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全域旅遊促進暫行辦法

《郴州市全域旅遊促進暫行辦法》是郴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全域旅遊促進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域旅遊發展,建設旅遊強市,維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規劃、設施建設、服務保障、扶持、引導、市場規範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全域旅遊,是指將本市行政區域作為完整旅遊目的地進行整體規劃布局、綜合統籌管理、一體化行銷推廣,促進旅遊業全區域、全要素、全產業鏈發展,實現旅遊業全域共建、共融、共享的發展模式。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全域旅遊發展戰略,將旅遊業作為重要支柱產業,遵循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以建設國際生態休閒度假旅遊目的地為目標,促進全域旅遊發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域旅遊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市、縣(市、區)兩級負責人聯繫全域旅遊工作制度、議事協調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域旅遊促進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旅遊文化產業協會、商會等相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依法制定、實施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旅遊糾紛、規範全域旅遊行業發展。
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登記,協調全域旅遊資源保護開發利用。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並徵求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意見。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旅遊重點建設項目目錄,推動旅遊重點項目建設,逐步落實全域旅遊發展規劃。
第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重大旅遊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徵求旅遊主管部門意見;召開相關論證會、評審會等會議,應當通知旅遊主管部門和旅遊文化產業協會、商會等相關社會團體參加。
第十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全域旅遊發展規劃。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以及建設對旅遊資源和環境可能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制定旅遊資源恢復治理方案。旅遊開發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國有旅遊資源開發經營退出機制,對不按照全域旅遊發展規劃開發建設、經營,造成國有旅遊資源嚴重破壞或者長期閒置的,可以依法收回國有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
第三章 設施建設與服務保障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全域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和配套設施,推進跨區域合作與經營,消除區域間旅遊服務障礙。
第十三條 全域旅遊交通網路建設應當突出以下重點:
(一)開展重要節點道路路網規劃編制和項目建設,合理布局旅遊交通路線,逐步實現兩條高等級公路通達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一條高等級公路通達4A級旅遊景區,一條二級公路通達3A級旅遊景區、省級旅遊度假區、省級旅遊風景名勝區、文旅特色小鎮、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濕地公園、國家地質公園、旅遊特色村、綠道以及古驛道等重要節點;
(二)完善旅遊目的地客運交通基礎設施體系和多元化旅遊出行接駁體系,逐步開通旅遊專線或者旅遊輔助公交,實現城市中心、交通樞紐到主要景區、綠道、古驛道等重要節點的便捷快速銜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市政園林等主管部門對旅遊交通引導標識進行統一規劃設定和改造提升,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可以統籌建設城市綠道、騎行專線、登山步道、慢行系統、交通驛站等旅遊休閒設施,開發具有通達、遊憩、體驗、運動、健康、文化、教育等複合功能的主題旅遊線路。
鼓勵在國省幹線和通景區公路沿線增設觀景台、自駕車房車營地和公路服務區。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全域旅遊基礎信息資料庫,建立市、縣(市、區)、部門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推進智慧旅遊發展。
優先發展網際網路旅遊諮詢服務網路體系,逐步實現涉旅場所實現免費無線網路、通信信號、視頻監測全覆蓋,主要旅遊消費場所實現線上預訂、網上支付,主要旅遊區實現智慧型導遊、電子講解、實時信息推送。
第十六條 車站、機場、碼頭、景區、賓館飯店等應當按照國家、省標準,設定和配備無障礙設施、母嬰設施、醫療救護設施、大件行李暫存設施、垃圾分類設施等,合理設定方便旅遊者使用的停車場或者上下客站點。
景區、旅遊線路沿線、交通集散點、鄉村旅遊點、旅遊街區等主要為旅遊者服務的活動場所,應當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旅遊廁所,按照規定設定第三衛生間。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域旅遊工作指引,簡化行政審批程式,最大限度壓縮辦理時限,履行服務、引導和規範的職責。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旅遊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安全應急演練。
第四章 扶持與引導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列入重點扶持對象範圍:
(一)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創建單位;
(二)引進的國際知名旅行商、旅遊服務商、品牌酒店、旅遊電商、旅遊金融企業和跨國旅遊集團等優質旅遊龍頭企業;
(三)鄉村旅遊;
(四)其他。
第二十條 下列項目可以列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扶持項目範圍:
(一)優質產業融合項目。具體包括:
1.利用崑曲、趕分社、湘劇、香火龍、儺戲、夜故事、蘇仙傳說、伴嫁歌、皮影、大布江拼布、湘南民居木雕、瑤族盤王節、金山藤編織技藝、碕石爬竿獅子、花燈小調、棲鳳渡魚粉製作技藝、長鼓舞、龍燈會、炎帝傳說、跳龍、六月六禾苗節、端午劃龍船、抖辣椒製作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設的文旅融合項目;利用郴州的歷史文化、福地文化、紅色文化、理學文化、祠堂文化、神農文化、佛仙文化等文化資源建設的文旅融合項目;
