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2023年9月27日,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青海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發布通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號)
《青海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7日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生態宜居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五章 組織建設
第六章 人才支撐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八章 保障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促進共同富裕。
第四條 全面實行省負總責,市(州)、縣(市、區)、鄉(鎮)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協調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工作年度報告和監督檢查制度。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做好鄉村振興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鄉村振興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全省鄉村振興規劃。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鄉村振興規劃,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鄉村振興規劃。
鄉村振興規劃及其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編制鄉村振興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統籌城鄉發展空間,立足區域資源稟賦,明確鄉村功能定位,最佳化鄉村發展布局,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
鄉村振興規劃應當與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防災減災等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總結、推廣先進工作經驗。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鄉村振興促進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產業發展的指導和服務,推動建設特色優勢產業集群、農業現代化示範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產業強鎮、“一村一品”示範基地。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扶持發展現代種養、農產品加工、商貿流通、鄉村旅遊等特色產業,支持最佳化氂牛、藏羊、青稞、油菜、馬鈴薯、冷涼蔬菜、飼草、枸杞、藜麥、冷水魚等特色優勢產業布局,增加綠色有機地理標誌農畜產品有效供給,加快打造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輸出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涉農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生態畜牧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農技推廣、土地託管、代耕代種、托養代牧、農產品行銷、烘乾收儲、物流等農業生產性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合作,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農增收,建立利益連結分享機制、穩定增收機制。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加強糧食生產、收購、儲備、流通及應急保障能力建設,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和產量,實施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精準化管理,健全種糧收益保障和糧食生產補助激勵機制,推動節糧減損,保障糧食安全。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和進出平衡,防止耕地非農化、非糧化,禁止閒置、荒蕪耕地,應當支持符合轉化耕地條件的鹽鹼地等後備資源綜合開發利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完善種業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特色優質種質資源保護體系,支持育種基礎性研究、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引進推廣,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參與育種研究,促進繁育、推廣一體化發展,培育扶強種業企業,加強種業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種植養殖技術,構建農牧結合、草畜聯動、生態循環的新型種養模式。鼓勵發展草地生態畜牧業,引導和支持養殖場(戶)改造提升基礎設施條件,推進標準化規模化養殖基地建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扶持建設農產品加工園區,支持家庭農牧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生態畜牧業合作社、中小微企業等發展農畜產品產地初加工,引導涉農龍頭企業發展農畜產品精深加工和副產物綜合利用,加大科技研發和支持力度,支持制定食品行業地方標準,開發冷鮮肉、優質乳製品、高原水產、食用菌等特色產品,加大高原特色中藏藥材產品最佳化撫育,提高特色優勢農畜產品的附加值和綜合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畜產品流通骨幹網路建設,完善縣鄉村三級農產品市場流通體系,合理布局建設區域性、綜合性冷鏈和物流集配中心。
鼓勵建立訂單生產、冷鏈配送、定點銷售渠道,加強特色農畜產品在域外的銷售網點建設,不斷擴大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輸出規模。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品牌目錄,培育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綠色優質農產品品牌,推動農產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以及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支持藥食同源標準研究,落實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種養、加工、物流、銷售等環節的套用,培育和壯大鄉村電子商務市場,推動農產品網路銷售。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鄉村特色資源,支持壯大拉麵等特色鄉土產業和銀銅器加工、青繡、唐卡、石刻、泥塑、雕刻、剪紙等特色民間傳統手工業的發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旅遊基礎設施,加強旅遊服務規範化建設,發展鄉村旅遊新業態,打造鄉村旅遊重點村、精品景區、精品線路,提升鄉村旅遊供給能力和旅遊品質,加快打造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自然風貌、村落建築、鄉土文化、民俗風情、古文化遺址、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特色優勢資源,發展田園觀光、農耕體驗、紅色旅遊、休閒旅遊、健康養生、特色民宿等鄉村產業,推動鄉村文化、旅遊、康養、教育、體育等資源融合發展。
鼓勵旅遊經營者利用特色小鎮、特色民俗村、特色鄉村旅遊景區,開發觀光、民俗、休閒等體現原真性、文化性、生態性、體驗性的鄉村旅遊項目。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促進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創新,拓展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領域,鼓勵供銷合作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融合發展,發揮為農服務功能。
