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通過
青海省高原美麗城鎮建設促進條例
2020年12月2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發展
第四章 治理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提升城鎮功能品質,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原美麗城鎮規劃建設、保護髮展、治理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高原美麗城鎮,是指高質量規劃、建設和管理,滿足城鎮居民高品質生活,具有高原特色、美麗宜居的城鎮。
第三條 高原美麗城鎮建設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節約集約用地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推進、協調發展、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聯繫合作,落實部省共建高原美麗城鎮示範省合作框架協定,推進高原美麗城鎮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原美麗城鎮建設工作的領導,將高原美麗城鎮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解決高原美麗城鎮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高原美麗城鎮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原美麗城鎮建設的組織協調、統籌推進和督導檢查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草原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原美麗城鎮建設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等方式,開展高原美麗城鎮建設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參與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意識,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氛圍。
每年十月的第四周為高原美麗城鎮建設宣傳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高原美麗城鎮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高原美麗城鎮規劃建設應當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作為確定城鎮定位和規模的基本依據,綜合城鎮功能、文化特色、產業發展、人口規模、資源要素等因素,統籌協調山、水、林、田、湖、草和城鎮的空間關係,合理確定城鎮規模、建設密度和城鎮空間布局。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高原美麗城鎮建設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實施。
經批准的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高原美麗城鎮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等現行的相關規劃相銜接。
編制規劃應當通過座談、論證、聽證或者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應當從城鎮風貌、建築風格、景觀設計等方面,突出高原自然特色、地域文化特徵,構建地域特點鮮明、歷史文化傳承、高原山水城相融的美麗城鎮。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標準體系,制定完善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相關標準,提高高原美麗城鎮建設質量。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歷史、民族、地域文化特色,制定不同區域城鎮風貌指引和管理辦法。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劃定城鎮風貌管控區域,加強控制管理,促進城鎮風貌與土地開發強度、建築高度、建設形態、自然環境、城鎮天際線相協調。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鎮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建設和利用,將地下通道、人防設施、地下停車場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時,應當綜合考慮給水、排水、燃氣、供熱、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各類地下管網建設,統籌推進道路與地下管網一體化建設。
已建成地下綜合管廊的城鎮,應當將具備入廊條件的各類管線全部入廊。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鎮污水和雨水管網建設改造,提升城鎮污水、雨水處理能力;有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建立完善城鎮雨水循環利用體系,削減雨水徑流,提升城鎮排水防澇能力。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城鎮社區規模,同步建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等公共服務設施,逐步完善社區服務設施,構建安全健康、設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城鎮社區。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城鎮建設中,應當統籌建設公交場站、停車場、公共廁所、市民活動場所等配套設施。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民用建築、公共場所、公共運輸設施,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鎮公共運輸體系,加強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城鎮公共運輸服務;應當根據需要和道路條件設定公共運輸專用道路,分時段、分區域保障公共運輸車輛通行。
鼓勵和提倡公眾選擇公共運輸、腳踏車、步行等綠色出行方式。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綠化美化建設,提升城鎮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綠地率;推廣鄉土樹種和適生優良樹種種植,加強古樹名木保護。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鎮綠道系統。綠道建設應當依託現有的山體、水系、綠地等自然環境,與城鎮社區、公園、歷史古蹟等相連通,實現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的融合。
第二十四條 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新建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推廣使用綠色建材,倡導綠色施工,發展裝配式建築。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實施城市更新應當依法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不得破壞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整體風貌和歷史文脈,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和改建歷史建築。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城鎮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垃圾的管理系統,統籌建設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建築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工作機制,推進建築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三章 保護與發展
第二十七條 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應當正確處理建設與生態保護的關係,堅持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最佳化生態安全螢幕障體系,構建生態廊道,改善城鎮生態系統,推動綠色生態城鎮建設,提高城鎮人居環境質量。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民族特色村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等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提升歷史文化資源的功能和活力。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落實城鎮河流、湖泊、水庫、濕地等保護要求,提高河湖連通性,保護水體自然形態,改善生態功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保護土壤環境,做好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對受污染土壤實施風險管控或者修復治理,確保受污染土壤安全利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採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並逐步最佳化。
第三十二條 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應當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最佳化城鄉資源配置,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向鄉村延伸,實現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產業發展,加快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綠色轉型,推廣使用清潔能源,節約集約使用土地、水和能源,構建生態文明引領、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產業融合發展的現代產業體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優先發展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新興產業,推動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自然環境、地域特色、民俗文化等資源優勢,發展旅遊休閒、健康養生等旅遊產業,建設具有高原特色的旅遊目的地和服務基地。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域廣、社區居家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在適宜區域創造條件支持建設養老社區、康養小鎮,提高康養服務能力和養老服務質量。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逐步完善家庭、社區、機構三位一體的服務網路,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規範發展,提升嬰幼兒照護服務水平。
第三十八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在節約能源、資源循環利用、新能源開發、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領域,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套用和成果轉化,加強城鎮綠色發展的科技支撐。
第四章 治理與保障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高原美麗城鎮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加強項目管理,嚴格履行項目建設程式,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效益。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城鎮體檢評估標準,全面、準確、科學、規範採集城鎮綜合指標數據,加強城鎮建設動態監管。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高原美麗城鎮建設規劃和城鎮體檢評估標準,定期開展城鎮體檢工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城鎮管理體系,推進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建設數位化、信息化、智慧型化的城鎮綜合管理服務平台,整合市政運營、交通運行、應急管理等信息資源,提高城鎮建設管理智慧型化水平。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市政公用設施等城鎮公共安全防控和防災減災體系,完善城鎮安全防災減災規劃,加強安全設施、搶險救援專業隊伍建設,推進事故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提高城鎮防災減災和應急管理能力。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完好、整潔和正常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鎮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治理,維護城鎮整潔、優美,改善城鎮人居環境質量。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創造各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實現民族團結和社會治理共融共促。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區治理體系,鼓勵引導社區居民、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社區治理。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參與社區治理,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配合開展社會治理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參與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機制,引導和支持全社會參與高原美麗城鎮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推動城鎮建設投資主體和運營主體多元化、市場化。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家諮詢制度,組建專家庫;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可以組建專家庫,為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提供智力支持。
建立健全人才引進激勵機制,拓寬人才引進通道,吸引各類人才參與高原美麗城鎮建設。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對口援建地區、幫扶單位的合作,依託對方在科技、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提高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水平。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原美麗城鎮評價考核標準,上級人民政府根據考核標準,對下級人民政府定期進行評價考核,並將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評價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發布機制,定期公開高原美麗城鎮建設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或者調整高原美麗城鎮建設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公職人員在高原美麗城鎮建設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