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增強旅遊發展新功能,創建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推動旅遊業成為區域戰略性支柱產業,構建自治州全域旅遊共建共享新格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全域旅遊的規劃引導、產業扶持、服務保障、市場規範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全域旅遊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以旅遊業為優勢產業,利用自然資源、人文景觀及文化、科技等旅遊資源,實現區域資源有機整合,相關產業深度融合,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新模式。
第四條 促進全域旅遊發展,實行黨委領導、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堅持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互促進、共同提升。
第五條 自治州建立健全黨委統籌,州人民政府負總責,縣(市)、鄉(鎮)主要負責人抓落實的全域旅遊工作機制。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綜合協調機制,制定促進全域旅遊發展政策措施,統籌解決全域旅遊發展重大問題,並將促進全域旅遊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六條 自治州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域旅遊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基礎設施維護、旅遊安全監督、秩序維護、糾紛處理、文明旅遊宣傳和公民文明素質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域旅遊發展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將支持全域旅遊發展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用於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旅遊形象推廣等。
加強投融資機制和渠道建設,對重點旅遊企業和各旅遊業態經營者給予金融貸款貼息政策支持,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適應全域旅遊發展的信貸產品,加大信貸扶持力度。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圍繞新疆是個好地方品牌,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旅遊品牌形象和宣傳推廣主題。
旅遊品牌形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第二章 規劃引導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企業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登記,建立旅遊資源信息庫,協調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和上一級旅遊和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域旅遊發展規劃,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空間管控要求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交通運輸規劃以及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一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編制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遵循嚴格保護、整體布局、最佳化利用的原則,體現自治州自然資源和歷史人文特徵,以景區(點)為核心,最佳化旅遊觀光區、休閒度假區、旅遊產業集聚區以及旅遊綜合體空間布局,促進各個景區(點)和旅遊特色小鎮、鄉村旅遊以及相關旅遊產品差異化發展。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或者修改相關規劃時,應當優先滿足全域旅遊發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促進旅遊項目、旅遊設施、服務要素等發展,合理預留旅遊發展空間。
第十三條 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報請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規劃督查、評估機制,依照法定程式,委託第三方對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報告本級人大常委會。
第十五條 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景區(點)等重大旅遊建設項目,應當徵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旅遊產業融合
第十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旅遊發展需求,增加綠地、公園、廣場、旅遊廁所等公共空間供給,建設生態綠道和主題公園,拓展休閒旅遊空間。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利用土地、房產等,以入股、合作、租賃等方式開辦旅遊企業、從事旅遊經營或者開發旅遊項目。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旅遊與文化、體育、工業、農業、交通、康養、教育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觀光度假、體育健身、品牌賽事、冰雪風情、工業研學、醫療康養等特色旅遊項目開發和旅遊示範基地建設。
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創新文化節慶旅遊、鄉村旅遊、康養旅遊、冰雪旅遊、工業旅遊、紅色旅遊和研學旅遊等產品,促進旅遊相關業態發展。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世界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遺蹟等的研究、保護和利用,推進博物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展示館、村史館等公共場館常態化開放,開展文化、文物旅遊,促進優秀傳統文化與旅遊融合發展。
第十九條 鼓勵文化創意、影視製作、演藝娛樂等各類文化產業與旅遊融合發展。支持各類文藝院團、演出機構等參與旅遊演藝項目,培育扶持旅遊文化演藝發展。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夜間旅遊發展促進機制,培育多樣化夜間旅遊發展載體。
鼓勵和支持發展夜間旅遊,鼓勵開發文化演藝、健身娛樂、購物餐飲等夜間旅遊產品。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依託自然和文化遺產、古村落、傳統村落、博物館、科技館、讀書場館、大中專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等,建設研學旅遊示範基地,鼓勵和支持學校組織學生開展研學旅遊。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依託人文歷史、自然景觀、傳統文化、體育賽事、特色美食、田園風光等資源,舉辦各具特色的主題文化旅遊節慶活動。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自然資源和體育資源優勢,規劃建設戶外休閒、探險體驗、品牌賽事、健身養生等體育旅遊示範基地。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旅遊經營者因地制宜建設季節性開放的滑雪場和室內外冰上運動設施,開發具有大眾化、娛樂性、體驗性的冰雪運動項目,發展冰雪休閒度假主題旅遊、冰雪風情節、冰雪雕刻藝術展、冬捕活動等旅遊產品,打造冬季冰雪旅遊休閒目的地。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休閒觀光業,建設農業公園、沙漠公園,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生態旅遊觀光區。
鼓勵水利設施建設融入旅遊元素,依託水域和水利工程,開發觀光、遊憩、休閒度假等旅遊產品。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準東等工業基地發展工業旅遊,引導大型企業設定發展史館、生產線參觀廊道,開發創意產品,科普工業科技,樹立企業形象,展現企業精神和發展理念,帶動工業旅遊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利用縣鄉、鄉村及旅遊專用道路,開發特殊交通旅遊產品,規劃建設自駕游精品線路和房車營地,完善自駕旅遊服務保障體系。
