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2012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2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0月1日
  • 總計:六章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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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財政職能,最佳化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稅收入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社會保障基金、債務收入、住房公積金以外,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在履行國家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源(資產)所有權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時,通過徵收、收取、罰沒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簡稱執收)的資金。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以下統稱其他非稅收入)。
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項目目錄,由省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非稅收入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分級分類管理。非稅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非稅收入管理政策,完善管理體系和監督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組織非稅收入執收、核算、分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執收管理
第六條
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變更、取消、停止執行和執收標準的調整,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設立本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取消、停止執行本省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降低執收標準,減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
第九條
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執收單位負責執收。
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委託執收非稅收入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不得委託執收。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執收非稅收入,不得轉委託。
禁止委託個人執收非稅收入。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非稅收入執收管理,不得向執收單位下達非稅收入執收指標。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示執收的非稅收入執收依據,包括項目、對象、標準、範圍、期限、方式;
(二)按照規定收繳非稅收入;
(三)記錄、匯總、核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四)執行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執收單位不得違法執收非稅收入,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繳款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非稅收入繳納義務,不得拒絕繳納。
對違法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執收範圍、提高執收標準以及違法使用票據執收非稅收入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納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但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款項除外。
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改進執收方式,提高執收效率,為繳款人繳款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人民銀行認定的具有代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資格的銀行中,採用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並向社會公布代理銀行名單。
執收單位需要委託銀行代收非稅收入的,應當在財政部門公布的代理銀行名單中選定代理銀行。
代理銀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納、清算非稅收入,並及時劃轉國庫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票據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做好財政票據的發放、審驗、核銷、稽查等工作。
執收單位執收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非稅收入由稅務機關執收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稅務票證。
第十六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執收非稅收入。繳款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的,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執收單位報有權部門按照規定審批。
第十七條
無主財物、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以及違法所得、國有資源(資產)的處理、處置收入,應當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非稅收入在省與市、縣(市)之間實行分成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財政部門按照成本補償、統籌調劑以及事權與收入相匹配的原則確定具體分成比例。
未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財政部門批准,不得對非稅收入實行分成或者調整分成比例。
第十九條
執收單位執收非稅收入所需費用納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不得在其執收的非稅收入中坐支。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將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完善非稅收入預算管理制度,提高非稅收入資金使用的效益。
教育收費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審批許可權確定的收入歸屬,納入相應級次財政預算管理。
非稅收入實行分類管理:
(一)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其他應當統籌安排的非稅收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非稅收入按照規定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或者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非稅收入應當通過國庫存款賬戶、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和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收繳、歸集、核算、更正、支付、退庫、退付。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設立本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管理本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和匯繳零餘額賬戶。
執收單位確需設立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並由代理銀行報經人民銀行核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變更、撤銷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
第二十四條
