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

焦作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

焦作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2020年8月27日焦作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焦作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全域旅遊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河南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促進全域旅遊發展而開展的規劃、建設、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全域旅遊,是指將本市行政區域作為完整旅遊目的地,以旅遊業為優勢產業,利用自然、文化、科技、生態等旅遊資源,統一規劃布局、最佳化公共服務、加強綜合管理、實施系統行銷,實現區域資源有機整合、相關產業深度融合,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旅遊發展模式。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發展全域旅遊,應當發揮資源優勢,突出地方特色,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規劃先行、生態優先、協同發展、創新驅動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將旅遊業培育為戰略性支柱產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域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全域旅遊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文化和旅遊業的投入扶持力度,建立由政府主導、有關部門參加的全域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解決文化和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文化和旅遊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並將文化和旅遊工作納入政府責任目標考核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域旅遊的行業指導、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教育、民族宗教、體育、林業、民政、城市管理、統計、商務、黃河河務、氣象、電力、消防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協作,加快南太行自然生態旅遊區、黃河文化旅遊產業帶等精品旅遊區(帶)建設,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與優勢互補,構建市場共建、品牌共育、利益共享機制,促進區域旅遊一體化發展。
第七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項目庫,為投資者參與旅遊開發建設提供信息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旅遊業,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發旅遊金融產品,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旅遊保險產品和服務,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上市融資。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者開展旅遊諮詢服務、文明旅遊引導、景區遊覽講解和旅遊應急救援等活動,為旅遊者提供公益服務。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在全域旅遊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全域旅遊發展規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徵求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與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相銜接,並徵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用地計畫,保障旅遊重大、重點項目等建設用地。
支持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廢棄礦山、荒廢廠區、閒置宅基地、閒置校舍等進行旅遊開發。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點狀供地、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方式,為鄉村旅遊項目提供用地。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旅遊規劃編制、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遊宣傳推廣、旅遊專業人才培養、旅遊企業扶持和鄉村旅遊發展等。
建立政府主導、多元投入、社會力量參與的投融資機制和平台,為重點旅遊項目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加強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推進雲台山、青天河、神農山等A級旅遊景區品質提升,提高焦作旅遊核心競爭力和品牌美譽度。
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符合全域旅遊發展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利用自然資源進行旅遊開發,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模和建築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利用歷史文化資源以及其他人文資源進行旅遊開發,應當注重保護其特有的文化風俗和歷史風貌。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南太行旅遊通道、沿黃旅遊通道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為全域旅遊發展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根據全域旅遊發展需要,實施旅遊交通暢達工程,開通公共運輸旅遊專線。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智慧型交通管理系統建設,最佳化交通管理,保障旅遊客運車輛的便捷通行。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適應全域旅遊發展需要。
新建、改建、擴建火車站、客運站等公共運輸樞紐,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套建設旅遊停車設施。
市、縣(市、區)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火車站、客運站、社會(紅色)資源旅遊訪問點等旅遊者集中場所設定團隊旅遊車輛上下客站點或者臨時停車點。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劃,統籌推進旅遊廁所建設。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廁所建設、運營維護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景區、旅遊度假區、鄉村旅遊點、交通集散地等應當按照國家規範標準,對旅遊廁所及其設施進行改造升級,加強日常管理,保持整潔衛生。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加快全域旅遊大數據中心建設,健全和拓展智慧旅遊綜合服務平台功能,實行旅遊市場信息化監管,無償向公眾提供景區、路線、交通、氣象、客流量預警、食宿、安全、醫療急救等信息服務。
