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會展業發展與管理暫行辦法

《郴州市會展業發展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郴州市人民政府同意,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2月14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會展業發展與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14日
  • 發布單位: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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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會展活動管理,最佳化會展環境,促進會展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會展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6﹞7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舉辦的會展活動及相關管理經營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會展活動,是指舉辦單位在特定場所和預定時期內舉辦的以展示、展銷、洽談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和經濟技術洽談等展覽或會議。
本辦法所稱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主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活動實施方案和計畫,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並對會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承辦單位是指根據與主辦單位簽訂的契約,負責活動籌辦、宣傳推廣、安全保衛、交通運輸等具體會展事項的單位。
第四條 會展業發展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二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五條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市商務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市統計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旅廣體局、市科技局、郴州海關、市貿促會、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信訪局、市會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郴投集團、市消防救援支隊、北湖區政府、蘇仙區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市會展業發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日常工作由市會展局承擔,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別由市商務局分管副局長和市會展局局長兼任。
第六條 市會展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會展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組織編制全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對全市會展活動進行指導;
(四)發布全市會展項目指導目錄和相關信息;
(五)培育本地會展品牌,引進國際國內知名會展品牌;
(六)其他促進會展業發展及會展活動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商業性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舉辦前將活動方案等有關資料及時報送至會展行業主管部門,具有行政許可職能的單位(部門)應當在會展活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證明後及時向會展行業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以便會展行業主管部門掌握情況,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各相關部門在會展活動舉辦期間根據自身職責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會展工作的組織領導,配合做好全市性大型會展活動的組織實施、秩序維護等工作,促進本轄區內會展企業發展和會展品牌培育。
第八條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每年年底前向市會展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下年度會展計畫,市會展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所報計畫開展會展活動的協調、宣傳、推介等相關服務;臨時決定舉辦的,應當於活動舉辦60日前報市會展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會展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主辦單位舉辦會展活動,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並擁有與會展活動相適應的管理機構、資金、人員和制度。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主辦會展活動的,至少應當有一個單位符合前款規定的要求。
第十條 舉辦會展活動,主辦單位應當與承辦單位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招展信息以主辦單位名義發布;聯合舉辦會展活動的,共同發布招展信息;未經主辦單位授權,承辦單位不得擅自發布招展信息。
招展信息應當真實、合法,會展活動及展出內容應當與發布的信息一致。會展活動名稱、主辦和承辦單位名稱、舉辦時間、地點、主題內容等應當與相關行政許可事項一致。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可以向市會展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諮詢下列信息:
(一)會展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本市會展業發展狀況和服務環境;
(三)重要會展活動介紹;
(四)會展項目動態;
(五)會展業從業單位信用信息;
(六)其他依法可以公開的會展業信息。
第十二條 舉辦單位發布招展信息應當客觀、真實,不得進行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舉辦單位應當與參展商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參展商提交以下材料並進行查驗:
(一)法人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件;
(二)參展人員登記表、參展人員的身份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特定行業從業人員的相應證件;
(三)展品登記表、展品質量合格證明資料。
招展信息發布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會展活動名稱、主題、時間、地點和價格等內容;有正當理由確需變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參展商和相關部門及人員。
第十三條 會展場館應當符合衛生、消防和安全要求,在顯著位置設有安全警示和引導標誌。專業性場館應當配置電視監控、防盜報警和出入安全檢查系統。