上下級政府分成的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的規定劃解、結算。
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直接繳付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撥付下級單位。
第二十五條
執收非稅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退付:
(一)違法執收的;
(二)確認為誤繳、誤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三)待結算收入符合有關規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執收依據調整需要退付的;
(五)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項。
退付非稅收入,應當經執收單位確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內的資金由執收單位按照規定及時解繳國庫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內應繳國庫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預算科目及時解繳國庫,不得拖延和滯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真實、完整反映非稅收入,不得隱瞞和虛增非稅收入,不得改變非稅收入資金類別性質,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將非稅收入轉作稅收收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對有規定用途的非稅收入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稅收入收支情況納入年度預算草案、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非稅收入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制度,加強非稅收入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非稅收入違法違規行為。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
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退庫、調庫的監督,對代理銀行清算、劃轉非稅收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機關應當對非稅收入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並將非稅收入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非稅收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非稅收入績效管理,完善績效評價體系。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項目設立和執收標準、範圍、期限、方式以及實行專款專用的非稅收入的使用效益進行分析評價,開展績效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執收標準進行分析評價。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非稅收入管理、編制和安排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非稅收入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非稅收入項目的變更、取消、停止執行以及執收標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執收單位和代理銀行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的內部財務、審計、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非稅收入收支情況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和舉報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人民銀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調查、處理舉報或者投訴,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執收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委託執收非稅收入的;
(二)未公示由本單位負責執收的非稅收入執收依據的;
(三)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的;
(四)違反規定選定代理銀行或者擅自設立、變更、撤銷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的;
(五)執收非稅收入不按照規定出具票據的;
(六)違反規定緩收、減收、免收非稅收入的;
(七)將非稅收入直接繳付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撥付下級單位的;
(八)不按照規定解繳非稅收入的;
(九)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代理銀行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規定收納、清算非稅收入,或者不及時將非稅收入劃轉國庫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從已公布的代理銀行名單中除名,並在三年內不得確定其為代理銀行。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向執收單位下達非稅收入執收指標的;
(二)未及時將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內應繳國庫的資金解繳國庫的;
(三)隱瞞、虛增非稅收入,改變非稅收入資金類別性質,或者將非稅收入轉作稅收收入的;
(四)將有規定用途的非稅收入挪作他用的。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包庇或者縱容非稅收入管理違法行為的;
(二)對舉報和投訴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履行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法定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幾年,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同步發展,規模不斷擴大,非稅收入已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地方財政收支平衡、支持地方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加強非稅收入管理,對於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促進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有利於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理順政府間分配關係。據統計,2011年全省非稅收入5431.96億元,其中一般預算中非稅收入1024.37億元,占全省非稅收入的比重為18.9%;政府性基金收入4069.59億元,占非稅收入的比重為74.9%。
在非稅收入管理過程中,各級政府及財政等相關部門採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從非稅收入實行專戶儲存、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到實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逐步進入了較為規範的管理軌道。但是,當前我省非稅收入管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非稅收入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未真正歸位,非稅收入仍由各個部門單位分散執收,仍然存在“誰收費、誰使用”的收支掛鈎的收費體制;二是執收行為不規範,部分地方7和部門存在違規減、免、緩徵非稅收入情況,導致非稅收入不能應收盡收,造成部分非稅收入流失;三是綜合財政預算還沒有真正實施到位,非稅收入的支出安排與單位的執收實績相掛鈎,預算內撥款與非稅收入未能真正實現統籌使用;四是非稅收入資金繳撥關係仍未完全理順,未能全部通過各級國庫或財政專戶上繳撥付,尤其是一些省級主管部門的非稅收入,在市、縣徵收後直接上繳或返還;五是相對於稅收健全的制度體系,非稅收入在立法方面顯得較為薄弱和滯後,非稅收入管理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撐。為解決我省非稅收入管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切實有效地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水平,有必要儘快制定我省的非稅收入管理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8年,《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列入省人大2008-2012五年立法規劃。