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
青海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5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5月22日
《青海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稅收入管理,理順政府分配關係,健全公共財政職能,加強政府巨觀調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以及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者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非稅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專項收入;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四)罰沒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六)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七)其他非稅收入。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將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統籌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綜合預算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負責非稅收入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價格、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非稅收入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加強非稅收入管理隊伍建設,推進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效率。
第七條
非稅收入的設定和徵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的徵收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為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財政部門為執收單位。
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單位徵收非稅收入。委託單位應當將委託協定書報送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受委託單位應當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單位的名義徵收非稅收入,不得再委託。
第九條
非稅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政府調控的徵收管理辦法。
第十條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期限、程式。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和罰款沒收財物許可證後,方可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指定非稅收入代理銀行,並開設非稅收入賬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未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不得擅自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
第十二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
繳款人應當按照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規定的期限、數額,到財政部門指定的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非稅收入賬戶。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足額繳入非稅收入賬戶。
非稅收入徵收方式應當方便繳款人繳款。
第十三條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徵收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不征或者擅自緩徵、減征、免徵。
繳款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或者因政策調整需要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應當向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機關批准。
前款規定的緩徵、減征、免徵,只適用於本級的非稅收入。
第十四條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不得將所收款項存入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和非稅收入賬戶以外的賬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退付:
(一)擅自提高標準、擴大範圍多征的;
(二)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
(三)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項。
繳款人要求退付的,由繳款人向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核心實,報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後退付繳款人。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發現需要向繳款人退付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經批准後主動退付給繳款人。
財政部門接到退付申請後,屬於本級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批並退付;涉及上級財政部門管理的非稅收入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後,按規定程式上報上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徵收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必須向繳款人出具財政票據。不出具財政票據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
財政票據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管理使用辦法按照《青海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執收單位應當記錄、匯總、核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並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非稅收入賬戶內應繳國庫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科目定期劃解國庫,不得拖延、滯留、挪用。
第十九條
上下級分成的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非稅收入賬戶定期劃解、結算,不得隱瞞、截留、滯留、挪用。
第二十條
執收單位履行職能所需經費不得與執收的非稅收入掛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及時核撥執收單位的正常經費。
有法定專項用途的非稅收入應當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情況,接受其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價格、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非稅收入徵收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價格、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賬證、報表、票據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稅收入徵收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對舉報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青海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非稅收入增長較快,規模不斷擴大,2005年全省非稅收入為21.5億元,2006年為25.1億元,2007年已達35.05億元。非稅收入既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理順政府分配關係、健全公共財政職能的客觀要求。隨著公共財政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項財政改革的深入,把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統一徵收收取,統一編制預算,統一安排支出,是進一步提高非稅收入資金使用效率,保障非稅收入資金安全,建設廉潔政府的必然要求。為此,制定《青海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省財政廳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08年立法計畫》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計畫》,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青海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送審稿)》。法制辦承辦後,書面徵求了各州(地、市)政府及省政府發改、人事、審計、監察、民政、稅務、衛生、建設、文化、交通、勞動和社會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等部門,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財經委、省法院等單位的意見,並會同省財政廳到西寧市、海西州、海北州、黃南州和海東地區進行了調研。5月召集省政府有關部門、部分省政府立法諮詢專家進行了論證。論證會後做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青海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經2008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關於非稅收入的概念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和《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對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範圍作了界定。草案根據上述檔案,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和我省實際規定,政府非稅收入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靠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徵收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資金。非稅收入管理範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彩票資金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其他應當納入財政管理的非稅收入等,同時對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依照有關法規和規章管理作了進一步明確(第三條)。
