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為,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21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廢棄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膠、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與網點設定
第四條 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供銷等部門,結合本轄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情況,編制縣(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印發實施。
第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可結合城市垃圾回收網點、中轉站布局科學設定,便於生活垃圾分類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
第六條 新建、改建住宅區,規劃報建時應當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定規劃要求,預留建設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可結合生活垃圾收運設施一併規劃。
已建成並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可通過合法方式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定規劃的要求,落實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不能安排回收點所需場地的,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和業主委員會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由周邊資源回收筒派人定點定時回收生活性再生資源。
已建成但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及村改居住宅區,由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定規劃的要求,落實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地點設立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
(一)城市建成區內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洪道、明渠兩側,兩側範圍大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二)旅遊景點;
(三)鐵路、港口、軍事禁區、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變電站、電廠區域範圍內及周邊距離50米區域;
(四)高壓走廊內(包括110千伏電力高壓線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10米範圍內、220千伏電力高壓線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15米範圍內、500千伏電力高壓線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20米範圍內);
已經在上述區域和地點設立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的,應當逐步遷出。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禁止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區域和地點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回收經營管理
第八條 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其選址、規模、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等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其生產加工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綠色產業發展政策。
第九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工商註冊登記後,方可從事經營活

印發的通知

(清府辦〔2020〕5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七屆第4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商務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21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目標
(一)政策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國家有關部委也提出要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網路建設,推動再生資源回收產業發展成為綠色環保產業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經濟成長點。
現階段,我市再生資源回收工作仍存在回收網點布局欠合理、監管職責不明確、個體行業經營者安全意識不強等問題。尤其是受近幾年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形勢變化、政府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影響,我市2007年出台的《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實施意見》(清府〔2007〕73 號)已不再適應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新情況新要求。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迫切需要出台新的管理辦法,以促進行業規範發展、長遠發展。
(二)目標及任務
以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方式出台《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準入備案、經營規範等要求,進一步規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同時,進一步明晰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
二、制定依據
主要包括:《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1994第16號)、《商務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商務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商商貿發187號)、《關於印發〈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2015-2020)〉的通知》(商流通發〔2015〕21號)。
三、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主要包括總則、規劃與網點設定、回收經營管理、監督管理、罰則、附則共6章,34條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暫行辦法》制定的目的、適用對象及範圍等。
第二章規劃與網點設定,明確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設定有關要求。
第三章回收經營管理,明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準入備案、經營規範等要求,規範回收經營管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有關職能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再生資源管理監管職責。
第五章罰則,明確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事項。
第六章附則,補充特殊名詞定義,明確《暫行辦法》實施時間,廢止《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實施意見》(清府〔200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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