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西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西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西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西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西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西寧市人民政府對涉及產權保護、證明事項、民營經濟發展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
《西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是西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為貫徹國務院及省政府關於開展“放管服”改革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專項清理工作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做...
2007年12月24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4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寧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10件)┏━━┯━━━┯━━━┓ ┃序號│ 規 章 名 稱 │ 頒布時間令號 ┃ ┠──┼─────────────────────┼─...
三是做好此次政府規章集中清理工作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並與省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結果充分銜接,以保...
(2013年5月21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6月6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寧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第七批行政審批項目錄西寧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西寧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第七批行政審...
第一條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
二十二、省政府根據全省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確保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的質量。 二十三、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和命令。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省政府制定規章...
在審查規範性檔案時,要將規範性檔案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是否超越職權,是否同國家方針、政策和上級的行政決定、命令相牴觸,是否與其他規範性檔案就同一事項做出的規定相衝突等作為審查的重點。對審查發現的問題應及...
本辦法由2007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條例修正 (2007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
先後到格爾木市、民和縣、大通縣、湟中縣進行了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基層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部分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召開了由省政府有關部門、部分市縣負責人及省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座談會和論證會的意見,進行了反覆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明確授權省人大常委會可根據該...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對該條例作出如下修改:將《青海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受理下列信訪事項:(一) 對本轄區內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的意見和建議;(二) 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作出的決定、命令的意見和建議;(三) 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的批評、意見和建議以及...
根據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預算管理條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2年1月13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
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辦理籌建事項。第十五條 經批准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完工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和登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二十條特許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撤回。特許經營協定有效期內,特許經營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特許經營權...
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檔案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
5月召集省政府有關部門、部分省政府立法諮詢專家進行了論證。論證會後做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青海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經2008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一、關於非稅收入的概念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和《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根據論證會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並再次徵求了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的意見,形成《青海省公路路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201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公路路政管理。為適應公路路政管理體制改革,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22年4月28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2年5月1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和新修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