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於2018年2月28日張家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張家界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張家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4/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全域旅遊科學、健康、協調、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促進全域旅遊發展而開展的規劃、建設、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全域旅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充分利用自然與人文景觀以及文化、科技、生態等旅遊資源,以旅遊業為優勢主導產業,實現區域資源有機整合、產業深度融合發展和社會共同參與,通過旅遊業帶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旅遊發展模式。
第三條 促進全域旅遊發展,應當推進旅遊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以及鄉村振興相結合,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企業主體、社會參與、行業自律、資源整合、產業融合的原則,實現本市全域旅遊產業化、標準化、信息化、國際化。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域旅遊發展的組織和領導,完善綜合協調機制,制定促進資源整合、產業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全域旅遊發展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資源開發、旅遊規劃監管、旅遊安全監管、旅遊秩序維護、旅遊糾紛處理、文明旅遊宣傳和公民文明素質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域旅遊促進工作,維護旅遊資源開發建設秩序,監督旅遊規劃實施,教育、引導居民遵守法律法規,提高居民文明素質。
第五條 市、區縣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市場開拓、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的指導協調、旅遊安全監督管理、旅遊者合法權益保護,以及對旅遊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等。
第六條 旅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制定和實施行業規範,開展服務質量等級評定等行業自律活動,調解旅遊糾紛,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鼓勵和支持旅遊行業協會、商會對其會員實行誠信等級管理,建立行業誠信檔案,促進旅遊經營者誠信經營。
第七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建立旅遊志願服務體系,指導開展旅遊志願服務。
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旅遊志願活動,在信息諮詢、翻譯接待、秩序維護、應急救援、文明督導、嚮導指引等方面提供志願服務。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與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合作建立旅遊人才培訓、創業基地,培養、引進旅遊人才,促進旅遊產學研一體化發展。
在旅遊基礎研究、資源利用、產品開發、形象推廣、產業融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為促進全域旅遊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廣以張家界為核心品牌的旅遊形象。
建立跨部門、跨行業的旅遊形象推廣機制,本市開展的重大外事、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應當推廣本市旅遊形象。
開展宣傳促銷,不得損害本市旅遊形象,不得貶損同行業競爭者。
第二章 規劃引導與產業融合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登記,建立旅遊資源信息庫,協調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全域旅遊發展規劃。
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飲用水源保護規劃、林地保護與利用規劃等相銜接。
組織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交通規劃等,應當優先滿足全域旅遊發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促進旅遊項目、旅遊設施、服務要素等發展;建設通訊、供水、電力、環保、文化體育和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統籌全域旅遊發展需要。
第十二條 編制和實施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統一規劃、整體布局、最佳化利用原則,體現本市自然資源和歷史人文特徵,以中心城區和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為核心,最佳化旅遊觀光區、休閒度假區、旅遊產業集聚區以及旅遊綜合體空間布局,促進各個主體景觀帶和旅遊特色小鎮、鄉村旅遊服務基地以及相關旅遊產品差異化發展。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對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適時評估。
全域旅遊發展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報請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全域旅遊發展規劃,並遵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
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景區等重大旅遊建設項目時,應當告知旅遊主管部門;召開相關的論證會、評審會等會議,應當通知旅遊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五條 國有旅遊資源進行出讓、轉讓、租賃、委託經營等,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進行,並依照規定向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前款規定的出讓、轉讓、租賃、委託經營等契約的重大修改,依照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工業、農業、林業、商業、文化、體育、科技等資源開發,實現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引導各類資本創新觀光旅遊、休閒旅遊、體驗旅遊、鄉村旅遊、康養旅遊、紅色旅遊、民族風情旅遊等旅遊產品,促進旅遊相關新業態發展。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文化的研究、保護和利用,推進博物館體系建設和展示服務,開發文化創意、演出演藝等旅遊產品,促進本市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與旅遊融合發展。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建立多元化的旅遊產業體系,完善吃住行游購娛旅遊要素產品鏈條,在旅遊者集散地、景區、入境游集中地規劃、設定購物和服務網點,培育精品特色商業街區,建設旅遊與休閒、娛樂、購物等功能相融合的空間載體。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旅遊商品創意研發,培育體現張家界特色的旅遊商品品牌,促進旅遊商品的保護、研發、生產和銷售。