第三章 生態宜居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推行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村莊的發展現狀和自然地理格局、稟賦特色,綜合考慮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居民分布、自然景觀、原始風貌和文化傳承等因素,合理最佳化村莊布局,依法科學編制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加強村莊規劃實施管理,有序推進村莊建設。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意願,廣泛聽取農民、專家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鄉村綠化美化。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開展房前屋後、村道巷道、村邊水邊、空地閒地的綠化美化,保護和修復自然景觀。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布局道路交通、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網路、廣播電視、垃圾和污水處理等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基礎設施長效管護機制,督促基礎設施產權所有者落實管護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嚴格執行農村住房建築、抗震、防洪、防火、防雷、節能、加固改造等基礎標準和規範,指導農民建房避讓自然災害易發區域,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綠色環保、經濟適用、環境協調的宜居住房。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推進廢舊農膜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的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最佳化調整農村供水布局,因地制宜開展農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和飲水安全。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環境衛生長效管護機制,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推行村級常態化保潔,推進人居環境整治。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採用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分區分類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促進農村水環境改善。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和模式,探索適合農村特點的生活垃圾分類方式,逐步推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促進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宜水則水、宜旱則旱的原則,推動適宜高寒、乾旱地區農村戶用無害化衛生旱廁和水沖廁所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和建設農村活動場所、旅遊景區、交通沿線的公共廁所,落實公共廁所管護責任,強化日常衛生保潔。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鄉村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創造各民族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促進各族民眾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公共文化基礎設施,統籌鄉(鎮)綜合文化服務站、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鄉村文化廣場和公共體育設施等建設,豐富鄉村文化生活,推動公共文化資源共享。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扶持鄉村本土文化人才,發展鄉村文藝團隊,打造鄉村文化品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文化建設,增加適農性鄉村優秀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
鼓勵農村結合生產勞動和生活特點,利用農民豐收節、春節等節日開展鄉村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文物古蹟、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農業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等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推動各民族文化的傳承、創新與交融,樹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弘揚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和發展三江源河源文化、河湟文化、崑崙文化、熱貢文化等特色文化。推動優秀農耕文化、草原文化遺產合理適度利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拓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星級文明戶,加強鄉村誠信建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發揮村規民約積極作用,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健康娛樂,開展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引導民眾抵制非法宗教、封建迷信活動和賭博行為,推進移風易俗,破除高價彩禮、厚葬薄養、鋪張浪費、大操大辦等陳規陋習,建設文明鄉村。
第四十條 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鄉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強化農民的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集體意識、主人翁意識,建立鄉村道德激勵約束機制。
第五章 組織建設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堅持縣鄉村三級聯動,發揮民眾參與鄉村治理的主體作用,提高鄉村治理效能。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建立健全組織領導、宣傳教育、服務民眾、民主管理、維護穩定、推動發展等工作機制,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並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依法制定村規民約,發揮村規民約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引導村民有序參與村務管理和鄉村建設。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
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監管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便民服務體系,推進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提高服務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智慧型化、便民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站點,開展政務服務事項延伸服務,為村民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落實平安鄉村建設責任制,完善格線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台,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推動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提高村民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推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執法力量和資源,提高執法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落實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推進農村法律服務全覆蓋。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強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健全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維護鄉村和諧穩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增強基層幹部民眾法治觀念,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與鄉村振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加強農村基層幹部培訓和待遇保障,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
第六章 人才支撐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等措施,壯大人才規模,最佳化人才結構,促進鄉村振興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人才素質提升,創新培訓組織形式,加強物業服務、家政服務、養老護理、裝飾裝修等技能培訓,培養種植養殖、經營管理、電子商務、文化旅遊等方面的農村實用人才。
鼓勵開展訂單式鄉村人才培養,支持農民到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接受專業培訓,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參加職業技能評價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創業就業支持力度,搭建鄉村引才聚才平台,提供有針對性的創業就業輔導和相關產業、行業優惠扶持等精準服務。