2.鄉村休閒旅遊圈、度假區、現代農業示範園等農旅融合項目;
3.特色休閒度假農莊、精品民宿項目;
4.綠色生態水利風景區、森林康養與旅遊融合項目、體育與旅遊融合項目;
5.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等與旅遊融合項目;
6.其他。
(二)省級以上工業旅遊示範點、省級旅遊購物示範點項目;
(三)研學旅遊、博物館旅遊、汽車旅館、房車露營地、自駕游基地、通用航空基地、戶外極限運動基地等旅遊新業態項目;
(四)特色鄉鎮;
(五)利用夜間景觀、區位布局、商業設施、特色餐飲、文創產品等優勢要素建設的夜間旅遊經濟項目;
(六)其他。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產業扶持資金,應當加強對全域旅遊產業的資金投入,支持重點扶持對象和扶持項目。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本市全域旅遊整體形象和旅遊目的地品牌,整合旅遊資源,培育分級旅遊品牌,建設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旅遊目的地。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重大外事、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中使用、推廣本市全域旅遊整體形象和旅遊目的地品牌。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市會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與會展資源整合和國際化行銷,引進、舉辦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品牌展會,促進會展旅遊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用地指標,確保全域旅遊項目用地的合理需求。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參與旅遊資源開發,提供住宿、餐飲、停車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進旅遊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鼓勵和扶持旅遊企業上市融資;逐步建立健全旅遊產業融資擔保體系,為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旅遊企業提供交流、互動、合作的平台。
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旅遊資源的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可以實行分離;適宜用於旅遊業經營、能夠進入市場流轉的國有資產的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引進高層次、緊缺型旅遊人才,扶持有關院校培養旅遊人才,提升旅遊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旅遊文化產業協會、商會等相關社會團體可以反映行業合理訴求,依法收集、發布行業信息,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人才等諮詢服務,組織市場開拓、舉辦行業會展、招商活動和業務培訓,促進全域旅遊行業發展。
第五章 市場規範與監管
第二十八條 旅遊經營者向旅遊者收取費用或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
旅行社、景區、賓館飯店提供的設施或者服務不得使用超越評定的質量等級、星級進行宣傳;未獲得質量等級、星級的,不得使用與等級、星級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符號、標誌、文字進行宣傳和經營,誤導旅遊者。
禁止在景區、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以及周邊道路強拉硬拽或者以尾隨、阻攔、言語反覆糾纏等滋擾方式招攬旅遊者乘車、住宿或者推銷其他旅遊項目。
第二十九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產品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高風險旅遊項目的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程式認定後方可投入使用。
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配備專業救援人員和設施。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旅遊經營者加強對其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實行規範化、標準化服務,保障安全運營,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旅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和信息共享機制,公開旅遊經營者資質、經營服務質量、失信懲戒記錄等信息,公布嚴重違法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名單。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旅遊市場聯合執法機制,開展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對旅遊市場和旅遊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旅遊違法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旅遊投訴電話、網站等,及時處理旅遊投訴。
旅遊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即時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時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時告知投訴者並說明理由;對於投訴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在三日內移交。
旅遊投訴一般應當在受理投訴後一日內處理完畢;重大、複雜的旅遊投訴,應當從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處理完畢。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一)旅遊經營者向旅遊者收取費用或者提供服務違反國家規定的;
(二)旅行社、景區、賓館飯店提供的設施或者服務使用超越評定的質量等級、星級進行宣傳;未獲得質量等級、星級,使用與等級、星級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符號、標誌、文字進行宣傳和經營,誤導旅遊者的;
(三)在景區、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以及周邊道路強拉硬拽或者以尾隨、阻攔、言語反覆糾纏等滋擾方式招攬旅遊者乘車、住宿或者推銷其他旅遊項目的;
(四)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產品和設施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處理旅遊投訴的;
(二)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