第三章 景區建設和管理
第十九條 景區應當先規劃,後建設。景區規劃由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景區主管部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
景區規劃應當包含景區界線外合理區域,景區內外規劃內容應當統籌安排,並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編制景區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相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進行多方案比較和論證;必要時,進行聽證。
第二十條 景區規劃編制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利用的原則,突出景區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景區規劃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景區資源評價;
(二)景區安全評價;
(三)資源環境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
(四)景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
(五)禁止開發、建設和限制開發、建設的範圍;
(六)景區的最大承載量;
(七)其他有關規劃。
第二十一條 景區應當根據最大承載量,規劃、配備以下必要設施:
(一)供水、排水、供電設施;
(二)停車場,環境衛生設施;
(三)消防和其他安全設施;
(四)國際通用的遊覽標識、引導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設施。
景區應當建設具備宣傳推介、導遊服務、集散換乘、諮詢投訴、醫務救助等功能的遊客服務中心,為旅遊者提供綜合性服務。
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數量充足、乾淨衛生、免費使用的廁所。
第二十二條 景區規劃依照法定許可權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審批;跨區縣行政區域的景區或者景區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涉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景區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景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不符合景區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依法逐步改造、搬遷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條 依法保護景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的合法權益,因景區建設需要徵收、徵用的,對相關權利人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五條 景區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資源環境保護和治理修複方案,實現可持續發展。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的景區及其規劃確定的外圍地帶,應當加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不得破壞生態、污染環境、毀損景觀;利用人文資源開發的景區,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民族特色和歷史風貌,不得擅自維修、改建、遷移和拆除。
景區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景區經營者應當建立景區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對景區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野生動植物資源、特殊地質地貌等進行調查、鑑定、登記,建立紙質和電子圖文檔案,落實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利用自然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其他公共資源開發、經營景區,以及在景區內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繳納資源有償使用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用於景區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以及景區內資源和財產的相關權利人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指導價,非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實行市場調節價;景區必須在醒目位置公布門票價格。
景區經營者應當推行門票網路預約、預售制度,預約人數接近景區最大承載量時,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未經法定許可,景區內不得設定另行收取門票的遊覽場所和區域。
第四章 鄉村旅遊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遊納入小城鎮建設體系,促進鄉村旅遊設施建設與鄉村振興、城鎮建設、城鄉一體化建設相配套,依法使用相關建設項目資金開發鄉村旅遊項目。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開發地域文化濃郁、生態環境良好、具有旅遊價值的古村落、古民居和民俗節慶等旅遊資源,建設個性化景觀旅遊村寨。
第三十條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依法通過租賃、承包、合作、入股等方式,對旅遊資源豐富的鄉村實施整體開發,投資建設民宿客棧、鄉村酒店、休閒農莊、田園綜合體等項目,開發鄉村旅遊產品。
第三十一條 鄉村旅遊開發應當徵求當地居民意見,尊重當地居民的風俗習慣,保護生態環境、自然風貌、古民居建築和歷史文化遺蹟。
第五章 基礎設施與服務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全域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旅遊形象推廣等。
發改、住建、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文化、體育等主管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時,應當對與全域旅遊相關聯的項目依法予以支持。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投融資機制和渠道建設,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適應全域旅遊發展的信貸產品,加大信貸扶持力度。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旅遊項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荒山、荒坡、荒灘、廢棄廠礦等土地資源開發旅遊項目。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利用土地資源、房產等以入股、合作、租賃等方式開發旅遊項目。