2009年初,省財政廳在全省開展了非稅收入管理立法前期調研工作,分析研究我省非稅收入管理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對策,形成了非稅收入管理立法調研報告。2010年初省財政廳成立非稅收入管理立法小組,著手起草《條例》草案,在廣泛聽取各部門業務、監管和法律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草案初稿,並在全省財政系統內廣泛徵求意見,匯總、分析、吸收各地、各部門意見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於2011年10月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初步審核修改後,書面徵求了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以及13個設區的市政府的意見。2011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正式將《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列為2012年立法計畫制定項目。2012年2月7日至8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財政廳赴無錫、鎮江等地進行調研,實地考察了非稅收入征繳系統,了解非稅收入執收情況,並召開了由當地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2月20日,省政府法制辦再次召開專題會議,協調省相關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有關條款,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2012年3月19日,省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和非稅收入管理原則。
《條例(草案)》第二條明確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稅收入的收支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明確了條例的適用範圍,具體包括非稅收入的項目管理、執收管理、票據管理、資金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內容,涵蓋了非稅收入管理的各個環節,是對非稅收入管理的全面規範。
《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非稅收入遵循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納入財政管理,統籌安排使用”,凸顯了非稅收入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統籌安排使用的要求,在管理級次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審批許可權確定的收入歸屬,納入相應級次財政預算管理,同時按照非稅收入類型和特點實行分類管理。
(二)關於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範圍。
對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範圍進行界定,是做好非稅收入管理立法的前提,《條例(草案)》第三條以定義加列舉的方式界定了非稅收入的概念和具體內容。非稅收入的概念基本沿用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的規定。從立法角度考慮,《條例(草案)》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將非稅收入的管理範圍分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專項收入、其他非稅收入七大類。與財綜[2004]53號檔案相比,作了三個層次的調整:一是將較為具體的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合併為其他非稅收入;二是將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合併為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三是增加了專項收入類。此外,《條例(草案)》將不體現非稅收入屬性的社會保障基金、債務收入、住房公積金排除出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三)關於非稅收入的立項。
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是政府非稅收入的源頭,只有把好項目的設立關,才能從根本上做到非稅收入的規範管理。需要立項的非稅收入主要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等三大類,國家對其項目的設立控制非常嚴格,規定了具體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對我省來說,只有省政府和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被賦予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批權。2006年省財政廳、物價局聯合印發的《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對我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因此,《條例(草案)》在第七條中僅作了原則性規定。
(四)關於非稅收入的執收主體。
相比稅收執收主體的唯一性,非稅收入除少數由財政部門直接執收外,其餘大部分均由部門執收,使得非稅收入的執收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因此,在國家沒有明確統一的非稅收入執收主體的情況下,《條例(草案)》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明確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的,由法定執收單位執收;沒有明確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委託的相關單位執收。
《條例(草案)》同時明確規定了執收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除依法收繳非稅收入以及記錄、匯總、核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等日常工作外,適應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條例(草案)》特別規定了執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執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對象、標準、範圍、期限、方式的職責,既便民利民,又強化了對非稅收入執收行為的社會監督。
(五)關於非稅收入的具體執收規範。
《條例(草案)》在明確規定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的基礎上,規定了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其確定應當在具備相關結算業務資格的銀行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招投標方式確定,同時規定了代理銀行代收非稅收入的職責;二是票據管理,非稅收入票據是記錄、反映非稅收入各項政策落實情況和執收單位執收行為的重要載體,具有“以票管收”的重要作用。《條例(草案)》明確了財政部門對於財政票據的管理職責,並在第十二條第一款中規定“執收單位執收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同時,考慮到部分政府非稅收入由地方稅務機關執收的實際情況,在第二款中規定“非稅收入由稅務機關執收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使用稅收票證”;三是緩繳、減繳、免繳規定,《條例(草案)》規定了繳款人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按照規定報有權部門審批的程式要求。
(六)關於非稅收入賬戶。
《條例(草案)》明確了非稅收入賬戶主要包括國庫存款賬戶、財政專戶和非稅收入匯繳戶,非稅收入的收繳、歸集、核算、繳庫、支付、退付以及上下級分成的非稅收入的劃解、結算都應當通過非稅收入賬戶進行,同時規定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賬戶的管理主體,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變更、撤銷非稅收入賬戶。
