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銅仁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仁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銅仁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建設管理規範》、《商務部關於加快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膠、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的回收經營、網路體系建設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作為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報廢汽車、廢舊電器電子產品等物品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鼓勵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提倡和支持對再生資源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對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揭發、舉報違法經營再生資源的行為。
第六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引導、規範和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牽頭組織成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推行行業自律。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經營企業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並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場所市容衛生狀況的管理;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
稅務、質監、經信、國土資源、交通、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可以依法成立再生資源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業務上接受再生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可以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規範,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再生資源回收規劃建設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把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發展規劃。
第九條 本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立以社區綠色分類回收、鄉村定點回收、環保流動回收為基礎,以集散交易市場為載體的回收網路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十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建、規劃、公安、環保、工商、國土、城管等有關部門及各區(縣、高新區、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狀況,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應當與本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規劃相銜接。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中有關農村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建設,應當納入農村商業網點建設計畫。
各區(縣、高新區、開發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科學合理設定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定需遵循便民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十一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工商、公安、質監、城管等相關部門,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要求預留建設社區資源回收筒點所需場地。
已建成的住宅區,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提供建設社區資源回收筒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資源回收筒點所需場地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和業主協商,設立流動資源回收筒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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