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營口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共三十五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起草說明,

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商務部等六部委《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第四條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膠、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廢棄物。
第五條 報廢汽車、廢舊電器及電子產品、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並牽頭對再生資源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並對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第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實行各部門積極配合、參與管理的共管機制。發展改革、公安、消防、行政審批、工商、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保、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協調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和產業化示範;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依法辦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所需用地手續和土地使用的監督管理;
(三)建設、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登記管理;
(五)公安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治安管理;
(六)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消防管理;
(七)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八)工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九)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中影響市容市貌和衛生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依法整治私搭亂建等違法建設行為,並依據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有關規定開展執法活動;
(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上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許可權範圍內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商務部門作為牽頭部門,可以按照聯合執法的相關規定開展多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活動,強化再生資源回收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以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範;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並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營口市商務部門應當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會同發展改革、行政審批、工商、國土、規劃建設、公安、消防、綜合執法、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報營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商務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編制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經營者, 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地登記機關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領取備案證明。
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縣(市)或區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備案證明和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向辦理備案登記的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換髮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設定再生資源經營網點,應當向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二)定點地址(與營業執照的經營地址一致);
(三)經營場所產權使用證明。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營者已經知曉備案證明附註的責任條款,加蓋經營者的印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二)備案證明、營業執照所記載的各種信息應當一致;
(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應當在有效期內。
第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的工作程式:
(一)申請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按照屬地管理原
則,在商務主管部門領取備案證明(一式兩份)。
(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向備案部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備案證明和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對備案材料予以審核。
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備案,核發備案證明,並加蓋商務主管部門印章。
備案工作應當在登記機關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受理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
登記機關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對備案材料不予受理或經審查後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備案證明不得出租、轉借或者轉讓;備案證明毀損或者遺失的,應當向辦理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申報作廢或者補發。
第十七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變更的,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放置備案證明的原件。其下屬的資源回收筒點、市場可以使用備案登記證明複印件替代原件,以備交售者和監督部門查詢。
第十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契約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契約中應當約定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相關事項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二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枝、彈藥;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四)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油田、供電、通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五)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六)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涉嫌贓物的物品;
(七)淫穢物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發現前款規定的禁止回收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範。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網際網路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二十五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予以處罰。
超出登記註冊地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由所在當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向公安機關報告義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物品,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修改背景
為了完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機制,維護法制統一,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要求,市司法局組織各部門開展現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重點清理內容之一為不符合“證照分離”改革精神,與《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明確的68項“直接取消審批”和15項“審批改為備案”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2021全國版)、《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21〕17號)確定的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2021年地方版)相違背的檔案。市商務局提出對《營口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0號)進行修改。
二、修改依據
商務部2019年1號令《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三、修改內容
1、第七條修改為:“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實行各部門積極配合、參與管理的共管機制。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營商(行政審批)、公安、消防、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協調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和產業化示範;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法辦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所需用地手續和土地使用的監督管理,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三)營商(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登記管理;
(四)公安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治安管理;
(五)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消防管理;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七)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八)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中影響市容市貌和衛生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依法整治私搭亂建等違法建設行為和違反應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為;
(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上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許可權範圍內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商務部門作為牽頭部門,可以按照聯合執法的相關規定開展多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活動,強化再生資源回收監督管理工作。 ”
2、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商務部門應當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營商(行政審批)、公安、消防、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報營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
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再生網點設定應符合規劃要求 。”
3、第十條第一款“工商登記”改為“市場主體登記”。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登記部門核准市場主體登記後,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企業信息共享給各相關部門。”
4、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營業執照發生變更的,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5、第十八條修改為:“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放置公安部門備案證明材料及營業執照的原件。其下屬的資源回收筒點、市場可以使用營業執照複印件替代原件,以備交售者和監督部門查詢”
6、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
7、刪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8、其他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關於開展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精神和《營口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十三五”發展規劃》工作要求,進一步促進我市再生資源回收,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關於印發2017年營口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計畫的通知》(營政辦發〔2017〕5號)檔案規定,市商務局起草了《營口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隨著我市經濟快速增長和經濟轉型升級的需要,在企業生產和居民生活中不斷產生的再生資源日益增多,合理利用再生資源是緩解當前資源緊缺、減輕環境污染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途徑。以深化改革、轉變發展方式和發展綠色流通為主線,圍繞規範回收利用秩序,降低回收利用成本和提高回收利用率,著力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法律法規建設,推進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體制改革和回收模式創新,提升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規範化水平和規模化程度,推進回收體系建設科學布局、網路健全、功能完善、管理最佳化的再生資源回收網路體系,促進我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有序、健康發展,為環境保護和社會持續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2012年,營口市被國家列入第三批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城市之一,營口再生資源產業園、營口通泰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營口市物資開發有限公司和營口市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龍頭企業以自身的不斷發展壯大發揮著示範效應和引領作用。大力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使我市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領域穩步拓寬,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
再生資源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核心,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水平,加快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2007年第8號令),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營口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該辦法是我市改革開放以來,再生資源行業管理的第一部規範性檔案。它的實施,對我市再生資源市場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秩序和推動《營口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十三五”發展規劃》的實施以及促進我市再生資源行業的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二、起草《辦法》的過程及依據
市商務局在起草《辦法》時,借鑑了上海市、本溪市等地先進經驗,並先後於2016年1月、2017年4月分別徵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等14個相關部門的意見,2017年6月協助市法制辦公室開展立法前期調研,形成修改稿報市法制辦公室,後經政協營口市委員會辦公室協商論證,再將修改稿最終報市法定辦公室予以審定,反饋無意見。
起草依據為《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8號)和《轉發<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說明>的通知》(遼商函〔2007〕109號)等相關檔案,借鑑參考了《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杭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鐵嶺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各地有益經驗。
三、《辦法》的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一)原則。第一條至第五條,主要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基本原則以及再生資源包括的內容。
(二)組織。第六條至第九條,主要規定了執法主體、組織領導、工作機制、責任分工等內容。
(三)實施。第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主要規定了按照屬地管理,明確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經營範圍和依法履行的程式。
(四)責任。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三條,主要規定了對違反《辦法》的處理辦法等。
(五)附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主要規定了施行日期以及解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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