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遊促進條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遊促進條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遊促進條例於2020年4月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遊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6/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本州全域旅遊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青海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全域旅遊,是指將本州行政區域作為完整旅遊目的地,以旅遊業為優勢產業,通過對區域內旅遊資源的有機整合,統一規劃、統籌管理,實施全域打造、全業融合、全景建設、全民參與、全要素提升、全系統行銷,實現旅遊發展全域化、旅遊供給品質化、旅遊治理規範化、旅遊效益最大化的旅遊業發展模式。
全域旅遊發展涉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管理區域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 促進全域旅遊發展,應當堅持統籌協調,融合發展;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立足州情,特色發展;改革創新,內涵發展的原則,實現旅遊業全域共建、全業共融、全民共享。
第四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全域旅遊發展領導機構,建立黨委領導、政府統籌、部門聯動、區域協同的綜合協調機制。
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域旅遊資源整合與規劃、旅遊開發與產業促進、旅遊監督管理與綜合執法、旅遊行銷推廣與形象提升、旅遊公共服務與資金管理、旅遊數據統計與綜合考核等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交通運輸、農牧科技、住房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應急管理、市場監督、衛生健康、民族宗教、財政、水利、教育、公安、扶貧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域旅遊發展中的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安全監管、秩序維護、糾紛處理、文明旅遊宣傳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域旅遊促進工作,教育村(居)民遵守法律法規,提高文明素質,增強參與全域旅遊意識。
第五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旅遊行業協會、商會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調解旅遊糾紛,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積極參與旅遊志願活動,在信息諮詢、翻譯接待、秩序維護、應急救援、文明督導、嚮導指引等方面提供志願服務。
第六條 州、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根據發展需求逐年增加。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規劃編制、景區(點)建設、旅遊宣傳促銷、旅遊商品研發、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鄉村旅遊建設、智慧旅遊建設和旅遊教育培訓等。
第七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全域旅遊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機制,加快旅遊人才隊伍建設。
第八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全域旅遊發展納入目標考核體系,實行目標考核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
第九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全域旅遊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
第十條 州、縣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全省規劃,組織編制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州旅遊主管部門指導各縣編制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縣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編制各類旅遊行業專項規劃、新業態規劃。
各類旅遊規劃編制完成後由同級人民政府申請上級旅遊主管部門組織評審,評審通過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向上一級旅遊主管部門報備。未經法定程式報批,不得擅自修改和變更。
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與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人文資源的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在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統籌全域旅遊發展需要,為全域旅遊預留發展空間。
第十一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廣泛徵求相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編制景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景區應當嚴格按照規划進行開發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嚴格按照原批准程式進行報批。不符合規劃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
景區管理機構、開發經營者,應當建立景區農牧民參與受益的機制,維護景區農牧民利益。
第十二條 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參照國家相關標準、辦法,對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旅遊資源普查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對不符合全域旅遊規劃及景區規劃、破壞生態環境和旅遊景觀的違建亂建設施,依法限期拆除、遷移或者改建。
第十三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資源開發經營退出機制,對不按照全域旅遊發展規劃開發建設和經營,造成旅遊資源破壞或者長期閒置、開發不力的,依法收回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
第三章 保障與促進
第十四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全域旅遊資金投入、旅遊用地、經營管理、服務保障等政策措施,健全完善政策保障體系,最佳化全域旅遊發展環境。
第十五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投融資模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健全全域旅遊發展投資引導機制和產業獎補機制,配套旅遊發展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加大全域旅遊發展投入。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交通運輸、農牧科技、住房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財政、水利、扶貧等部門在扶持產業發展和安排其他資金時,應當優先支持全域旅遊發展。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示範帶動作用強、社會效益顯著的旅遊經營者,經有關部門評定和公示後給予貸款貼息支持或獎補資金扶持。
第十六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新業態,促進旅遊與文化、生態、教育、科技、信息、交通、農牧、扶貧、水利、住建、商貿、體育、康養等產業深度融合。
鼓勵和支持深度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觀光遊覽、休閒度假、歷史文化、研學科考、節慶會展、民族體育、冰雪旅遊、夜間旅遊、康養旅遊、低空旅遊、演出演藝等多元化產品體系。
