫合格證。苗木出圃和調運,應當具有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苗木出圃合格標籤。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枸杞種植過程中投入品使用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開展測土配方施肥,推廣使用有機肥,植物源、微生物源及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推進病蟲害統防統治工作。
禁止在枸杞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以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
第二十六條 枸杞的制乾、加工、貯存以及運輸過程中使用的容器、設備、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
第二十七條鼓勵枸杞生產加工企業按照自治區《綠色食品 枸杞及枸杞製品》地方標準組織生產,並可以制定嚴於此標準的企業標準。適用企業標準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預包裝枸杞產品、散裝枸杞的標籤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鼓勵枸杞生產加工企業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二維碼。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枸杞及其產品的質量安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抽查,並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檢驗。檢測檢驗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十條 出口枸杞及其產品的企業,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的枸杞及其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檢驗和監督,收集、匯總相關質量安全信息,並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通報。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寧夏枸杞及其產品綜合信息統一發布平台,定期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提供資訊服務。
第五章 品牌創建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枸杞種植的標準化、規模化示範生產。
對獲得良好農業生產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國內外認證,以及通過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的枸杞企業,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和個人依法開展“寧夏枸杞”、“中寧枸杞”統一連鎖經營,培育品牌形象。
第三十四條 鼓勵枸杞龍頭企業推行集枸杞種植、加工、行銷、文化養生、觀光旅遊為一體的全產業鏈經營,擴大企業品牌影響力。
第三十五條 凡使用“寧夏枸杞”產地標誌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凡使用“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中寧縣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獲準使用“寧夏枸杞”產地標誌的枸杞及其產品,其枸杞應當全部產自於寧夏枸杞產區。
獲準使用“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的枸杞及其產品,其枸杞應當全部產自於寧夏枸杞核心產區。
第三十七條 獲準使用“寧夏枸杞”產地標誌或者“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的企業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擴大產地標誌或者證明商標的使用範圍;
(二)偽造、買賣、出租、出借、轉讓產地標誌或者證明商標;
(三)改變產地標誌或者證明商標的標識、字型、圖案、顏色等表達方式。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寧夏枸杞”產地標誌、“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市場開拓與規範
第三十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枸杞交易平台基礎設施建設,降低流通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四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枸杞企業參加國內外各種商貿推介活動,增強“寧夏枸杞”和“中寧枸杞”的市場影響力。
第四十一條 鼓勵企業和個人利用現代新興媒體,建立網際網路行銷渠道,拓展“寧夏枸杞”和“中寧枸杞”的市場空間。
通過網際網路行銷寧夏枸杞及其產品,應當嚴格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行銷活動。
第四十二條 枸杞交易市場禁止以下行為:
(一)侵犯“寧夏枸杞”產地標誌和“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的;
(二)使用“寧夏枸杞”或者“中寧枸杞”門牌標識的行銷點銷售非本產區枸杞的;
(三)在“寧夏枸杞”或者“中寧枸杞”中摻雜非本產區枸杞的;
(四)散裝枸杞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枸杞市場的規範管理和維權打假活動,嚴厲查處各種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費用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種子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沒收枸杞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枸杞及其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枸杞及其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枸杞及其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枸杞及其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標的枸杞及其產品的;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枸杞作為原料生產枸杞產品的;
(三)生產經營霉變生蟲、摻假摻雜枸杞產品的;
(四)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枸杞產品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偽造枸杞產地、以假充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網路交易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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