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海南省會展業發展,將會展業培育成為海南省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產業和新的經濟成長極,規範海南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促進海南省會展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部門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共同負責。
省商務廳負責編報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年度使用計畫;組織會展項目資金申報,審核會展項目資金申請,並提出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負責會展業基礎性、保障性公共經費的使用。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年度資金使用預算;對省商務廳提出的項目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會同省商務廳上報和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撥付項目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支持內容、條件、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下列項目:
(一)社會資本在海南省投資建設的展館項目。
(二)在海南省舉辦的並符合本省產業規劃、對經濟社會發展有促進作用的商業性會展項目(含會議、展覽、節慶項目,其中文化節慶會展項目在省文化產業專項資金中支持)。
(三)省級以上部門引進在海南省舉辦的國內外大型會展項目的申辦費。
(四)開展海南省會展業宣傳推廣、規劃研究、標準制訂、統計分析、項目評估、資質評審以及取得國際會展業認證等基礎性、保障性工作。
(五)海南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支持條件
(一)申請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為國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社團或事業單位。
(二)一個展覽會若有多個主題,只對符合條件的主題進行獎勵,並按照同一主題集中展示的展位數量或展覽面積進行核算。
(三)每個項目只能由舉辦方(包括主辦方或承辦方)一個單位提出獎勵申請。同一項目有多個單位的,須協商推選一個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推選證明材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展項目或單位,不予支持。
(一)已獲得海南省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會展項目。
(二)以現場銷售為主的商品展銷會和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覽、人才交流會等會展項目。
(三)在專業展館和會議場所以外舉辦的會展項目(遊艇、飛機、房車、大型機械設備等展覽項目除外)。
(四)經法院、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裁(認)定為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項目。
(五)申請單位或申請項目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六)會展項目發生群體性事件、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較多造成負面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第八條 支持方式
(一)股權投資:政府委託股權投資管理公司代表政府投資入股展館建設項目;政府引導社會資本共同設立會展投資基金,投資入股會展企業。
(二)貸款貼息:對用於會展業項目的貸款給予貼息。
(三)獎勵:支持舉辦符合條件的會展活動,取得國際會展業認證等。
第九條 支持標準
(一)股權投資項目。政府不做第一大股東,不干預企業經營。政府參股有一定期限。具體操作辦法按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印發的當年申報通知執行。
(二)貸款貼息項目。對會展業項目在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印發的當年申報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利息給予貼息。貼息額不超過會展業項目實際支付的利息,貼息年度不超過3年。
(三)獎勵類項目。
1.會議、節慶獎勵標準。
(1)對於參會人數在500人(含)以上,省外(含境外)參會人數比例不低於80%,會期在1天(含)以上,活動期間安排住宿使用三星級以上賓館(或相當於該星級標準的賓館)總間數達到500間夜數的會議、節慶,按三、四、五星級賓館分別給予每間夜80元、100元、120元獎勵。使用多星級賓館的,可合併計算。
(2)單次活動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50萬元。
2.展覽獎勵標準。
(1)在海南省連續舉辦,展期在3天(含)以上,並且省外參展商的標準展位數(標準展位為9平方米/個,特裝展位按標準展位折算,下同)比例不低於30%的展覽,第1至6屆每屆實際展位數達到300個標準展位的,省外展位按每個標準展位800元給予獎勵,省內展位按每個標準展位400元給予獎勵。展覽較上屆標準展位數增加的,每增加一個標準展位再增加獎勵200元。配套專業展館的室外展位數按照0.5的係數折算成標準展位數計算。對一次性展覽視同第一屆。已舉辦若干屆的,僅對未滿六屆的展覽按上述標準獎勵。連續舉辦6屆以上的展覽,從第7屆起,只對實際展位數達到1000個標準展位以上的增量部分按每個標準展位200元給予獎勵。
(2)單次展覽最高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50萬元。
3.展館運營獎勵。
展館單位承接展覽,每次展覽實際展位數量達到300個標準展位,且展期在3天(含3天)以上的,按每個展位60元給予獎勵。 展館運營獎勵採用合併計算的方法獎勵。
4.獲得國際會展業認證獎勵。
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性組織後,對取得UFI、ICCA認證的機構或項目,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四)基礎性、保障性公共經費。
1.引進(申辦)2000人以上的會議、節慶或1000個標準展位以上的展覽發生的申辦費,根據主辦方要求和各地慣例,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意見。
2.對於開展會展業宣傳推廣、規劃研究、標準制訂、統計分析、項目評估、資質評審以等基礎性、保障性工作經費,每年按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5%給予保障。
第四章 資金申報分配審核程式
第十條 資金申請時間
擬申報會議、節慶、展覽獎勵的,會展舉辦單位應在會展活動舉辦前7個工作日向市縣會展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會展活動結束後15個工作日提交第十二條所要求的相關材料。
擬申報其他資金支持的,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申報通知,按申報通知要求時間申報。