(七)關於非稅收入的資金管理。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非稅收入是政府收入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實行收支脫鉤。同時,考慮到非稅收入的種類繁多、性質複雜,不能將所有非稅收入全部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條例(草案)》規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非稅收入的不同性質、特點實行分類管理:一是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其他應當統籌安排的非稅收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二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等非稅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或者公共財政預算管理;三是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此外,考慮到現行非稅收入管理對於財物的管理相對比較薄弱,缺乏統一規範的管理辦法,因此,《條例(草案)》明確對財物的處理或處置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收入上繳國庫。
(八)關於非稅收入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是近年來深化財政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建立科學的非稅收入績效評價體系,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是科學合理設立非稅收入項目,完善非稅收入管理的有效措施。為填補非稅收入績效管理的空白,發揮績效管理在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條例(草案)》對非稅收入的績效管理作了原則性規定,明確要求建立非稅收入績效管理制度,從執收和支出兩個方面實施績效管理。根據不同種類非稅收入的特點,按照立足實際、適合操作的原則,《條例(草案)》重點規定了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等具有專款專用性質的非稅收入的績效評價,要求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執收單位對此類非稅收入的項目設立和執收標準、範圍、期限、方式以及使用效益進行分析評價,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條例(草案)》同時要求充分運用相關績效評價結果,將其作為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取消或者調整非稅收入項目、編制和安排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充分體現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理念。《條例(草案)》還從完善非稅收入監督機制出發,規定了對非稅收入實施人大監督、政府監督、部門監督、社會監督等四種監督,從制度層面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非稅收入監督體系,保障非稅收入的規範管理。
(九)關於非稅收入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已對非稅收入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明確規定,為避免重複,《條例(草案)》只對上述相關法律、法規未涉及的代理銀行違反規定的行為設定了處罰。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財政職能,最佳化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有關設區的市、縣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公眾意見,並會同省人大財經委、省財政廳到揚州市、崑山市進行了調研,還召開了由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逐一分析研究,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7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非稅收入的定義
草案第三條對非稅收入的定義不夠全面和準確,既沒有明確非稅收入的取得方式,有關“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的表述又將司法機關行使職權執收的罰沒收入等排除在外。因此,根據有的委員和省人大財經委的意見,並結合有的地方的意見,我們建議將其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社會保障基金、債務收入、住房公積金以外,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在履行國家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源(資產)所有權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時,通過徵收、收取、罰沒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簡稱執收)的資金。”同時,為了使非稅收入的界定更加清晰,我們建議將草案第三條有關非稅收入外延界定的內容單獨列為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二款,明確“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並根據有的地方的意見,建議將草案第(七)項“其他非稅收入”修改為“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
二、關於執收管理
1.有些委員和有的地方提出,要加強徵收管理,嚴格控制本省設立的非稅收入項目,特別是對設立時間較長的非稅收入項目要及時進行清理。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我們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設立本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取消、停止執行本省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降低執收標準,減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
2.省人大財經委認為,草案第八條第一款對委託執收非稅收入的規定不夠全面。因此,結合有的地方意見,我們建議對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作相應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對委託執收予以規範,並增加“不得轉委託”和“禁止委託個人執收非稅收入”的規定。
3.實際工作中,有的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片面追求高額非稅收入,向執收單位下達非稅收入執收指標,損害了非稅收入執收的嚴肅性和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們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非稅收入執收管理,不得向執收單位下達非稅收入執收指標。”
4.省人大財經委和有些地方提出,財政部門確定的代理銀行應當向社會公布。省有關部門認為,有關銀行業務資格的認定屬於人民銀行的職責。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我們建議將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財政部門應當在人民銀行認定的具有代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資格的銀行中,採用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並向社會公布代理銀行名單”,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一款。同時,為了規範執收單位對代理銀行的選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的實際做法,我們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執收單位應當在財政部門公布的代理銀行名單中選定代理銀行。”
三、關於資金管理
1.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非稅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因此,結合省人大財經委和省有關部門的意見,我們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將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完善非稅收入預算管理制度,提高非稅收入資金使用的效益。”“教育收費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省有關部門和有的地方提出,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執收單位需要設立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但草案對此沒有作出規範,而且批准設立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不僅僅是財政部門的職責,也涉及人民銀行的職責。因此,我們建議將草案第十九條作相應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負責設立本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管理本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和匯繳零餘額賬戶。”“執收單位確需設立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並由代理銀行報經人民銀行核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變更、撤銷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
