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西寧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是西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促進無廢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膠、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堅持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類回收、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體系的協同發展,加強在收集、回收、轉運分揀、處理等重點環節的對接;建立激勵機制支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做好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日常巡查。
第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監督管理,對再生資源回收體系進行規劃和建設。
自然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已批准的專項規劃中再生資源回收場所布局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辦理再生資源回收場所的土地審批。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利用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和產業化示範。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工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實施節能、資源綜合利用重點項目,組織協調重大節能示範工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對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治安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消防管理。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加工企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供銷聯社負責指導所屬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回收網點整治工作。
第六條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加強行業自律,依法開展諮詢服務、業務培訓、信息發布等工作。
第七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編制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縣(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專項規劃,推動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垃圾分類收集站的整合。
第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九條 申請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選址、規模、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等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場所建設規範。
固定資源回收筒點的營業面積一般應不少於10平方米,門面招牌採用統一規範的站名和設計,站點的建築、設計、外部裝修應當與社區環境協調,原則上要求全封閉,並符合環境、排污、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擾民。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再生資源回收場所的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市場監管部門核發或者變更登記營業執照後,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過共享平台共享給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簽訂收購契約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並存檔。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聯繫電話;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聯繫電話。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確定屬於公共資源的社區回收網點、中轉站、分揀交易中心和集散市場等,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投資經營者。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對生活垃圾進行初分類,回收網點對回收物資進行“二次分類”。城市管理、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引進專業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引導居民對生活垃圾科學分類。
第十四條 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內只能對再生資源進行簡單分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清洗、焚燒等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
第十五條 鼓勵再生資源經營者將可回收物交售給分揀交易中心或者由分揀交易中心當日清收。 對於分揀出來的不可回收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分類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運處理點。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交通運輸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它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電子廢棄物、舊貨流通的有關法規和規定。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再生資源的回收、儲存、運輸、處理過程中,應當採取覆蓋、圍擋、保潔等相應措施,防止飛撒、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和危害人體健康情況的發生。
第十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和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建立或者整合再生資源信息服務平台,為回收企業與拆解和利用企業搭建信息發布、競價採購和物流平台。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與生產商、銷售商合作,通過“以舊換新”等方式,開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
第二十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套用分揀加工利用新技術,研發再生資源回收、分揀、加工設備,提供再生資源分揀加工整體解決方案,實現與利用環節的有效銜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到公安機關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三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登記材料保存少於2年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1日公布的《西寧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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