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實現城市發展與生態環境相融合、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應當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國策,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推動經濟社會全方位、全要素、全周期地與自然生態環境有機融合,形成與生態文明新時代相適應的制度機制、空間格局、產業結構和生產生活方式。
第三條 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應當遵循生態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多方參與、協同推進。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工作,按照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主要任務、行動框架和發展指標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組織實施本轄區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工作。
市綠色發展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市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工作。組織編制綠色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推進計畫;建立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協調、合作和激勵機制;制定和實施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目標責任體系、考核辦法和獎懲機制。
縣(區)綠色發展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工作,開展綠色發展志願服務和宣傳教育活動,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再生產品,減少一次性消費品使用,倡導綠色出行,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鼓勵園區、企業、社區、學校、醫院、家庭等開展綠色發展實踐,建設綠色園區、綠色企業、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綠色醫院和綠色家庭。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發展宣傳和綠色價值觀教育,普及綠色發展相關知識,提高全社會的綠色發展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宣傳和輿論監督。
每年8月為綠色發展宣傳月。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對在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綠色發展總體規劃應當深入實施“五四”戰略、奮力推進“一優兩高”,緊密結合打造“宜居宜業大西寧”的決策部署,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功能互補、相互銜接,實行多規合一,構建全域統一銜接、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規劃體系。
依法批准的綠色發展總體規劃,非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 綠色發展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本市發展特色和優勢,最佳化空間布局結構,構建綠色產業體系,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品質,體現歷史文化和時代風貌,並構建下列格局:
(一)“一核兩極、三大功能區、八個重點特色鎮”的城鎮發展空間格局;
(二)“一芯雙城,環狀組團發展”的生態山水城市格局;
(三)“一芯兩屏三廊道”的城市生態屏障格局。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主體功能區建設的有關規定,確定生態空間、農業空間、城鎮空間範圍,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紅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紅線。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資源承載力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節約集約使用土地、水和能源,改造升級傳統產業,發展現代農業、現代工業、現代服務業和節能環保產業,構建生態文明引領、資源高效利用、產業融合發展的綠色產業體系。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培育農村電商、農產品定製等新業態,推廣綠色種植和生態養殖技術,發展優質特色循環型農業產業,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和農牧業產業聯合體,培育高原綠色有機品牌。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開展循環經濟和低碳園區試點,加快傳統工業園區改造,推動企業運用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改造提升有色冶金、特色化工、藏毯絨紡和裝備製造等傳統產業。引導企業強化關鍵產業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擴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規模。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推動傳統服務業向現代服務業轉型,促進服務業優質高效發展。發展高原特色旅遊業,提升旅遊產業質量。發展綠色金融,動員和激勵社會資本投入綠色產業。發展電子商務,完善線上支付、物流配送、信用服務等體系,提升傳統商貿流通企業電子商務套用水平。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培育高原民族文化產業發展基地,實施多元文化品牌,建設綠色生活體驗館、文化創意孵化基地等文化設施,發展體現生態文化、地方特色、民族民俗的綠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綠色交通,建立以公共運輸為導向的城市交通發展模式。推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構建綠色交通運輸體系。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城市建設,綜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整合信息資源、統籌業務套用系統,加強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化支撐和大數據套用,促進城市和諧、可持續發展。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加強城鎮防洪排澇、雨水收集利用。加快地下綜合管廊和綠道建設,推廣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推行綠色建築評價體系,提高新型節能建材使用比例。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提升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規範化水平和規模化程度。加強廢棄資源源頭控制,實行資源綜合利用、回收、安全處置的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發展理念,科學編制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規劃,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鄉村治理體系,強化鄉風文明建設,推動城鄉融合綠色發展。
第三章 保護與治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大氣、水、土壤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污染調查、評估、保護、治理和生態修復,實施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生態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水流、森林、山嶺、草地、濕地、荒地、灘涂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科學評估自然資源資產變化狀況。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輻射環境、土壤環境及城市綠地系統、森林資源系統、草原生態系統、濕地生態系統等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環境受到污染,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應當依法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實施污染物排放、能源和水資源消耗、建設用地等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建立健全控制指標體系和線上監測系統。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推進企業在原(燃)料替代、工藝改進、設備更新和綜合利用等方面進行技術改造,從源頭輸入、生產過程和末端處置等環節降低碳排放,推行清潔生產和企業契約能源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七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設備、材料和產品。
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大氣污染格線化管理和區域聯防聯控,監督管理企業和有關單位部門,對揚塵、工業廢氣、煤煙塵、機動車尾氣等主要污染物進行治理,降低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提高空氣品質優良率。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治理,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三十條 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建立水資源管理的考核機制,提倡中水利用,逐步建設、完善中水利用設施,逐年提高中水利用率,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第三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草原資源保護,採取封山育林、森林撫育、草原保護等措施,提升森林草原質量,科學發展森林生態產業,提升生態屏障功能。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城市綠化規劃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綠化工作,鼓勵和推廣新型綠化方式。城市人均公園綠地面積應當保持在十二平方米以上。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利用、分類處置的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資源化利用體系,改變傳統的衛生填埋等垃圾處理方式,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使用低碳、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以及再生產品,節約使用辦公用品。
餐飲、娛樂和賓館等服務性行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設施。
禁止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工作情況,涉及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的重大事項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發展指標體系。指標體系包括資源利用、環境質量、環境治理、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將公眾滿意度納入評價體系並確定具體的目標和完成時間。
第三十八條 市綠色發展協調機構負責全市綠色發展目標任務考核,加強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地區履行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工作職責。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綠色發展監督員制度,綠色發展監督員對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勸阻、報告違反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工作要求的行為。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評估機制,綜合評估各項政策的生態效益和環境影響。對涉及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或者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作出決策前採取聽證、論證、專家諮詢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綠色發展符合性評價機制,對資源消耗大、能源消耗高、環境污染重、不符合綠色產業要求的項目不得立項。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下列生態功能區域,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以實物、技術、政策、智力補償為輔的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三)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河流流域;
(五)生態公益林、森林公園、濕地公園;
(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進行生態保護補償的區域。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創造條件設立綠色發展專項基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
使用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採購用能產品、設備,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可以並處採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四十七條 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應當依法公開信息而未公開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監督的;
(四)未依法及時受理檢舉、投訴和控告或者不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一核兩極、三大功能區、八個重點特色鎮”,是指以西寧主城、魯沙爾、甘河、多巴新城為環狀發展核心,大通縣橋頭鎮、湟源縣城關鎮為兩個發展極,外圍生態涵養保障圈、中部特色農牧業發展帶、核心都市功能聚集區為三大功能區,大通城關、塔爾、東峽和湟中上新莊、攔隆口及湟源和平、巴燕、日月八個重點特色鎮為節點。
本條例所稱“一芯雙城,環狀組團發展”,是指以城市綠芯森林公園為一芯,西寧主城和多巴新城為雙城,東川、西川、南川、北川、甘河、魯沙爾、長寧為環狀片區。
本條例所稱“一芯兩屏三廊道”,是指以西堡生態森林公園為一芯,西寧近郊南北兩山生態屏障為內屏,遠郊日月山、達坂山、拉脊山生態屏障為外屏,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為廊道。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