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藏族自治州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促進條例

《玉樹藏族自治州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促進條例》,是2023年青海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規。

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玉樹藏族自治州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促進條例》的決議。

2023年,《玉樹藏族自治州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促進條例》正式公布施行,標誌著青海省有了首部關於打造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樹藏族自治州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
  • 頒布地區:青海省 
條例公布,發展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公布

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號
《玉樹藏族自治州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促進條例》已由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2年10月28日通過,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30日

發展歷程

2022年10月28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生態旅遊與融合發展
第四章 合作交流與宣傳推廣
第五章 保障服務與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的規劃與建設、生態旅遊與融合發展、合作交流與宣傳推廣、保障服務與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涉及本州行政區域內自然保護地等管理區域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科學合理利用、突出地域特色、全民共建共享、綠色低碳發展的原則,推進自然、生態、文化協調發展,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引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合力共建的運行協調機制,加強與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有效銜接,統籌做好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信息、民族宗教、公安、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牧科技、林業草原、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鄉村振興、應急管理、外事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旅遊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的章程開展活動,為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提供服務。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營造良好建設氛圍。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公益宣傳。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生態文明、生態環境保護、三江源國家公園建設、林業草原、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以國際視野、生態視野、文化視野,制定與國際生態旅遊標準和國家及省相關標準相銜接、具有玉樹特色的生態旅遊產品標準、生態旅遊景區開發與經營管理規範、生態旅遊解說服務質量規範、生態旅遊者行為準則等標準,細化量化建設指標,明確規範評價體系,運用標準化、規範化方式促進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
第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電力通信、醫療救護、應急救援以及觀景台、休閒綠道、登山步道、戶外營地、自駕房車營地、停車場、特色驛站、旅遊廁所等基礎服務設施建設,推動基礎服務設施與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相適應。餐飲、住宿行業應當建設綠色餐飲、生態住宿。賓館、酒店、大型餐飲等場所應當配備供氧(吸氧)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相關專項規劃,最佳化旅遊綜合交通網,統籌機場、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景區(點)道路配套設施,提高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的通達性、便捷性。支持有條件的普通公路改造為觀光旅遊公路,鼓勵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的服務區、養護站、道班提供旅遊服務。 鼓勵開展移動性、季節性旅遊自助(駕)游服務業務,完善自助 (駕) 游租賃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旅遊重點城鎮建立旅遊集散中心,在公共運輸樞紐、旅遊集散地、旅遊景區(點)建立遊客服務中心。旅遊集散中心和遊客服務中心應當提供景區(點)、旅遊線路、交通、食宿、氣象、安全、醫療急救等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城鎮道路、公路上設定標準化的旅遊交通標識牌、景區(點)指示牌和未開發、未開放區域警示牌。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在景區(點)設定標準化的標識牌、說明牌、安全警示牌和國際標準的旅遊公共信息圖形符號,並在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旅遊諮詢、救助、投訴電話及微信公眾號等。標識標牌應當同時使用藏文、中文和英文。有國際通用標識的,優先使用國際通用標識。
第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具有鮮明文化主題和地域特色,具備旅遊休閒、文化體驗和公共服務等功能,融合觀光、餐飲、娛樂、購物、住宿、休閒等業態的旅遊休閒街區建設。
第三章 生態旅遊與融合發展
第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旅遊資源進行普查、登記、評估,建立生態旅遊資源信息庫和生態旅遊建設項目庫,並實時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維護生物多樣性,防治大氣、水、土壤等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推進生態旅遊低碳化、綠色化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生態環境的義務,不得在景區(點)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害自然景觀的設施。
