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規則

區直各單位、各鎮街: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花都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規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經向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花都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4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花都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檔案內容,政策解讀,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加快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促進花都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廣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花都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膠、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花都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規則。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報廢汽車、危險廢物、嚴控廢物、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廢棄電子產品的處理利用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有利於防止環境污染,有利於改善城市市容,有利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建立規範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
  第五條 鼓勵企業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和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著力推動再生資源交易平台發展;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飲料瓶等為突破口,在有條件的社區、商場等公共場所試點設立智慧型型自動回收機;鼓勵龍頭企業推行連鎖經營、特許經營(加盟)等方式,提高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規模化和組織化水平。
  探索“兩網”協同發展的新機制。在有條件的地區試點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協調發展,在收集、回收、轉運分揀、處理等重點環節加強對接。
  探索逆向物流建設的新方式。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與上游生產商、銷售商合作,通過“以舊換新”等方式,利用現有物流體系,試點開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再生資源品種逆向物流體系建設。
  第六條 鼓勵套用分揀加工新技術。鼓勵研發再生資源回收、分揀、加工設備,提供再生資源分揀加工整體解決方案,提高分揀加工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第二章 網點設定管理
第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遵循便民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原則,選址適當,合理布局。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應具備一定的經營場地,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衛生設施和作業設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布局規劃,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
第十條 下列區域和地點不得設立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
  (一)鐵路沿線、機場、港口、輸變電站、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邊距離500米內;
(二)22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15米內、50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20米內的電力線路保護區走廊;
(三)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
  已經在上述區域和地點設立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的,應當逐步遷出。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禁止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區域和地點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註冊登記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營業執照時,應當在經營範圍中註明是否包含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區商務部門、公安部門的需求,配合報送已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再生資源回收業戶名單;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營業範圍涉及廢舊金屬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該類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名單推送至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公安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備案登記證明原件、經營管理制度、回收價格表、監督電話等懸掛或者擺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對企業設在社區的資源回收筒點、從事社區回收的工作人員和用於社區回收的運輸工具進行統一標識。社區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內只能對再生資源進行簡單分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清洗等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  
再生資源的分揀、處理、集散、儲存,應當在按照規劃建設的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並且按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廢水、廢氣、噪音等污染。
  第十六條 鼓勵資源回收筒點與再生資源分揀交易中心直接對接,支持再生資源經營者將回收物直接交售給分揀交易中心或由分揀交易中心當日清收,不在資源回收筒點儲存。對於分揀出來的不可回收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規定進行分類投放,嚴禁將分揀出來的工業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及處置。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儲存、運輸、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加強火源、電源安全管理;
(二)在回收、中轉、分選、加工處理過程中,不得占用公共場地;
(三)保持周邊環境整潔並定期消毒,嚴格控制噪聲、粉塵、異味等污染,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運輸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金屬專用器材,應當攜帶收購契約或者出售方出具的證明檔案。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運載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金屬專用器材的交通工具進行查驗。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它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遵守電子廢棄物、舊貨流通的有關法規和規定。
  第二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網路等形式與企業、居民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二十一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契約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契約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聯繫電話;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聯繫電話。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枝、彈藥;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五)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六)標有“秘密”“機密”“絕密”字樣的國家秘密載體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如檔案、資料、書刊、圖紙、光碟、隨身碟、磁碟、計算機、印表機、複印機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發現上述規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禁止下列行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
  (二)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以操縱市場為目的,合夥哄抬或壓低再生資源的價格;
  (三)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沒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
  (四)沿街招攬,非法占道經營和堆放;
  (五)任意將易發生污染泄漏的破損廢舊電池、電子元件堆放和存儲在未做防滲措施的地面;
  (六)其他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是花都區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並牽頭組織實施本規則。
第二十六條 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治安管理,負責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者的備案工作。嚴厲打擊銷髒窩贓、非法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等違法行為。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屬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屬贓物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需許可的無照經營行為,對隱瞞真實情況、申報虛假住所信息、提交虛假住所使用證明,以及未經登記擅自變更住所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繫的商事主體,按規定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八條 區消防大隊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消防管理,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指導,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區分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加工、處理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違建場所進行拆除,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場所外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區供銷聯社具體實施全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參與全區再生資源回收網路的規劃設計、標準制訂,對相關法規政策的調研論證,提出具體建議;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行業協會開展工作、對流動收購人員進行培訓;對區供銷社系統綠網公司轄下收購站從業人員進行規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鎮(街)應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日常巡查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範圍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應急管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協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有關監管工作。
第三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範;
(二)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三)反映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建議和要求,維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四)受行業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五)負責對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進行管理和培訓。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本市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則規定到公安機關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二)違反本規則規定,運輸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金屬專用器材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檔案的,予以警告,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發現運輸物品是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屬於贓物的,依照關規定依法處理。
(三)違反本規則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規則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登記材料保存少於2年的,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則規定,發現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規則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物品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或包庇、縱容其違法違規經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由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廣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檔案,為規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加快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促進花都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發展,結合花都區實際,我局於2021年9月組織起草了《花都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規則》,並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參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令2007年第8號)、《商務部等6部門關於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轉型升級的意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6號)、《廣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
  三、適用範圍
  本政策的主要適用標的為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具體類別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膠、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本政策適用對象為在花都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報廢汽車、危險廢物、嚴控廢物、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廢棄電子產品的處理利用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主要內容
  《花都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規則》共分為總則、網點設定管理、回收經營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大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適用標的類型為再生資源、適用對象為在花都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遵循環境友好原則,應當有利於防止環境污染,有利於改善城市市容,有利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行業進行科技創新,鼓勵企業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和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著力推動再生資源交易平台發展。
  第二部分“網點設定管理”,明確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規定了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的基本原則和不得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的區域和地點。
  第三部分“回收經營管理”,明確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該符合的程式和條件、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儲存、運輸、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的具體規定。
  第四部分“監督管理”,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部分“法律責任”。明確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相關部門人員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部分“附則”。明確本規則的發文機關和規則有效期限,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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