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減免暫行辦法》的通知

海南省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減免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減免暫行辦法》的通知
  • 檔案:瓊府辦〔2012〕165號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2年10月14日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瓊府辦〔2012〕16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減免管理,根據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在對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減免的界定及管理。可以減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柴油車輛,是指根據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徵收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車輛:
(一)拖拉機、三輪機動車;
(二)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 (包括插秧機)的車輛;
(三)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等不能載客載貨的專用車輛;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城市環衛車,醫療專用救護車、防疫車、採血車等車輛;
(五)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
(六)城市公共汽車、農村客運班線車輛。對進出本經濟特區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車輛,可以減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
第三條 可以減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拖拉機,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拖拉機,即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
第四條 農村客運班線車輛是指持有發證機關頒發的 《道路運輸營運證》經營範圍欄上標註 “農村客運班線”的車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客運班線,可以申請減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
(一)線路的起點、終點均在同一市、縣域內且有一端在農村的;
(二)線路的起點、終點在相互毗鄰的兩個市、縣之間且有一端在農村的。
第五條 除拖拉機、三輪機動車、軍隊車輛、武警車輛以外的有行駛證的免徵車輛申請減免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應當持以下材料到車籍所在地的征稽部門辦理:
(一)車輛的 《機動車行駛證》及複印件;
(二)車輛的 《機動車輛登記證書》及複印件。
屬於城市公共汽車、農村客運班線的營運車輛還需提供標註農村客運班線的 《道路運輸證》及複印件。
第六條 申請辦理免徵登記手續的在冊車輛,統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辦理;新增的車輛在 《機動車行駛證》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
第七條 申請辦理減免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免徵車輛須憑 《海南省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免徵憑證》上路行駛。
第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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