第二十八條 鼓勵發展以旅遊觀光、休閒度假、運動康體、醫療保健、養心養顏、健康膳食為主導的康養旅遊業態,完善康養產業體系,夯實康養產業基礎,開發康養旅遊產品,滿足旅遊者康養需求。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培育特色旅遊商品研發、生產和銷售基地,開發具有昌吉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旅遊商品。
第三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合作、兵地融合,促進全域旅遊發展。支持建立多元化參與、跨區域的宣傳行銷聯動機制。
第四章 景區(點)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旅遊景區(點)應當編制旅遊景區(點)規劃,經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景區規劃應當符合全域旅遊發展規劃,遵循保護優先、科學利用的原則,突出景區(點)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第三十二條 景區(點)應當根據最大承載量建設下列設施:
(一)應當建設具備宣傳推介、導遊服務、諮詢投訴、交通服務等功能的遊客服務中心;
(二)供水、排水、供電、通訊、醫療、金融服務設施;
(三)停車場,環境衛生設施;
(四)消防和其他安全設施;
(五)國際通用的遊覽標識、引導系統;
(六)其他必要設施。
第三十三條 景區(點)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資源環境保護和治理修復措施。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景區(點),應當加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不得破壞生態、污染環境、毀損景觀;利用人文資源開發的景區(點),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民族特色和歷史風貌,不得擅自維修、改建、遷移和拆除。
第三十四條 景區(點)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的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和旅遊行業標準實行規範化、標準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 國有景區(點)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指導價。景區(點)應當在醒目位置公布門票價格。鼓勵實行門票抵值景區(點)內區域消費、淡季免費開放。
景區(點)內不得設定另行收取門票的遊覽場所和區域。
第三十六條 景區(點)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退役軍人、援疆幹部人才等特殊群體實行門票減免優惠。
第三十七條 景區(點)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和標準配備相應設備、設施,加強日常維護。
危險性區域和危險性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對使用特種旅遊設備的,應當依法註冊登記、定期檢驗,並配備持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和操作。
第五章 鄉村旅遊
第三十八條 鄉村旅遊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村民自願的原則,堅持規劃先行、突出特色,注重保護生態環境、自然風貌、古民居建築和歷史文化遺蹟。
第三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地域文化濃郁、生態環境良好、具有旅遊價值的傳統村落、古民居和民俗節慶等旅遊資源,建設特色旅遊村落。
第四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鄉村旅遊設施建設與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建設相配套,統籌使用相關涉農財政資金,建設道路、停車場、廁所、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依法通過租賃、承包、合作、入股等方式,對旅遊資源豐富的鄉村實施整體開發,投資建設民宿客棧、農家樂、休閒農莊、田園綜合體等項目,開發鄉村旅遊產品。
第四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宿旅遊發展統籌協調管理機制,制定優惠扶持政策,依法簡化行政許可相關程式,最佳化民宿旅遊發展環境。
第六章 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大型旅遊活動和旅遊形象宣傳、推廣等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旅遊形象、旅遊資源、旅遊文化、旅遊產品以及文明旅遊等進行公益宣傳推廣。
第四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連線各景區(點)的道路以及配套的停車場、服務中心(站)等服務設施納入城鄉交通線網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為旅遊者提供信息諮詢、交通換乘、旅遊救援等服務。
道路、車站、景區(點)及其他城市設施,應當設定標準的通用旅遊標識、標牌,建設無障礙設施,推進無線區域網路全覆蓋。
第四十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自駕游體系建設,規劃建設旅遊風景道,合理設定遊客服務區、自駕旅居車營地、加油(氣)站、車輛維修、安全救援等旅遊服務設施。
第四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旅遊大數據平台建設,完善全域旅遊基礎信息資料庫,將公安、交通、氣象、住宿、餐飲、重點景區(點)、旅遊業態等相關數據信息接入線上旅遊行銷服務平台,開通信息查詢、預訂、支付、評價等功能,方便旅遊者查詢。
第四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旅遊者評價為主的微笑昌吉評價體系和長效機制,組織制定服務標準,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及旅遊者的舒適度和滿意度。
第四十八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旅遊項目建設、客源市場開發、品牌創建、轉型升級、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制定和完善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優惠政策,激發全域旅遊發展活力,推進全域旅遊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旅遊發展人才引進優惠政策,設立旅遊專家智庫,引進和培養旅遊領域創新創業型人才及高端旅遊策劃、經營管理、行政管理、實用技能人才。
大力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強化旅遊人才培養,重點開展對旅遊一線服務人員的旅遊接待禮儀、旅遊餐飲住宿服務、景區(點)講解等培訓。
第五十條 縣(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民宿、房車營地、葡萄酒莊、低空旅遊、特種旅遊、探險旅遊等旅遊經營活動的引導和規範管理,推廣實施服務標準體系,制定、推廣旅遊講解服務規範,促進品牌化發展。
第五十一條 鼓勵志願者在重要節日和旅遊高峰期,以及重點景區(點)、旅遊集散中心、遊客服務中心等為旅遊者提供旅遊諮詢、文明引導、遊覽講解、秩序維持、應急救護等公益服務。
第五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牽頭,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參與的全域旅遊綜合服務和旅遊市場監管聯動執法機制,制定旅遊綜合監管責任清單,公布執法許可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統計工作,可以採取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統計機構開展旅遊統計。旅遊統計數據應當準確、客觀、全面。
第五十四條 鼓勵、扶持建立各類旅遊行業協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和各種旅遊活動,為會員提供全域旅遊市場拓展、產品推介、交流合作、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統一受理和快速處理機制,公布旅遊投訴電話、網站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負有促進全域旅遊工作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瀆職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旅遊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