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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激發旅遊企業對郴州旅遊市場開拓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促進我市保增長擴消費政策的實施,推動郴州旅遊經濟快速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郴州旅遊的獎勵項目實行申報制,由市文旅廣體局牽頭組織實施。郴州旅遊獎勵資金的獎勵對象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組織遊客來我市旅遊的市城區內(“兩區兩園”,下同)旅行社(具有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法人社)和市內優秀導遊員(取得導遊資格證)。
第三條 郴州旅遊獎勵資金在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文旅產業及整體行銷扶持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郴州旅遊獎勵項目和標準:
(一)大型旅遊團隊接待獎
1.對旅遊專列獎勵。從省外引來一趟旅遊專列,獎勵旅行社3萬元。普通專列人數不少於500人,高鐵專列人數不少於300人。
2.對旅遊大巴車隊獎勵。從郴州市外引來一批100人以上的大巴車隊,按實際遊客人數給予旅行社12元/人的獎勵;從郴州市外引來一批150人以上的大巴車隊,按實際遊客人數給予旅行社20元/人的獎勵;從郴州市外引來一批300人以上的大巴車隊,按實際遊客人數給予旅行社30元/人的獎勵。
3.對自駕車隊的獎勵。從郴州市外一次引來30台以上自駕車隊,按實際數量給予旅行社40元/台車的獎勵;50台以上自駕車隊,按實際數量給予旅行社60元/台車的獎勵。
(二)國內旅遊年度獎
市城區內旅行社組織遊客來我市旅遊,全年組織人數在5000人(含本數,下同)至1萬人的,按實際人數每人獎勵1元;1萬人至4萬人的,按實際人數每人獎勵2元;4萬人以上的,按實際人數每人獎勵3元。
(三)入境旅遊接待獎
市城區內旅行社組織境外(含港澳台地區)遊客來我市旅遊的,按每人10元的標準,給予旅行社獎勵。
(四)市場行銷工作獎
市文旅廣體局組織市城區旅行社在主要客源市場開展旅遊聯合行銷時,旅行社進行二次宣傳行銷的,給予宣傳行銷費50%的獎勵(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用於同一平台宣傳促銷的放大。
(五)旅行社創星獎
市城區旅行社當年度獲旅遊主管部門新評定的“三星級旅行社”“四星級旅行社”“五星級旅行社”榮譽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萬元、3萬元、5萬元。
(六)優秀導遊人才獎
1.在我市從事導遊工作,獲得國家級金牌導遊大賽(或旅遊業務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選手,每人分別獎勵2萬元、1萬元、5000元;獲得省級金牌導遊大賽(或旅遊業務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選手,每人分別獎勵5000元、3000元、2000元;獲得市級金牌導遊大賽(或旅遊業務大賽)一等獎、二等獎的選手,每人分別獎勵2000元、1000元;若當年同時獲得國家、省、市獎勵的,以獎勵標準高的為準。
2.獲得國家文旅部頒發中級導遊證的導遊員,與市內旅行社簽訂了《勞動用工契約》或導遊證掛靠省市導管中心,在郴州市從事導遊服務滿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無違法違規行為,當年在本地帶團不少於80個團隊的,每人每年獎勵3000元。
第五條 組織旅遊專列、大巴和自駕車隊來郴旅遊的,須遊覽兩個(含)以上購票景區(點),且住宿1晚以上,否則不予確認。引進的旅遊專列須停靠郴州(西)火車站;大巴和自駕車隊則須來自同一客源城市,所租賃大巴須為同一城市牌照,正常情況下須同時到達,否則不予確認。
第六條 組織境外(含港澳台地區)遊客來郴旅遊的,須遊覽兩個(含)以上購票景區(點),且住宿1晚以上,否則不予確認。
第七條 符合獎勵的單位或個人,須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向市文旅廣體局提出申請,確定專人,及時報送統計報表,逾期一律不予受理。旅遊企業和個人不得有虛報、冒領郴州旅遊獎勵資金,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已經獲得獎勵的,則追回資金,且三年內不得再參與我市任何旅遊獎勵扶持資金的申報並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條 旅行社出現零負團費等違法違規操作,受到旅遊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或旅遊企業(個人)在年度考核內出現重大投訴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年內取消獎勵申報資格。
第九條 各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相互協作,顧全大局,誠信經營。旅行社採取不正當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拼團、擾亂旅遊市場並造成不良影響的,不予獎勵,並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條 申請旅遊專列(含大巴、自駕游車隊)獎勵須報送以下材料:旅行社與旅遊交通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或協定、景區門票購票單據、食宿發票、行程單等證明材料,一團一表,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 申報旅行社年度獎和入境游獎勵的,須於次年1月15日前填寫全年《旅行社接待來郴遊客情況統計表》及行程單,並附每個團隊相關資料,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申報市場行銷獎勵的旅遊企業,須提供與主要客源市場地旅遊促銷平台投放廣告的契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報《旅行社市場行銷工作獎勵審批表》。
第十三條 申報優秀導遊員獎勵的,須提供獲獎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旅行社帶團資料等,並填報《優秀導遊員獎勵審批表》。
第十四條 所有申報資料於次年1月30日前報送市文旅廣體局,市文旅廣體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提出獎勵資金分配初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示無異議後,由市財政局按程式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獎勵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制度。市文旅廣體局應當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等進行績效自評;市財政局在部門績效自評的基礎上開展績效評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市審計機關應當對專項資金進行專項審計。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
郴州旅遊獎勵資金申請單位拒不接受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同時取消今後兩年的獎勵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郴州旅遊獎勵暫行辦法》(郴旅外僑發〔2017〕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