舉辦單位、參展商需要搭設舞台、看台、燈光架、背景板等臨時設施的,其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範,保證臨時設施的安全。
場館方應當定期維護場館及設施,最佳化服務,合理收費,建立場館安全防範制度,配備專職安保人員,指導舉辦單位和參展商做好安全、消防等工作。
第十四條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舉辦前與場館方簽訂租賃協定、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在簽訂場地租賃協定前,場館方應當對舉辦單位的資格進行查驗,在場館租用協定中訂立責任保證條款,對侵害參展商合法權益的賠償責任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應當在開展前對參展項目、展品、展板、展台和相關宣傳資料進行智慧財產權審查,參展商應當配合併提供相關權利證明。對未能提供權利證明的,不得允許其以相關智慧財產權名義進行展示和宣傳。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認定參展商侵犯智慧財產權成立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展台搭建和展品用具使用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的,舉辦單位、場館方應當向參展商提出整改要求;參展商拒絕整改的,舉辦單位、場館方應當及時向會展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參展商必須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經營活動。參展商應當保證展品的質量和安全,展品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現場設立投訴處理點,並在醒目位置公布公安、市場監管、會展管理等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各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自身職責為會展活動提供相應服務,維護會展活動秩序。
第十九條 市會展業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按各自職能,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負責錄入和推送企業信用信息。完善參展產品溯源制度,推動落實參展企業質量承諾制度,實現誠信辦展辦會。
第二十條 對國際性會展活動,市會展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與海關等部門協調聯動,落實會展活動通關便利化措施,最佳化展品出入境管理模式,提高通關便利化水平,規範未獲得檢驗檢疫準入展品的管理,積極爭取重點展會的進口展品享受海關的稅收減免政策。
第二十一條 會展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正常的城市容貌秩序,並向市會展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本次會展活動有關統計數據和活動總結等資料。
第三章 鼓勵和扶持
第二十二條 市會展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實施細則,明確資金使用的範圍、標準、程式和監督機制等內容。
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規模會展活動獎勵;
(二)引進國內外大型會展活動和知名會展機構;
(三)品牌會展項目培育;
(四)會展業的宣傳推廣、對外交流;
(五)會展業的調查研究、人才培訓、行業評估等;
(六)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進行國際權威認證;
(七)其他促進會展業發展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市會展業發展領導小組根據《郴州市會展業專項資金使用實施細則(暫行)》(郴會發〔2019〕6號)對符合條件的規模會展活動給予相應獎補。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動會展業與裝修裝飾、信息諮詢、廣告策劃、交通運輸、餐飲酒店、旅遊度假、通信網路等產業聯動發展,完善會展配套服務,發展會展活動產業鏈,鼓勵打造會展集聚區。
第二十五條 市委宣傳部、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郴州電視台、郴州日報社、郴投集團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我市規模會展活動及有發展潛力的品牌會展活動廣告宣傳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在本市或跨區域參加或舉辦會展活動;鼓勵會展企業與國際會展業組織、企業的交流和合作;鼓勵會展項目和會展企業加入國際會展業組織,取得國際認證。鼓勵有國際競爭力的會展企業建立海外聯絡機構和行銷網路參與國際競爭,鼓勵境內外知名會展企業來郴設立總部或者辦事機構。
第二十七條 鼓勵國內外各類投資主體和機構通過收購、兼併、獨資、合資、合作、參股等形式在本市設立會展企業。鼓勵以市場為導向,逐步加大向社會購買服務的力度,加快建立政府辦展退出機制。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會展業,推動政府、社會和會展企業共同依法設立會展業投資基金,逐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投入機制。
第二十八條 堅持“扶優扶強”,培育會展龍頭企業和拳頭品牌,鼓勵和支持其做優做活,包括加強展商和專業觀眾的服務、完善線上申報、最佳化誠信制度、強化統計工作、創新宣傳模式、開展會展評估、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引入保險和法律服務等,培育其做大做強,發揮其引領帶動作用。
第二十九條 鼓勵專業展館或會場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提高展館或會場利用率,增強運營效益和盈利能力。兼顧公益性和市場原則,與時俱進,加快現有會展場所提質改造升級,完善配套設施,最佳化會展場所定位和功能布局,提升會展場所的信息化水平和承載能力。
第三十條 鼓勵和引導會展企業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服務創新、管理創新、市場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發展新興會展業態。鼓勵舉辦網上會展活動,推動形成“雙線會展”新模式。
第三十一條 鼓勵職業院校、高等院校培養適應會展業發展需要的技能型、套用型和複合型專業人才。鼓勵會展中介機構、行業協會與有關院校和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培訓會展業專門人才。
第三十二條 鼓勵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以申請專利、商標註冊等方式,對名稱、標識、商譽等無形資產進行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三十三條 鼓勵綠色辦展辦會,按照國家新發展理念,提倡節儉高效,簡約大方,嚴控辦展辦會過程中人力、物力、財力的合理支出。
第三十四條 鼓勵成立會展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建立會展評估體系、組織會展數據統計、發布會展資訊信息以及引導會員規範經營。
各類專業性行業組織應當在利用專業信息資源組織、舉辦專業性的會展活動中,發揮自律作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 政府類會展活動按照《湖南省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模會展活動,是指在本市舉辦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具有發展潛力的規模大、影響廣、輻射帶動作用強、展覽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標準展位300個以上的展覽或參會人數50人以上的會議。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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