第十一條 申請會展專項資金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會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項目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工作方案(展館建設項目提供)。  (五)項目實際已投入情況、資金支出的匯總表及相應合法憑證複印件(展館建設項目提供)。
(六)項目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展館建設項目提供)。
(七)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用地的審批或備案檔案複印件(展館建設項目提供)。
(八)銀行貸款契約和利息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複印件(貸款貼息的項目提供)。
(九)主、承辦單位協定原件及複印件,或招攬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會議、節慶、展覽項目提供)。
(十)會場租賃契約、酒店住宿契約原件及複印件、擬邀請參會人員名錄(會議、節慶項目提供)。
(十一)展覽批准或備案檔案、場地租賃契約原件及複印件、實際展位平面圖、參展商名錄(展覽、展館運營項目提供)。
(十二)認證材料、費用付款憑證及發票複印件(國際認證項目提供)。
(十三)舉辦展覽活動情況匯總表(僅展館運營獎勵類項目提供)。
(十四)企業或項目近三年獲得省市(縣)財政扶持資金的說明。
(十五)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十六)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原件審核後退還。逾期未提出項目申請的,視同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舉辦會議、節慶、展覽獎勵類項目的核查、評審
(一)項目核查、總結。
1.項目核查。
市縣會展主管部門收到會展舉辦單位的申請後,應在項目舉辦期間組織人員對現場進行核查,核查人員和申請單位代表應現場確認會展名稱、場地面積、參會人數、展位數等內容,並在現場核查表上籤字。
2.項目總結。
項目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申請單位應向市縣會展管理部門提交項目總結材料,具體如下:
(1)總結報告、會場場租和酒店住宿發票原件及複印件、參會人員名單(含工作單位、電話、信箱等)、簽到表及酒店出具的房間安排明細證明材料、兩張以上能大致反映會議、節慶規模的會場照片(會議、節慶等項目提供)。
(2)總結報告、會刊、參展商名錄、宣傳廣告材料、照片、展覽場租發票原件及複印件等相關材料(展覽項目提供)。
(3)其它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原件審核後退還。逾期未完整提交上述材料的,視同主動放棄。
(二)項目初審。
市縣會展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申請、核查、總結等情況提出初審意見,經市縣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季度匯總報省商務廳。
(三)項目評審。
省商務廳組織人員對提交的會展獎勵材料進行審核,抽查相關酒店、展館等活動場所的有關資料,了解、驗證企業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提出會展獎勵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條 貸款貼息項目的核查和評審
(一)項目初審。市縣會展主管部門收到企業貸款貼息申報材料後,須到貸款銀行查閱相關資料,到建設項目現場了解項目建設情況,查證企業提供材料和項目申報的真實性,提出初審意見,經市縣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商務廳。
(二)項目評審。省商務廳收到市縣會展管理部門提交的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後,根據項目抽查及審核情況,提出貼息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四條 其他項目的核查和評審
(一)股權投資項目。省商務廳對企業報送的股權投資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會同省財政廳確定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提出股權投資安排意見,送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審核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意見,提出股權投資資金分配方案。
(二)展館運營、獲得國際認證等獎勵項目。省商務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可以通過第三方查證的,要通過第三方提供的材料進行查證,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三)成立平台公司和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培育會展項目的辦理程式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省商務廳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須在政府網站上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資金撥付。
省財政廳對省商務廳提出的項目分配方案進行程式性審核,配合省商務廳聯合上報省推動會展業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審定。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下達項目資金計畫,省財政廳按國庫管理要求撥付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要嚴格執行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核、檢查和監督。省商務廳要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效果進行總結,為制訂下一年度資金預算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議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並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挪用和截留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實,立即追繳已經取得的項目資金,在五年內不允許其申請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對會展項目的核查、審核和評審工作,要嚴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人員,向其所在單位進行通報,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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