3.針對實際工作中有的執收單位和財政部門不及時解繳非稅收入,有的地方虛增瞞報非稅收入和將非稅收入挪作他用等情況,根據省人大財經委的意見,我們建議增加兩條,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內的資金由執收單位按照規定及時解繳國庫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內應繳國庫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預算科目及時繳入國庫,不得拖延和滯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真實、完整反映非稅收入,不得隱瞞和虛增非稅收入,不得改變非稅收入資金類別性質,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將非稅收入轉作稅收收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對有規定用途的非稅收入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關於監督檢查
1.有的委員和省人大財經委提出,應當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非稅收入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因此,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們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稅收入收支情況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草案、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非稅收入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接受監督。”
2.有的委員和省人大財經委提出,應當細化規定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我們建議對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作相應修改,進一步明確價格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對非稅收入的具體監管職責。
五、關於法律責任
1.有的委員和省人大財經委提出,法律責任一章應當進一步充實完善。因此,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們建議增加兩條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七條,對執收單位的違法行為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在非稅收入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2.由於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對代理銀行違法行為的處罰主體、處罰幅度與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完全一致,且對其處以罰款是否合適也還有不同認識。因此,參照兄弟省的有關規定,我們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代理銀行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規定收納、清算非稅收入,或者不及時將非稅收入劃轉國庫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從已公布的代理銀行名單中除名,並在三年內不得確定其為代理銀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此外,根據草案第四章調整的具體內容,將草案第四章的章名修改為“監督檢查”,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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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將於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全面規範了非稅收入的項目設立、執收程式和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了監督檢查機制,是江蘇省歷史上第一部財政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的出台,填補了該省財政管理的立法空白,不僅為非稅收入的有序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財政收入質量的有效提升營造了法治平台,開創了該省財政立法工作的新局面。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羅志軍同志就條例的貫徹實施提出了明確要求。他指出,《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是江蘇省財政領域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規,要充分認識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重要性,認真做好條例的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依法規範非稅收入執收行為,儘快健全相關配套機制,不斷提高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科學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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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我省第一部財政地方性法規,《條例》規範了政府、執收單位和繳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管理非稅收入的法定職責,規範了部門單位的執收、管理行為。
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非稅收入已經成為地方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2011年全省非稅收入5431.96億元,其中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中非稅收入1024.37億元,占全省非稅收入比重為18.86%,占公共財政預算收入比重為19.9%。
據悉,《條例》以定義列舉的方式界定了非稅收入的概念和具體內容,將非稅收入的管理範圍分為行政事業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收入、其他非稅收入六大類,並將不體現非稅收入屬性的社會保障基金、債務收入、住房公積金排除在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據悉,《條例》的實施將高度重視公眾權益。《條例》不僅要求省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項目目錄,同時要求執收單位應當公示執收的非稅收入執收依據,讓繳款人充分知曉權利和義務,為繳款人提供便利。《條例》規定,對於違法執收非稅收入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納並向有關部門舉報,同時規定對可能存在的違法執收以及誤繳誤征非稅收入等情況,應當辦理退付,以充分維護繳款人權益。

省財政廳副巡視員汪以力表示,將從三方面入手確保非稅收入資金的安全和效率:一是所有非稅收入通過國庫存款賬戶、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和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收繳、歸集、核算等。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和匯繳零餘額賬戶由財政部門在確定的代理銀行開設。二是在執收上實行收繳分離;在管理上實行收支分離。非稅收入收繳分離是指將非稅收入的執收與繳款相分離,即“單位開票、銀行代收”。非稅收入收支分離(即通常所說的“收支兩條線”)是指財政部門對非稅收入資金管理實行預算、執收、支出相分離。非稅收入全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納入預算管理,不與執收單位的支出直接掛鈎,其支出通過部門預算進行安排。三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將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完善非稅收入預算管理制度,提高非稅收入資金使用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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