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應急、氣象、通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智慧旅遊綜合服務平台提供共享信息,方便旅遊者查詢。
第三章 新業態培育
第一節 文化旅遊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挖掘、保護和利用本地文化旅遊資源,打造文化旅遊品牌。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資源的挖掘、保護和利用:
(一)黃河、大運河(永濟渠)文化;
(二)溫、蘇、邢、卜等姓氏根親文化;
(三)卜子夏、司馬懿、竹林七賢、韓愈、李商隱、郭熙、許衡、朱載堉等名人文化;
(四)府城遺址、山陽故城、妙樂寺塔、寨卜昌古建築群、嘉應觀等物質文化遺產;
(五)太極拳、“四大懷藥”(懷山藥、懷地黃、懷牛膝、懷菊花)種植與炮製技藝、董永傳說、嗩吶藝術、懷梆、當陽峪絞胎瓷燒制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其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資源。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沿黃博物館、黃河文化園、黃河故道風情園、黃河休閒觀光區建設,打造中國黃河文化之鄉等文化旅遊品牌,建設體現黃河文化精神的文化地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推進沿黃森林特色小鎮、森林鄉村建設,打造文化自然融合、沿線全景貫通的沿黃生態廊道。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對本市歷史名人生平、文藝作品的研究闡釋和傳播利用,延續歷史文脈,打造先哲先儒、百代文宗、商隱故里、樂聖之鄉等文化旅遊品牌。
鼓勵和支持將體現歷史名人的元素套用於城市道路、博物館、音樂館、美術館等公共設施的設計、命名。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太極拳發源地陳家溝建設太極小鎮,開發太極文化演藝項目,打造太極文化旅遊品牌。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文物價值的挖掘闡釋和傳播利用,強化重點文物保護和開發,推動建設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傳承場所,建設非遺體驗園區,展示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焦作煤礦工人大罷工舊址、“特別能戰鬥”精神、太行第四專區及焦作市黨政軍機關舊址、晉冀魯豫野戰軍第九縱隊司令部舊址、宋學義故居等革命文化資源,以及人民勝利渠渠首、疊彩洞、南水北調焦作精神等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資源的挖掘、保護和利用,建設社會(紅色)資源旅遊訪問點,打造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推動愛國主義教育和紅色基因傳承。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城市書屋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提升旅遊服務和承載能力。
鼓勵運用虛擬現實、人工智慧、超高清顯示等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宣傳、展示焦作文化,提高旅遊者的參與度、體驗度。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文化旅遊產業園區建設。
鼓勵和支持利用絞胎瓷、山陽刺繡、黑陶、麥草畫、竹藝等優秀傳統文化資源,開發具有時尚性、實用性、便攜性的文化創意產品,提升旅遊商品的品牌效應和文化內涵。
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依法申請專利、註冊商標,規範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
第二節 鄉村旅遊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鄉村振興戰略,加強規劃引領,完善基礎設施,最佳化鄉村旅遊環境,打造旅遊特色村鎮,促進鄉村旅遊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鄉村旅遊投資的政策措施,鼓勵、引導和規範社會資本開發鄉村旅遊項目,引領鄉村旅遊高質量發展;鼓勵和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投資鄉村旅遊項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等共同開發和經營當地的旅遊資源。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旅遊經營者發展觀光農業、休閒農業、創意農業、戶外運動基地、市民農場等鄉村旅遊業態,開展果蔬採摘、民俗文化、田園觀光、科普教育、休閒健身、農事體驗、避暑療養等鄉村旅遊活動,設計、推廣鄉村旅遊精品線路。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依託農村公路建設旅遊諮詢站點、特色驛站、觀景平台、汽車營地、農產品銷售網點等設施,拓展路域旅遊服務功能。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拓展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功能,滿足鄉村旅遊發展需要。
鼓勵和支持旅遊經營者建設鄉村文化體驗館、書吧、茶館、寫生基地等鄉村旅遊項目,豐富鄉村旅遊文化內涵。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旅遊專家庫,為鄉村旅遊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鼓勵和支持旅遊專業畢業生、藝術和科技工作者、回鄉創業人員等從事鄉村旅遊業。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與鄉村旅遊經營者合作,培養實用型鄉村旅遊專業人才。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鄉村旅遊線上推廣,發布鄉村旅遊產品、服務、交通等信息,為旅遊者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依託中國優質小麥之都、“四大懷藥”產品、清化姜等農業品牌資源,將具有焦作地方特色的農副產品向旅遊商品轉化,培育鄉村旅遊商品知名品牌。
鼓勵和支持建立農副產品交易市場、特色商店、農村電商等平台,促進旅遊購物。
第三節 其他業態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休閒旅遊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北山生態環境保護和城市水系建設,提升南太行郊野森林公園群、天河公園、大沙河公園等公園綠地的旅遊服務功能,完善城市綠道、騎行專線、健身步道等休閒設施,拓展城市公共休閒空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特色美食街區、體驗型旅遊特色購物街區、休閒娛樂街區,豐富產品供給,最佳化服務功能,培育和打造特色街區品牌。