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和退役軍人、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外出務工人員等返鄉入鄉創業就業,並提供落戶、住房、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便利。
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到鄉村兼職兼薪或者離崗領辦創辦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專業人員定期服務鄉村機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等各類人才通過項目合作、短期工作、專家服務等形式到農村開展服務活動。
鼓勵各地整合各領域外部人才成立鄉村振興顧問團,為家鄉發展貢獻力量,支持引導退休專家等人員服務鄉村振興。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技服務體系建設,提高鄉鎮農技推廣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員制度,推動科技人員到農村開展科技服務,支持科技特派員以技術和成果為紐帶,與農民、農業經營主體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人才職稱評價機制,對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專業技術人才在職稱申報方面予以政策傾斜。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縣域城鄉融合發展,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促進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資源向農村傾斜,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發展機制,逐步推進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推動供水供電供氣、垃圾污水處理、物流、客運、信息通信、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加強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數字鄉村發展行動,推動數位化套用場景研發推廣,加快農業農村大數據套用,推進智慧農業發展。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教育均衡配置機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城鄉義務教育學校,改善鄉村學校辦學條件,提高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水平,推行城市與鄉村教師交流制度,加快遠程教育、數位化教學建設,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城鄉共享。
擴大農村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完善鄉村特殊教育保障機制,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進健康鄉村建設,最佳化縣域內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加強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完善鄉村醫療人才培養機制,統籌縣域醫療衛生人才一體化配置,建立健全定期向鄉村派駐醫務人員工作機制,落實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待遇保障,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城鄉統籌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開展多元化農村養老照料服務。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就業創業培訓、就業援助、勞動維權等工作機制,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
第八章 保障監督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財政投入優先保障和與鄉村振興目標相適應的增長機制,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取之於農、主要用之於農的要求和國家相關規定,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城鄉分配格局,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創新鄉村投融資方式,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引導社會資本與農業經營主體建立緊密利益聯結。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小農戶、農業經營主體等涉農主體的融資增信機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持和推動農業信貸擔保機構降低擔保門檻、擴大擔保覆蓋面。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鄉村振興的協調機制,加強與銀行、保險、擔保等部門的溝通協調、信息共享和政策協同。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發展農村普惠金融,引導金融資源配置到現代特色農業、生態循環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領域。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開展保單、農機具和大棚設施、活體畜禽、圈舍、養殖設施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質押貸款業務。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健全農村產權流轉市場交易規則,完善運行機制,實行公開交易,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鼓勵保險機構加大特色農業、天氣指數、農業大災等農業保險品種研發供給,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加強農業保險理賠標準化建設,提升農業保險服務質量和保障能力,提高農業保險發展水平。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統籌布局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安排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產業用地,滿足鄉村振興用地合理需求。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通過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房屋,支持農村建設用地複合利用,發展鄉村產業。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加大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力度,發揮其在鄉村振興促進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協作幫扶機制,統籌援青人才、資金、項目、技術向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傾斜。完善勞務輸出精準對接機制,加強特色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合作,搭建文旅產業合作平台,促進資源互惠共享,發揮對口援青在鄉村振興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條 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七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七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 建立和實施鄉村振興激勵關愛政策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和支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擔當作為、改革創新。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涉農領域行政審批程式,提升行政審批效能,為參與鄉村振興的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並依法保護其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該條例共九章七十六條,該條例明確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體制機制,填補了青海省鄉村振興領域地方立法的空白,是“三農”領域一部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綜合性地方法規,該條例對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和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該條例明確了實施鄉村振興的體制機制,通過結合青海省省情創新成果,增強針對性、操作性、指導性,有利於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促進產業發展、堅持走生態保護優先和綠色發展的農業農村現代化路徑。該條例明確了推進“錢、地、人”三方面關鍵要素,切實保障助力鄉村振興,並進一步突出政府加強鄉村治理為主要內容,為促進農牧業高質高效、農牧區宜居宜業、農牧民富裕富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