第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發展全域生態旅遊,構建符合生態旅遊產品標準的自然觀察、自然遊憩、環境教育、生態體驗、研學科考、文化創意、影像創作、探險漂流、賽事觀摩、藏醫藥浴等特色生態旅遊產品體系。對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進行生態旅遊利用,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符合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評估資源承載力,合理控制利用強度和產業規模,維持資源利用的可持續性。鼓勵旅遊經營者、國際生態旅遊重點景區(點)開發地域特色明顯的生態旅遊產品,開展定製游、高端游,培育雲旅遊、雲直播,發展線上數位化體驗產品,打造沉浸式旅遊體驗新場景,建設智慧旅遊。
第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際生態旅遊標準和國家生態空間管控要求,依據資源稟賦、地理環境、市場潛力和生態旅遊景區開發與經營管理規範,依法建設國際生態旅遊重點景區(點)。國際生態旅遊重點景區(點)應當將接待遊客的數量控制在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以內。
第二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最佳化生態旅遊發展空間布局,推出全域生態旅遊環線、三江源生態體驗線、長江歷史文化帶、唐蕃古道歷史文化廊道等生態旅遊精品線路、生態旅遊帶和生態旅遊廊道,並加強與省內、毗鄰地區、湄公河流域國家旅遊線路和文化旅遊活動的串聯設計,促進大區域、大流域文化旅遊聯動發展。鼓勵旅遊經營者推出適應國內外遊客需求的生態旅遊線路。
第二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三江源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生態旅遊景區(點)以及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站)等場所內向遊客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傳播生態文明理念。
第二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民族文化遺產、歷史遺蹟,挖掘生態文化內涵,打造特色文化品牌,加強藏族文化(玉樹)生態保護實驗區等文化工程項目建設,推進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化利用、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傳承與生態旅遊融合發展。鼓勵和支持演藝團體、生態旅遊經營者等開發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演藝產品,創作排演和推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精品劇目。
第二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民族服飾、石刻、奇石、唐卡、泥塑、藏黑(紅)陶、藏香、藏刀等文化創意產品的研發,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畜產品、食品、紅鹽、芫根、冬蟲夏草等旅遊商品,豐富旅遊消費市場。
第二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鄉村旅遊,挖掘鄉村自然資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建設特色小鎮、美麗鄉村,培育鄉村旅遊重點村,推出鄉村旅遊精品線路,建設鄉村旅遊接待點,推進鄉村旅遊與鄉村振興融合發展。
第二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健康生態旅遊發展,培育藏醫藥保健、高原綠色食品養生、高原休閒等旅遊新業態,促進生態旅遊與康養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紅色資源,創建紅色旅遊經典景區,提升紅色旅遊服務水平,促進紅色旅遊與研學旅遊、鄉村旅遊、生態旅遊等融合發展。
第二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開發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體育項目,加強對高原民族民間體育項目的保護和扶持,完善體育基礎設施,推進體育運動與生態旅遊融合發展。鼓勵和支持舉辦傳統民族體育及自駕、越野拉力、足球、徒步、漂流、登山、攀岩、冰雪等賽事活動。鼓勵體育場館、設施向遊客開放共享。
第四章 合作交流與宣傳推廣
第二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生態安全、國土安全、資源能源安全、文化安全等前提下,加強與國際旅遊組織、“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友好城市等的溝通合作,開展國際生態旅遊交流研討、項目建設和效果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長江黃河瀾滄江流域等地區的合作交流,推進州、縣(市)內外生態旅遊市場互聯互通,聯合開展生態旅遊市場行銷、產品研發、生態環境保護等活動,推動區域旅遊協同發展。
第三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對口支援、東西部協作地區的合作交流,在基礎設施建設、重點生態旅遊景區(點)建設、市場行銷、人才培訓、宣傳推廣生態旅遊品牌以及生態旅遊產品等方面爭取支持,促進雙方互利共贏。
第三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以國際標準構建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品牌體系,打造“三江之源·中華水塔”“可可西里·世界遺產”“生態旅遊淨地”等世界級生態旅遊資源品牌,樹立“大美青海·江源玉樹”生態旅遊資源地域特色品牌和各縣(市)生態旅遊資源地域特色品牌,推進生態旅遊品牌化、特色化。鼓勵國際生態旅遊重點景區(點)和旅遊企業培育特色明顯的生態旅遊資源品牌。
第三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設計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形象標識,樹立形象大使,製作多語種宣傳品,充分運用新興媒體,藉助國際性推廣平台,開展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對外推介活動,提升國際行銷水平。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重大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中推廣和使用本地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形象標識。
第三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舉辦以“大美青海·江源玉樹”為主題的三江源生態文化旅遊節和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文化內涵、豐富多樣的文化旅遊系列活動,提升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的影響力和美譽度。三江源生態文化旅遊節和系列活動的名稱及舉辦時間應當統一規範,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變更。
第五章 保障服務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的產業投資、環境保護、就業服務、區域合作、用地保障以及旅遊人才引進、扶持、獎勵等政策措施,並將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績效考評體系。
第三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的財政投入,統籌相關資金設立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規劃編制、旅遊資源保護、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旅遊新業態培育、文創產品研發、旅遊專業人才培養等。