鼓勵和支持遊樂園、微縮景觀公園、影視城、動漫城等主題公園發展。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旅遊經營者依託焦作山水、太極拳、“四大懷藥”等醫養資源,開發養生養老旅遊產品,建設旅遊度假區,促進康養旅遊發展。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旅遊經營者結合太極拳、登山、籃球等健身休閒項目和體育賽事活動,設計開發體育旅遊產品。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近現代煤炭等工業遺產資源的普查、認定、保護。鼓勵和支持建設展現焦作工業歷史文化底蘊的工業遺產旅遊項目。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開放生產車間、設立用戶體驗中心等形式進行產品展示和品牌宣傳,發展工業觀光旅遊、工業體驗旅遊,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遊線路。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中國焦作國際太極拳交流大賽、雲台山旅遊節、焦作紅葉節等旅遊節會提高專業化、市場化水平,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品牌節會。
鼓勵和支持舉辦博覽會、交易會、文化藝術交流會、學術研討會等品牌展會,促進會展旅遊發展。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教育、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學校組織學生開展研學旅遊活動。
鼓勵、支持依託自然和文化遺產、古村落、博物館、科技館、大中專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等,建設研學旅遊示範基地。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簡化程式、便民利民、確保全全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民宿發展。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工會組織依法委託符合條件的民宿經營者提供交通、食宿、會務和職工療休養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 城鄉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從事民宿旅遊,為旅遊者休閒度假、遊覽觀光體驗提供服務。
鼓勵和支持民宿經營者提升創意設計水平,打造民宿旅遊品牌。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發“民宿貸”等促進民宿旅遊發展的旅遊信貸產品。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夜間交通服務和城市夜景照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旅遊經營者豐富夜間旅遊業態和產品供給,引導發展夜間旅遊消費集聚區。
第四章 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旅遊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功能。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自駕旅遊服務保障體系建設,為旅遊者提供物資供給、水電保障、道路指引、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旅遊服務。
鼓勵和支持旅遊經營者建設房車、自駕車營地。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站、公路服務區、文旅小鎮、旅遊集散地等設定旅遊信息諮詢中心,無償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外事等部門按照相關標準完善旅遊指示標識。
道路、火車站、客運站、景區、社會(紅色)資源旅遊訪問點等,應當設定符合相關標準的旅遊標識、標牌。
第五十二條 火車站、客運站、景區、飯店等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設和維護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孕婦等特殊社會成員安全旅行和正常使用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住宿業,引導創建會議型酒店、度假型酒店、文化主題型酒店和生態型酒店等,滿足市場多樣化需求。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和建設高端酒店,完善城市旅遊接待功能。
第五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旅遊經營者依託焦作特色旅遊資源,設計開發主題突出、交通便捷、服務要素齊全的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
第五十五條 “太極勝地、山水焦作”是本市旅遊形象。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域旅遊宣傳推廣協調機制,統籌資金使用,推廣本市旅遊形象。
本市開展的重大外事、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應當使用和推廣本市旅遊形象。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信封信紙、電話彩鈴、新媒體等方式推廣本市旅遊形象。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分析,創新全域旅遊行銷模式,利用微博、微信、微電影等新媒體、新平台進行全域旅遊宣傳推廣,提高全域旅遊宣傳行銷的時尚感、互動性和親和力。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遊標準化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旅遊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五十八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部門完善旅遊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方法,建立健全全域旅遊發展考核評價體系,開展全域旅遊產業監測。
第五十九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旅遊經營活動和旅遊服務質量進行監管,會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應急、衛生健康、消防等有關部門建立旅遊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組織遊客逃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等違法行為。
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景區設立速裁法庭、警務室等派出機構,及時化解矛盾,營造良好旅遊環境。
第六十條 旅遊協會應當提升服務能力,開展教育宣傳、業務諮詢、信息交流、專業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的交流合作;參與行業政策制定、誠信體系建設、市場信息發布、旅遊產品推介等活動。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以戶外俱樂部、微信公眾號、QQ群、戶外論壇、協會組織、保健品銷售企業、物業公司等名義從事經營性旅遊業務;
(二)以尾隨、阻攔、言語反覆糾纏等方式招攬旅遊者乘車、住宿、購物或者推銷其他旅遊項目;
(三)組織遊客逃票;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從事經營性旅遊業務的,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尾隨、阻攔、言語反覆糾纏等方式招攬旅遊者乘車、住宿、購物或者推銷其他旅遊項目,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組織遊客逃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旅遊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審批、利用職權非法謀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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