第十七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遊納入全域旅遊和新型城鎮化建設體系,加強規劃指導,促進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相關休閒配套設施建設,提升鄉村旅遊發展品質。
鼓勵和扶持農牧民依法參與鄉村旅遊,利用民居、帳篷、草原、田園、民俗風情等資源開展鄉村旅遊經營活動,注重挖掘鄉土文化內涵,創新鄉村旅遊開發模式,開發海北特色鄉村旅遊產品,帶動產業發展,促進農牧民增收。
第十八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駕游交通網和信息平台建設,合理布局自駕車房車營地,完善自駕游服務保障體系。
鼓勵和扶持旅遊經營者開發自駕游、自助游產品,建設自駕游、自助游基地和服務驛站。
鼓勵和扶持腳踏車騎行路網建設,沿線設立觀景平台和補給驛站,創新環青海湖腳踏車旅遊業態,促進腳踏車旅遊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培育高原特色生態旅遊、紅色旅遊、民俗文化旅遊、鄉村旅遊、研學旅遊、自駕游和腳踏車騎行游等全域旅遊品牌。
推動河清海晏金銀灘-原子城、天境祁連卓爾山-阿咪東索景區、金色門源百里花海景區、藏城剛察湟魚家園等核心景區建設,促進A級景區提檔升級,打造一批凸顯海北資源特色、設施服務高端的高品質景區(點)。
深度挖掘中國第一個核武器研製基地旅遊資源,依託國家級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打造國家級紅色旅遊品牌。
第二十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宣傳資源,建立政府、企業共同參與的全域旅遊品牌立體行銷機制,加強與入口網站、旅遊網站、自媒體等各類新媒體的合作,開展全方位、多平台宣傳行銷和信息服務。
州、縣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協調大型文旅活動以及整體形象的宣傳、推廣。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重大外事、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中推廣和使用本州、縣的全域旅遊品牌和產品。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全域旅遊綜合服務體系,加強交通、環境、衛生、通訊、安全、水電氣、停車場、旅遊廁所、標識標牌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持續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在旅遊重點城鎮建立旅遊集散中心,在公共運輸樞紐、旅遊集散地、旅遊景區(點)建立遊客服務中心,提供交通、食宿、氣象、安全、醫療急救、旅遊宣傳展示等公共信息和諮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全域旅遊營商環境,簡化行政審批和辦理程式,規範事中事後監管,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二十三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旅遊及相關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
文化旅遊、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共同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旅遊經營者依法規範經營。
鼓勵旅遊經營者、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制定行業經營規範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四條 州、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旅遊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遊安全工作責任制,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組織編制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開展應急演練,提升旅遊安全保障能力。
市場監督、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旅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在景區入口處、旅遊集散中心和食品經營場所公示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等級以及食品抽檢情況,保障遊客的合法權益。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旅遊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建立旅遊安全制度,確定負責安全的責任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或者明確警示,並採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第二十五條 州、縣旅遊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旅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及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對旅遊經營者信用進行評價,並予以公布。
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合法、誠信原則,經營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質價相符、有諾必踐。
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經營旅遊業務的,應當取得經營資質、營業執照、經營許可,並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予以公示,發布的旅遊經營信息應當及時、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 州、縣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和快速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網站等。
有關部門對旅遊投訴,應噹噹場進行處理;情況複雜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或轉交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向投訴者說明理由。
對受理的旅遊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需延期的,應當告知投訴者理由,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對單位和個人檢舉、舉報旅遊業內的違法、違規行為,經調查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建立綜合執法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和管理,依法開展旅遊市場綜合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不得影響旅遊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侵犯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主幹線、景區周邊道路的疏導和管理,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主要進行說服教育,柔性執法。
第二十八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人文教育和文明旅遊教育,提升旅遊目的地居民的文明素養,營造良好旅遊環境;引導遊客遵守社會公德和景區管理規定,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明旅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州、縣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全域旅遊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構成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造成旅遊資源破壞、旅遊服務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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