第三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府、行業、企業、學校協同育人模式,培養文化和旅遊實用人才,引進高端、緊缺人才,建立專家智庫,推進生態旅遊人才隊伍本地化、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鼓勵和支持各類人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開展科學研究與技術研發,為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提供科技支撐和服務。
第三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導遊導覽、推介、志願者等服務隊伍建設,強化隊伍管理和多語種培訓。導遊導覽解說人員應當按照統一規範的解說詞進行解說。鼓勵和支持志願者在宣傳引導、信息諮詢、翻譯接待、秩序維護、應急救援、文明督導、嚮導指引等方面提供志願服務。
第三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國際標準相銜接的旅遊要素服務體系,推進吃住行游購娛旅遊要素升級,推動旅遊服務國際化、標準化、數位化,提升景區(點)、住宿、餐飲、交通、旅行社、娛樂購物等行業國際服務水準。
第三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旅遊建設,建立和完善數字文化旅遊大數據平台,以數位化方式為遊客在導遊導覽、門票預約、食宿預訂、交通出行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務。鼓勵在景區(點)營運、環境教育、生態體驗等生態旅遊活動中,套用大數據、人工智慧、5G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增加生態旅遊科技內涵。鼓勵旅遊企業提供線上服務、網路行銷、網上預訂等業務,提高智慧型化服務水平。
第四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旅遊市場綜合監管,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食品安全、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文化和旅遊市場聯合執法、投訴受理、執法信息共享等監管機制和包括信用記錄、信息公示、套用評價、分級分類監管等制度在內的信用體系,維護生態旅遊市場秩序,促進生態旅遊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創辦本地文化旅遊企業,培育優勢企業,扶持中小企業和特色旅遊企業,依法引進國際國內品牌旅遊企業,並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企業的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鼓勵和支持國際國內旅遊企業與本地旅遊企業開展創意研發、品牌培育、渠道建設、市場推廣等合作;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
第四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旅遊補償、有償使用、特許經營等機制,推行綠色旅遊企業和綠色旅遊產品認證制度。在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範圍內,有關生態旅遊經營性項目的特許經營應當獲得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授權。
第四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參與和利益共享機制,推進生態旅遊與社區(村)居民就業相結合,推動農牧區公共服務設施與生態旅遊景區(點)同步建設、同步發展,帶動民眾增收致富。鼓勵和支持農牧民依法以自有房屋、帳篷等入股旅遊合作社、旅遊企業、景區(點),參與生態旅遊經營,開辦農(牧)事體驗、休閒、娛樂、旅遊民宿等項目,銷售旅遊商品。
第四十四條 遊客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生態旅遊景區(點)管理規定以及生態旅遊者行為準則,愛護旅遊資源、環境和設施,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文明旅遊。禁止遊客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禁止遊客在旅遊活動中追逐、驅趕受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遊客駕駛車輛在草場上行駛、碾壓植被,破壞生態環境。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境或者危險狀態需要救援的,相關組織和機構應當按照先救援後追償、有償救援與公共救援相結合、教育與警示相結合的原則完成救援後,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的救援費用。
第四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和國際禮儀與國際習慣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提升經營服務質量和水平。旅遊經營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為遊客配備必要的急救藥品、抗缺氧藥物、簡易醫療器械和緊急自救裝備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遊客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的,由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遊客追逐、驅趕受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的,由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野生動物受傷或者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承擔賠償責任。遊客駕駛車輛在草場上行駛、碾壓植被的,由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破壞生態環境嚴重後果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充分發揮了玉樹生態旅遊資源優勢和發展潛力,具有原創性和先行性,為玉樹州打造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提供了法治保障。
《條例》緊扣保護生態環境這一主線,正確處理髮展生態旅遊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關係,明確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科學合理利用、突出地方特色、全民共建共享、綠色低碳發展的原則。
《條例》共分為七章,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生態旅遊與融合發展、合作交流與宣傳推廣、保障服務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四十九條。明確了州、縣(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規定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政府引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合力共建的運行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條例》支持有條件的普通公路改造為觀光旅遊公路,鼓勵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的服務區、養護站、道班提供旅遊服務。鼓勵旅遊經營者、國際生態旅遊重點景區(點)開發地域特色明顯的生態旅遊產品,開展定製游、高端游,培育雲旅遊、雲直播,發展線上數位化體驗產品,打造沉浸式旅遊體驗新場景,建設智慧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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