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

2013年8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13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內容,審查結果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玻璃等。
第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的回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報廢汽車、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及廢舊金屬等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堅持政府統籌、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回收體系建設及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扶持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發展,保障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經費。
第六條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宣傳工作,普及再生資源回收知識,增強全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意識。
第八條 鼓勵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套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
第二章 回收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導經營規範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發展連鎖經營,開展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十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二)監督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專項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三)指導縣(市、區)商務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四)指導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工作。
第十一條 縣(市、區)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專項規劃;
(三)負責對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工作;
(四)監督管理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分揀中心、集散市場等經營活動場所;
(五)督促做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統計工作;
(六)建立健全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服務管理機制,引導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吸納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
第十二條 下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鄉規劃;
(二)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治安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工商註冊登記及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設定垃圾分類回收裝置,查處在再生資源的回收、儲存、運輸、處理過程中影響城市市容市貌的違法行為;
(五)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參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依法制定並督促會員遵守行業規範,做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統計工作,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回收體系建設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建設的原則,建立回收、分揀、集散為一體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
第十七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與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全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縣(市、區)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全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編制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設立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分揀中心、集散市場等經營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回收網點專項規劃,並達到環保、消防、衛生等相關標準。
第十九條 對符合本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分揀中心、集散市場建設項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立項、建設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建立以城市社區和鄉鎮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網路。
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新建住宅項目審批過程中應當結合垃圾回收設施統籌規劃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場所。已建成的住宅項目,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資源回收筒(點)所需場地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委託周邊資源回收筒(點)派員定點定時回收。
第二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參與和指導村(居)民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積攢、交售可再生的廢棄物。
第四章 回收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所在地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商務行政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應當保持環境整潔並定期消毒,不得焚燒廢棄物,不得從事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拆解、清洗等再生資源加工業務。
第二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回收、儲存、運輸等處理過程中,應當採取覆蓋、圍擋、保潔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發生。
第二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留存來源證明,對出售單位名稱和個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登記,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錄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枝、彈藥;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及其容器;
(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四)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五)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發現前款規定的禁止回收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不得干擾居民正常生活,可以採取定點、流動、預約等方式進行回收。
第二十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所在地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按期上報再生資源回收統計情況。
第二十九條 分揀中心、集散市場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開辦者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經營者檔案,做好經營場所的環保、消防、衛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對場所內的違法經營行為及時制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立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分揀中心、集散市場不符合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或者回收網點專項規劃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未定期消毒或者焚燒廢棄物,違規從事拆解、清洗等再生資源加工業務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按規定上報再生資源回收統計情況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經營者檔案,或者未做好相關日常管理工作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0925(批准時間)

審查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昆明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於2013年8月30日經昆明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3年9月9日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第七次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就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再生資源回收是實現資源再利用的重要環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有利於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對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昆明市加大了回收再生資源的基礎設施建設,已建成一批資源回收筒(點)、分揀中心和集散市場,但在回收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部門職責不明、回收體系建設不完善、監管工作不到位等問題,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促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
法制委員會對《昆明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進行了認真審查,認為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借鑑外地經驗,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職責、回收體系建設、回收經營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符合相關上位法精神,與法律、法規不牴觸。
條例在制定和修改過程中,通過向社會公示、組織聽證、召開論證會等程式,充分聽取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在市人大對條例進行一審、二審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參與了相關論證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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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會10月31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昆明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將於2014年1月1日施行。根據該條例,昆明將建立以城市社區和鄉鎮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網路。
根據條例規定,規劃部門在新建住宅項目審批過程中,應當結合垃圾回收設施統籌規劃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已建成的住宅項目,通過業主大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所需場地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委託周邊資源回收筒點派員定點定時回收。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參與和指導村(居)民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積攢、交售可再生的廢棄物。
昆明市副市長阮鳳斌表示,昆明初步建立了以社區為基礎、以市場集散和加工為平台的再生資源回收網路體系,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存在部門權責不明、管理依據不充分等問題。該條例出台,標誌著昆明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入全面法制化軌道,對於循環經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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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2月30日從昆明市商務局獲悉,我省首部關於再生資源回收的地方性法規《昆明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回收體系建設方面,昆明市將設立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分揀中心、集散市場等經營活動場所,並達到環保、消防、衛生等相關標準。《條例》要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開辦者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經營者檔案,做好經營場所的環保、消防、衛生等日常管理工作,未達到標準的由相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和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回收網路上建立以城市社區和鄉鎮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網路。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新建住宅項目審批過程中應當結合垃圾回收設施統籌規劃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場所。已建成的住宅項目,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資源回收筒(點)所需場地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委託周邊資源回收筒(點)派員定點定時回收。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參與和指導村(居)民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積攢、交售可再生的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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