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依法支持利用集體資源開發建設的旅遊項目進入交易平台,並無償發布相關項目信息。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自駕游產品,建設房車營地、自駕游基地等,完善自駕旅遊服務保障體系,為自駕旅遊者提供食品供應、水電保障、道路指引、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連線各景區、景點、鄉村旅遊服務基地的道路以及配套的停車場、服務站等納入城鄉交通線網統一建設,設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遊客集散與換乘中心。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遊主管部門加強車站、碼頭、機場等旅遊者集中的場所與主要旅遊景區之間的公共運輸旅遊專線建設,完善旅遊公共運輸線路。
城市公共客運、道路客運線路和站點的設定,以及公共腳踏車等其他公共運輸網點布局應當滿足沿線旅遊景區、景點的交通需求。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休閒度假需求,增加城鎮綠地、公園、休閒廣場等公共空間供給,建設生態綠道和主題公園,拓展城鎮休閒旅遊空間。
第三十七條 道路、車站、機場、景區、景點及其他城市設施,應當設定多國語言的通用標識、標牌,其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車站、機場、賓館酒店、景區、景點等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逐步推進無線區域網路覆蓋。
第三十八條 鼓勵、支持旅遊經營者建設和推廣旅遊電子商務平台,開發、使用網路信息查詢、預訂、支付、評價等功能,提升旅遊服務的信息化水平。
旅遊經營者通過網路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遊覽、餐飲、購物等旅遊信息服務和代理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加貼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標明其業務許可證信息,提供、發布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遊信息化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建設具有旅遊宣傳促銷、諮詢、投訴、安全、監督管理、信息資源交換與共享等功能的綜合性平台,綜合開展監督管理和服務。
第四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旅遊市場監管聯動機制和信息反饋機制,建立由旅遊主管部門牽頭,公安、價格、衛生、交通運輸、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等部門參與的全域旅遊綜合服務和監管體系,制定旅遊綜合監管責任清單,公布執法許可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旅遊、稅務、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遊佣金的監督管理,規範旅遊佣金收支行為。
本市推行旅遊企業發票門票一票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統計、旅遊信息收集和發布體系,及時、準確提供旅遊信息服務,並統一發布下列信息:
(一)景區、景點的情況;
(二)住宿、交通等旅遊設施接待狀況;
(三)旅遊氣象;
(四)旅遊新產品;
(五)旅遊市場監管;
(六)其他旅遊資訊。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運輸樞紐以及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立遊客服務中心,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網路信息平台開展旅遊促銷,宣傳、推介本市旅遊產品。
第四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對交通流進行合理組織和科學調度,對旅遊高峰期間通往城區和主要旅遊景區、景點車輛進行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非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在旅遊交通線路設點檢查過往車輛。
旅遊交通事故應當依法快速處置、快速調解。
第四十三條 旅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旅遊及相關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研究制定體現張家界特色的地方標準,形成完備的旅遊標準體系。
鼓勵、支持旅遊經營者引進並使用國際標準。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推廣旅遊講解服務規範,指導景區經營者加強對講解員的教育培訓和規範管理。
第四十四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經營者、從業者的信用評價制度,完善旅遊經營者、從業者誠信記錄,建立失信者懲戒機制,依法公開監督管理情況。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安全工作,旅遊、公安、消防、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體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加強安全檢查和安全保障。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各類旅遊新業態的引導,明確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保障旅遊安全。
第四十六條 不得擅自占用機場、車站、廣場、道路、碼頭、停車場等公共區域向旅遊者提供信息諮詢、介紹旅遊服務項目和推銷商品等。
禁止以攔截車輛和糾纏、圍堵、追逐等方式要求向旅遊者提供信息諮詢、介紹旅遊服務項目,推銷商品等行為。
旅遊經營者不得參與前款行為或者為前款行為提供支持。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統一受理機制、法律援助機制和快速處理機制,公布旅遊投訴電話、網站等。
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即時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時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時告知投訴者並說明理由。
旅遊投訴一般應當在受理投訴後一日內處理完畢;重大、複雜的旅遊投訴,應當從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處理完畢。
旅遊者可以委託旅遊投訴法律援助機構處理在本市範圍內旅遊投訴的調處事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旅遊經營者提供虛假旅遊信息,誤導旅遊者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遊經營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章規定,不按規划進行景區建設,或者造成景區生態環境、旅遊資源破壞的,由規劃、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旅遊和有關部門、景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二)景區,是指為旅遊者提供遊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由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