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以下四類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廢紙、廢塑膠、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複合包裝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可能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廚餘垃圾,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包括紙巾菸蒂、塑膠袋、無汞電池、陶瓷製品、一次性用品等。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技術條件、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需要對垃圾分類標準進行修訂,修訂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原則,推動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研究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園區管委會負責本園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教育、指導、落實等工作,引導居(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倡導居(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管理目標,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依法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區市政公用服務管理機構及屬地環衛作業單位負責具體落實本轄區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等工作。
第八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理的政策,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再生利用等設施項目的立項審批,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內容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監督相關新建項目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人的信用管理體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有害垃圾收集、貯存、轉移、處置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按照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相關國家標準,做好產品包裝物減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中國小、幼稚園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內容,普及垃圾分類知識,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垃圾分類習慣。
財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草、水務、科技、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廣電、農業農村、郵政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涉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應工作。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示範教育基地,開展垃圾分類收集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提升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鼓勵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
第十二條 鼓勵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套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可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鼓勵商場、超市、物業服務人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規劃,並納入城市管理髮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和再生利用等設施的選址布局和規模、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及標準規範,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中轉站、可回收物分揀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暫存點等設施,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統籌安排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合理布局可回收物網點,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範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以及管網。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定和使用指南。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回收利用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地性質和用途。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採用市場化運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的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對符合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關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予以支持,加快培育再生資源市場主體,推動再生資源規範化、專業化、清潔化處理和高值化利用。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引導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將可回收物種類、交易價格、回收方式予以公布,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與再利用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推進再生資源回收服務站點、中轉站和集散市場建設,形成全域覆蓋的再生資源回收網路,推動線上線下回收、利用融合發展。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要求,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用品及塑膠製品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活垃圾收費方式改革,加快推進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
第二十一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製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商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等經營者應當優先選擇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材料,簡化包裝結構,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快遞企業、電子商務企業在開展經營活動時,使用電子運單和可循環使用包裝箱(袋)、環保膠帶等,並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第二十三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二十四條 住宿、商場、超市、餐飲及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並應當設定醒目提示標識,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五條 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果皮菜葉集中回收利用處置;推廣使用可重複使用的購物設施,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銷售、使用。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活垃圾處理需要,制定並公布分地域、場所、單位的生活垃圾具體分類指導目錄、工作指引和設施設定導則。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多種形式的查詢及諮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情況,生活垃圾需要進行特殊分類、消毒處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相關規定並指導實施。
第二十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時間和地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和傾倒,不得混投生活垃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家庭廚餘垃圾不得混入廢棄的餐具、塑膠、飲料瓶罐、紙、金屬等不利於後續處理的雜質;
(二)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回收經營者;
(四)體積大、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或者單獨投放至指定投放點。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公共綠地、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產生生活垃圾的,應當分類投放。
第二十八條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築垃圾、市政污泥、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
第二十九條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智慧型回收、監測評價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以及居住區,由本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人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由產權人負責;
(四)公共綠地、旅遊景區,機場、客運站、公車站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七)各類宣傳、促銷等戶外活動現場,由組織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並履行相應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對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宣傳;
(三)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行為應當予以勸告、制止,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後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並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去向、運輸單位等情況;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六)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破損、髒污、數量不足的情況,及時維修、清洗、補足;
(七)制止先分後混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契約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應當包含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提示內容。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運。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拒不重新分揀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拒絕接收,同時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收集、運輸,並交由經核准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二)可回收物交由符合規定的回收處理服務單位進行利用處置。
(三)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及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做到日產日清。
第三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及作業人員,按規定安裝線上監管裝置,並向社會公開服務電話、收集時間等;
(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垃圾分類標識,根據區域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確定收集頻率和運輸線路;
(三)按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
(四)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轉運設施運營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轉運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環保設施設備,規範處理生活垃圾轉運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渣、噪音、粉塵、污水、滲濾液等,保證各類污染物排放達到有關標準;
(三)經中轉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場所位於城市道路兩側的,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停放需求,在有條件的道路上設定清運車輛停車區域。
第三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拒絕接收,同時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循環利用或者再生利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二)有害垃圾採用無害化方式處理,其中,屬於危險廢物的,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廚餘垃圾採用熱解、堆肥、產沼等處理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焚燒。超過無害化焚燒能力或者因緊急情況不能焚燒的,可以進行應急衛生填埋。
第四十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應當執行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配備符合要求的管理和操作人員;
(二)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三)達標排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
(四)建立管理台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及排放的廢棄物情況,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因故需要停止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提前十五日向當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四十二條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實行戶分類投放、村分類收集、鄉(鎮)分類轉運、縣(區)分類處理的方式,統籌納入城鎮生活垃圾管理系統。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以及處置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大數據、商務、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監管信息系統,實現全流程監管,向公眾提供分類投放、預約回收等查詢及諮詢服務,並與商務、生態環境等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資源共享。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或者處理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理。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受理和查處有關投訴舉報,為投訴舉報人保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制度,並納入本級政府年度績效考核體系。
精神文明等相關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格線長、街長、樓長以及督導員和志願者的作用,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在規定時間、地點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運的,由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生活垃圾轉運設施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築垃圾、市政污泥、農業固體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其投放、收集、轉運、處置等環節具體操作規範,按照《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