二、關於非稅收入的管理主體及其職責
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管好非稅收入主管機關責任重大。草案參照財政部的要求和外省市的做法,結合我省實際,對政府、財政部門、執收單位在非稅收入管理中的職責分別作了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其將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統籌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綜合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加強非稅收入管理隊伍建設(第四條)。對財政部門,則明確其作為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應統一管理非稅收入資金,推進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效率(第五條),監督非稅收入的徵收、匯繳、劃解,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第二十條)。對執收單位委託收取的情形作了規定,受委託單位應當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單位的名義徵收收取非稅收入,不得再委託(第七條),同時還規定了其應當及時向繳款人收取、向國庫繳入非稅收入款項,向財政部門報告非稅收入收繳情況等職責(第十七條)。
三、關於非稅收入的收繳
規範非稅收入的收繳行為和程式,是維護政府形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非稅收入應收盡收的基本措施。草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作了規定:一是規定非稅收入應依法、公開收取。非稅收入徵收收取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應向社會公布徵收收取的非稅收入項目及依據、範圍、標準、期限、程式(第八條),讓繳款人明白繳費。二是落實收繳分離的原則。草案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代理銀行,開設非稅收入賬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未經批准,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第九條)。三是依照非稅收入收繳分離制度的要求,規定非稅收入收繳分離,但對依法確需當場收取現款的,如當場收繳的罰款等,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可以當場收取(第十一條)。四是為規範非稅收入徵收收取行為,規定了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應當向繳款人出具財政票據,不出具財政票據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第十四條)。五是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草案對非稅收入徵收收取出現差錯,需要辦理退付的情形和退付程式作了規定(第十六條)。
四、關於監督管理
加強非稅收入監督檢查,是做好非稅收入相關工作的保障,草案一方面強調了主管部門的職能監督,對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作了規定(第二十條),同時對執收單位和受委託單位接受監督檢查的義務作了規定(第二十一條)。另一方面強調了社會監督,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紀違法的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十三條)。
另外,由於國務院頒布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5年2月1日施行)對非稅收入工作中的各種具體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和處分,因此,草案對違反《青海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行為未再列舉,只作了援引式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為保證《青海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推進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改革,規範非稅收入管理,積極推行綜合預算,提升財政管理水平,省財政在各地區、各部門自查的基礎上,邀請省人大財經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組成兩個檢查小組,於9月19日—29日分別對西寧市及其海湖新區和大通縣、海東地區及其樂都縣、海北州及其祁連縣和門源縣、黃南州及其同仁縣和尖扎縣以及省公安廳、國土資源廳、教育廳和省工商局貫徹落實《條例》的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
從檢查的情況看,各地區、各部門思想認識到位,積極開展學習和宣傳,在非稅收入收繳、財政票據、徵收等管理方面成效明顯,確保了《條例》的順利實施。但在非稅收入管理中也存在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人員不足、財政票據使用範圍不明晰、非稅收入退庫程式複雜、代收銀行存在壓庫、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執行不徹底、“收支掛鈎”等問題。針對存在的問題,檢查組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繼續加強《條例》學習宣傳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非稅收入管理實際,做好學習貫徹《條例》的培訓和宣傳工作,做到財政、財務會計人員精通《條例》,廣大幹部熟悉《條例》,社會各界了解《條例》,確保《條例》的全面實施。二是進一步規範財政票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和《青海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規定,加強票據管理,推進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進程,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效率。明確票據使用範圍,把好票據審核關,尤其做好對省直管單位財政票據的審核工作。認真做好財政票據使用管理的學習培訓工作,確保“源頭控制”。三是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管理的職能部門,是非稅收入的管理主體。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以確保非稅收入的規範管理,實現《條例》的立法目的。四是進一步做好非稅收入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清理工作。要按法定的程式及時清理和規範非稅收入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該取消的收費項目及時取消,該調整收費標準的要進行調整,非稅收入徵收做到公開透明、合理合法。五是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收支兩條線”改革,加強部門預算管理,加大監督力度,杜絕非稅收坐收坐支和收支掛鈎的現象。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上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時大家提出的意見、建議及各方面意見,已基本成熟,建議根據這次會議審議意見再作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5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次會議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提出了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都是關於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對非稅收入監督檢查方面的規定,內容重複,建議對此進行調整。根據這個意見,建議對這幾條作如下調整、修改:
1、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2、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價格、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賬證、報表、票據等有關資料。”(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3、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內容,將該條第一款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合併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稅收入徵收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二、建議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